1. 我在农村信用社工作 但是因为我顶冒名贷款没要上来 把我开除了 请问这样合法吗
你顶冒名贷款??那实际你对这个冒名贷款负有责任吗??如果你有责任,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开除你是合法的,如果你是去替别人顶事的,如果你想顶,那就是合法,如果你不想顶,那就不合法,想找个说法的话,就要举证你替别人顶事的过程。
2. 对金融机构高管借冒名贷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谓冒名贷款行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并且没他人的授权情况下,办理了有关贷款手续,这是个违法违规的行为,重者构成贷款诈骗,楼主所说的情况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来作证,那贷款没有受到损失的活,第三方无权去告他,除非贷款收不回来了,造成贷款损失了,可以向金融机构高管的上级部门纪律检查室或当地公安经侦举报。
3. 怎样防范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
编辑同志:冒名贷款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呆坏账的一个顽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绝大部分冒名贷款为信用社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因此不易及时被发现。二是核对清理难。冒名贷款主要集中在联社授权基层社直接审批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由于贷款农户众多,且分散于偏远地区,逐一核对难度较大,给冒名贷款者钻了空子。三是问题暴露滞后,危害性大。实际用款人在内部人的配合下,通过逐年还息转贷的方式长期使用资金,只有在资金链断裂实际用款人已基本丧失偿还能力,法律又难以追索名义借款人的责任,使信贷资金形成巨大损失。如何快速、有效地鉴别并防范冒名贷款始终是监管机构探讨的难题。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贷户、深入剖析案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防范冒名贷款提出几点对策。一是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贷款面谈制度、合同面签制度、双人办理保证手续制度,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应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二是引入技术性约束机制。
4. 冒名贷款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把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关,堵塞贷款审批环节中的漏洞,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需求,细分产品市场,采取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服务品种、创新服务方式等措施,满足客户正常合理资金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调整贷款操作流程,强化相互制约。一是强调前台真实性调查。农联社要修订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户贷款的真实性审查条款,以及违规后的责任处理。聘请信誉好、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本地人员协助农户贷款调查,解决信贷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增加中台合规性审查。中台人员可由农联社指派的内勤主任担任,内勤主任除对信贷员填写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与审批决策文书等进行审核外,还要与借款人见面,以解决单人调查的弊端。三是强化后台规范性操作。后台人员在办理农户贷款入账、农户填写借据和支付现金的每一个环节,强调按章办事,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真实身份,对于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备案。
(二)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妥善保管农户信贷档案,特别是已经结清的农户贷款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不能随意丢弃。二是要完善档案管理要素,可在借款借据上预留借款人印鉴、指纹等重要信息,便于追查冒名贷款行为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对贷款档案信息及时更新,记录每一笔贷款情况。四是开发农户贷款档案管理程序,并在联社系统联网使用。这样既能减轻信贷人员工作量,又能及时监测农户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对负债情况不正常、有冒名嫌疑的,可跟踪检查。
(三)完善内部稽核方式,提升内部审计效率
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内部稽核要做到逐笔审核比较困难,农联社应在提升内部审计效率上下功夫。一是改变目前每年进行信贷大检查的模式,对每个信贷人员所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集中力量对该信贷员的每笔业务进行逐笔排查。检查时可组织业务职能部门、基层信用社交叉进行或独立实施突击检查。二是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三是加大对责任人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手段,震慑违法违规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控,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一是加强和完善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察,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要对其原来所办业务进行审计。二要采取交叉调查形式对客户进行调查,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减少客户对其腐蚀的可能性。三要经常开展案例分析,加深员工对法律、监管规定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风险的警觉性和抵御能力。
(五)加大对冒名贷款的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冒名贷款风险
监管部门要将查处冒名贷款工作作为推动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出重拳、下猛药”制定防治方案,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农村信用社进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冒名贷款责任人及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要从严处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冒名贷款风险的认识,正确处理自身效益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发放大额贷款,从而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风险。
5. 冒名贷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5)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冒名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
(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
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6. 被金融公司查过征信有被冒名贷款的风险吗
没有被冒名贷款的风险。根据规定,到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明,需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贷款发放时会打电话核实,因此没有风险,即使被冒领也不会由你承担还款责任,完全是银行金融机构的责任,你最多遇到一些麻烦,为要求配合银行和公安说明一下具体情况。
7. 本人的身份信息在农村信用社被冒名贷款怎么处理
一、公告检举法。
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后,首先向被稽核单位班子成员通报检查方案,强化同被稽核单位沟通和交流,力争得到被稽核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其次会同被稽核单位采取召开职工大会或向各营业网点下发通知等形式,对广大职工讲明冒名贷款检查的重要性及其对信合事业的危害性,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和QQ号码等联系方式,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对所知道的冒名贷款向检查组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督促被稽核单位公开承诺不打击报复举报者,对于查证属实者建议信用社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座谈询问法。
冒名贷款的主要知情人之一就是信贷员,检查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检查组要对所有信贷员进行逐一约见谈话询问,告知其冒名贷款的危害和后果,讲明“查出从严、坦白从宽”的基本政策,督促其主动列出所知道的自己和他人经办的所有冒名贷款清单,同时要求信贷员对除已知假冒贷外的其它全部贷款写出无假冒贷款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如发现假冒贷款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种方法对于非其责任造成的冒名贷款及易于清收的冒名贷款相当有效,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人员排查法。
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中“九种人“的界定标准和排查方法,认真排查所有原信贷人员和现信贷人员,发现有涉及黄赌毒、经商、炒股、负债较大、经常旷工、超过轮岗时限、交友混乱、有不良记录、违规操作等行为的的信贷人员,立即重点排查其所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必要时可协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对其生活、经营及社会关系入手,理顺其自贷、介绍、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项目,有条件的可查清信贷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彻底搞清有无冒名贷款嫌疑。
四、档案查询法。
1、调阅信贷档案,查看贷款程序是否合规,借据、合同、身份资料复印件有无涂改、伪造、变造现象及原则性的瑕疵等,发现问题及时查证。 2、查看借款时借款人年龄是否偏小或偏大,重点查看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小于18岁或大于60岁,结合贷款用途核查其贷款真实性。 3、关注承贷人为农村女性的贷款,在农村地区,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仍然为男性,此类贷款应了解其相关情况,核实贷款真实性。 4、审查贷后管理资料,查看客户贷后检查表签名是否和申请、借据、合同等档案资料上所载明的签名一致,贷后检查报告是否有涉及冒名贷款相关情况的描述。 5、调阅传票,查看贷款发放、回收、收息所使用帐户户名是否和贷款户名一致、帐户发生存取款业务时的签名是否和借据、合同、申请书等一致。对于以上方法发现有疑似冒名贷款情况的,应进一步重点查证。 五、公示举报法。
按行政村打印贷款公示清单,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冒名贷款对个人信用的危害性,督促其按照已公示名单核对自己所承贷、保证贷款的笔数和金额是否相符,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受广大知情群众的举报,具备条件的如能利用村上的“大喇叭”广播几遍,效果更佳。对于较为偏远、住址分散的贷户,可选择在人员较集中的集市、庙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后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应重点调查核实。此方法效果较好且节省人力物力,但可能会因“泄露个人信息”之嫌遭到部分贷户抱怨,故一般适用于不良贷款。
六、询证查实法。
制作统一格式询证函,两名以上稽核检查人员持函逐笔到户核实询证,无异义的现场签字确认,有疑义的,当面记录贷户异议,并让贷户签字确认,以便向贷款介绍人、经办人、保证人等贷款关联人进一步求证。外出打工的,具备条件的应予以电话(短信)、信函、快递、传真等方式进行核实,长期找不到人的,可协请当地村民委会员、借款人相关亲朋、邻居等知情人帮助核实身份真假,并了解其相关情况,为下一步核查打下基础。此种方法工作量较大,耗时费力,但准确性较高。
上面罗列的检查方法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常用的几种,还有很多方法如关注村组、企业负责人贷款、关注被稽核单位是否存在违规高息揽储孽生冒名贷款等。冒名贷款检查工作是一项细致、艰辛的工作,实际检查中并没有哪种方法能“包治百病”,检查重在“多策并举、注重实效”上。在审计稽核实践工作中,广大审计稽核人员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相信会有更多更好的检查方法在排查冒名贷款一线实践中被运用并得到升华。
8. 您好 ,我想问一下关于冒名贷款这事触犯了哪些法律,会构成刑事罪名吗会不会判刑
农村合作人的工作人员冒名贷款的 涉嫌职务侵占罪
直接找公安局报警即可 持公安局立案通知书 可以暂时不用还 合作社一般也不敢主动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