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贰』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第二十二条修改。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调整
『叁』 金融领域存在的八大事实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这八大事实如何解释应对策略是什么
一、金融和谐发展中的八大矛盾
( 一) 金融组织架构与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矛盾。近年来随
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陆续从农村撤离,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独”支农的格局, 这与
地域广阔的农村、数量庞大的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比显
得十分不适应。
( 二)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矛盾。有资料显示, 目
前, 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格局中, 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
比重高达96%, 而直接融资占比还不到4%。这样, 就很难发挥市
场在配置资金方面的优势, 不利于资金的高效优化配置。
( 三) 农村金融与城镇金融发展速度不一的矛盾。我国经
济是典型的二元结构,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与此相
对应, 我国的金融业发展也具有二元结构特点。城乡金融发
展速度极不协调,且呈逐年加剧之势。目前占全国80%以上的
农业人口, 只能享受到占全部贷款6%的农业贷款的扶持。本应
加速发展的农村经济因资金大量“失血”而受到遏制。贷款的投
放日趋向大中城市的大企业、大项目和垄断行业集中。
( 四) 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与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相互掣肘的
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不一致”: 职责范围与管辖区域不一致,
业务管理与行政隶属不一致, 工作责任与对应权力不一致。省
会中支承担管理全省人行金融业务的职能, 但对省内中支( 除
所在城市辖区支行外) 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大区分行只承担所
在省( 市) 业务的责任, 但有辖区人事管理调配、内审监督权。
这种体制增加了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降低了管理效率。
( 五) 实行分业监管与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矛盾。目前我国实
行的是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加入世贸组织、
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 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之间业务
相互渗透, 金融综合经营己成事实。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将
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缺位, 从而增加了金融风险隐患。
( 六) 金融监管激励不足和金融产品创新严重滞后的矛
盾。近年来,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 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产品逐
步走向多样化, 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 出现了个人消费信
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等新的金融业务。但是与发
达国家银行相比, 我国金融业务的创新能力还处于一个比较低
的水平。创新产品主要靠模仿同业的产品, 缺乏自己的技术含
量, 而且创新业务产品种类较少, 难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 七) 金融风险监管责任和权力不统一的矛盾。一方面,
垂直监管的体制降低了地方政府对风险监管处置积极性; 另
一方面, 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人民银行风险资金救助制度又弱
化了其它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这种责权不一的体制, 对金
融风险的有效监管和高效处置都将产生消极的影响。
( 八) 金融业全能化竞争与人员素质不适应的矛盾。习惯
于面向国民、分业经营的金融从业人员, 无论在服务意识、服
务能力上, 还是在高科技应用、经营管理上都与外资银行有
相当大的差距。这一问题不解决, 我们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就
很难取胜,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推进金融和谐发展的路径
( 一)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金融体系。工作重点是改
造国有大银行、改革中小银行、增设“草根”银行。具体是继续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授权
授信制度, 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组建风险投资机构, 扶持
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而风险也大的中小企业成长; 在推进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同时, 拓宽农发行经营范围。建立农业政策
性保险机构, 成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 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
制; 大力组建各种合作金融机构, 满足社会各层次的金融需要。
( 二) 大力完善金融市场。继续扩大债券市场规模, 增加
投资机构主体, 拓展个人投资渠道, 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丰
富债券品种, 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可发行长期债券, 继续扩大股票市场规模, 鼓励企业上市融
资,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 使之成为支持经
济发展的有益补充。通过多种途径, 为直接融资的发展提供
足够的空间, 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理比例关系。
( 三) 调整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建议以“经济区域”设置改
为以省为单位设置, 实现央行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相适
应。实现人民银行体制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设置相
对接, 使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工作更易得到他们的支持和
配合,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的牵头作用。
( 四)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应顺应综合经营发展的影响一: 加息政策使基层商业银行增加融资成本, 减少
盈利能力。目前现存的商业银行县级机构, 贷款权较小, 每
年大量资金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向城市。在存差逐渐
增大的情况下, 加息政策导致存款成本增长大于贷款利息
收入的增长, 势必增加融资成本, 减少盈利能力。与此同时,
加息政策使金融机构“倒单”业务量增加, 一些刚存入或存
入时间不长的存款会取出来重存, 以期增加利息收入。
影响二: 准备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村经济
的发展。上调存款准备金利率, 使基层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
村信用社在人行存款增加, 可用信贷资金减少, 无疑给农村
信用社带来一定资金压力, 在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撑县域信
贷市场的情况下, 势必削弱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供给, 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同时降低农村信用社
资金运用效益, 减少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
影响三: 加息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贷
款利率的多次上调, 企业实际利息等财务费用的支出将会
增加, 加大了县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加重了企业经营负
担。虽然贷款利率每次上调幅度较小, 但是频繁的上调贷款
利率, 对于经营不是很景气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不利于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中小企业贷款
难问题, 反而使县域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 对
县域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影响四: 加息政策对农户贷款和城镇居民住房贷款形
成一定压力。贷款利率的多次上调对于农户贷款和居民购
房贷款来讲, 就意味着还款负担的逐步增加, 新增的利息负
担将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 使本来不宽裕的日子更加紧巴。
虽然按银行规定, 房贷利率到2008 年1 月1 日起才能执
行, 但频繁上调贷款利率的政策效应给居民带来的压力远
远大于利息负担。
影响五: 汇率政策不利于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企业的
发展。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
度, 有利于加速人民币升值。当人民币升值后, 外商在境内
投资的成本加大, 在短期内招商引资势必会受到人民币升
值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将会减少。人民币升值后, 由于出
口成本增加, 外贸出口企业利润率、国际市场竞争力必然降
低, 对企业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影响六: 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加重了企业负担, 抑制了企
业投资需求。目前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越来越高,
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撑县域信贷市场。为追求更大的利润, 在
缺乏竞争机制的情况下, 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利率一律实行
上浮, 并且利率浮动水平较高, 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财务
费用支出, 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 致使企业一些投资项目
推迟或取消, 延缓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进程, 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肆』 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
2000年,湖南省坚持把扩大内需、调整结构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着力点,三大需求开始全面回升,结构调整呈现积极变化,国企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事业保持繁荣稳定,国民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3691.9亿元,增长9%。其中,第一产业780.47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1467.95亿元,增长10.7%;第三产业1443.46亿元,增长10.6%。三种产业比重为21.1∶39.8∶39.1。
农业生产稳步增长,2000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251.89亿元,主要农产品不少居全国前列。2000年粮食总产量2874.97万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化经营稳步推进。早籼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有所调减,优质稻种植面积扩大,畜牧水产业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比重逐年上升,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的带动和市场辐射能力进一步增强。
工业效益大幅回升,以板、线、管材和有色金属深加工为主的冶金工业,以工程机械、计算机和显示器件为主的机械电子工业,以及石油化工、建材工业、食品工业,通过加大投入和加强技改,扩大了生产能力,提高了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逐步成为工业领域的优势产业。2000年工业增加值1236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528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实现增加值156亿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面、脱困率分别达到60%和66%。全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盈亏相抵实现净盈利12亿元,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及9个市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净盈利。
投资保持较快增长,200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70亿元,其中国有投资687亿元,集体和个体投资383亿元。国债项目由165个增加到238个,累计完成投资466亿元,其中110个项目建成或基本建成。
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实现进出口总额24亿美元,其中出口16亿美元,进口8亿美元。新批外商投资项目320 个,实际利用外资10.1 亿美元。
国内外市场需求全面回升,贸易市场稳步回升。全年消费品零售总额1365亿元,其中城市715亿元,农村650亿元,全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财政总收入318.1亿元,其中地方收入171.8亿元,上划中央“两税”146.3亿元。财政支出339.7亿元。金融机构各项贷款2820亿元,存款余额2870亿元,分别新增290亿元和330亿元。全年股市募集资金63.5亿元。
社会事业繁荣活跃,人民生活继续改善。湖南坚持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科技教育事业发达。2000年末,全省拥有种类自然科学研究机构180个,在湘“两院”院士达到37人,享受政府特殊津帖的专家1612人。2000年,全省共取得各类科研成果800项,其中13项优秀科研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科研成果获国家自然科学奖,360项科技成果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国内十大科研成果中,我省占据两席,其中由袁隆平院士主持研究的“超级稻育种研究”获得重大突破,高居榜首,国防科大研究成功我国第一台类人型机器人也榜上有名。教育事业获得新的发展。全省拥有普通高校52所,全年招生10.1万人,在校学生25.31万人,研究生培养单位16个,招收新生3475人,在校研究生7729人。湘籍运动员夺得奥运金牌、奖牌和总分三项全国第一,赢得残奥会金牌全国第二。首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和2000年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在我省成功举办。
湖南省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多年来坚持实行“开放带动”战略,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湖南省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措施》、《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与此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近年来 加大了利用非国有投资的力度,提出了鼓励非国有投资的政策措施。湖南地处全国的中部,属于国家中西部发展战略的受惠区,已有湘西自治州进入国家西部开发范围,享受国家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
湖南省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得到缓解,电力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已成为历史。到2000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40万千瓦,其中水电590万千瓦,火电450万千瓦。发电量375.5亿千瓦时,其中水电210.4亿千瓦时,火电165.1亿千瓦时。
湖南省初步形成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共同发展,以省会长沙为中心,联贯广大城市,沟通省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到2000年底,全省拥有综合运输线路总长7.4万km。全省已有京广、焦柳、湘黔、湘桂、湘赣五大铁路干线纵横省境。此外,还有石长等铁路支线。株洲、衡阳、怀化三大铁路枢纽构成了湖南铁路网心脏,其中株洲是江南最大的编组站。全省铁路总长度为2830 km。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0792 km,其中有高速公路450 km,一级公路204 km,二级公路3500 km,三级公路5000 km。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公路长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居全国第13位。全省形成了以三条在建和规划的国道主干线及以7条国道为主骨架,70条省道联网,县、乡公路及专用公路为支线的公路网。具有以洞庭湖为中心,以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为骨干,沟通全省、通达长江的航道网。全省通航里程10065 km,其中常年通航里程7089 km。现有等级航道3039 km,建成了岳阳城陵矶5000吨级外贸码头泊位2个和岳阳、株洲、湘潭千吨级港口码头、千吨级泊位达29个。湖南目前拥有民用航空线30余条,已开航班的机场有长沙黄花机场、张家界荷花机场、常德桃花机场和永州蔡家铺机场。
湖南省电信网络建设已具备相当规模,建成了以光缆为主、微波和卫星通信为辅的干线传输网。全省通信光缆总长度5.7万km(长途光缆长度1.7万km)。国家在湖南省建有两条一级光缆,省市之间建有三个大环线,到2000年末,全省电话用户数为683.73万户,其中市话用户数为401.26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数达236.39万户;无线寻呼用户286.24万户;邮电部门经营的电话交换机容量869万门,计算机互联网络用户57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为10.7%。
『伍』 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机构如何影响资本的转移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9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是通过以下机构影响资本的转移
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国际清算银行(BIS)及世界银行,被称为“布雷顿森林机构”。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金融政策均受这三家机构影响。
世界银行由两个机构组成: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的目标为消除贫困。其所有决定都必须旨在推动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以及为资本投资提供便利。以上供参考。
『陆』 急求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清单。
搜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鼓励的、限制的、禁止的
『柒』 金融部门在华直接投资投资什么东西
据西班牙工业旅游贸易部最新数字,2007年西班牙在华直接投资总额为5.95亿欧元,比上年增长了491.21%。其中,西班牙在华直接投资净额为5.93亿欧元,比上年增长了493.99%。
据《利雅得报》报道,中国官方统计机构发布的数字称,沙特目前在华项目投资额达58.5亿美元,沙特在对华投资国家中的排名上升。
据《利雅得报》从中国国家统计局经济商业外事司获得的数据,截至2007年10月,沙特在华直接投资企业59家,总投资额58.5亿美元,注册资金20.8亿美元。该统计数字显示,沙特对华直接投资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沙特对华投资从未违反中国法律;第二,沙特对华投资从2004年起持续显著增长,沙资企业数量以年均20�速度增加,目前沙特在200个对华直接投资的国家中位列第65位;第三,沙特对华投资企业资金雄厚,平均每个企业达928.5万美元;第四,沙特对华投资主要领域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部分原材料等方面。沙特对华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去年3月,数家沙资企业在福建、江苏两地设立,这极大增加了沙特对华投资额。截至去年9月,沙特对华投资额、登记额相当于前年同期的24倍。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中国利用外资的前景和战略研究》报告指出,2006至2010年期间,在预计流入发展中国家的25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FDI)中,预期中国将占到30%左右。
由于中国较为良好的投资环境、低廉的工资和近几年来国内市场的迅速增长,中国在过去十年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所获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25%。2004年该数据创记录地达到了606亿美元,占世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9.9%。但其中包含了国内资金“迂回”投资的情况。据估计,20%-30%的外商直接投资并非真正的外商直接投资,而是国内投资转道外国重新投回中国的投资。这样做是为了享受外资所能享受的优惠税收或投资政策。
中国面临日趋激烈的FDI竞赛。许多国家———无论是亚洲的,还是东欧的,或者是拉美的———都在调整政策,以图吸引更多的外资。
报告认为,在如何最佳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中国还面临许多政策挑战。中国应保持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创造公平的税收体制;对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开放服务业,鼓励竞争;实现技术转让的最大化,引导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在内陆地区改善投资环境和与投资者的关系。
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包括简化复杂的投资审批程序,通过减少政府部门职能重叠、重复登记和繁琐的审批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改革司法体制。
“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并不会大幅度降低外商直接投资,虽然国内资金迂回投资的情况会消失,外商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会降低,但实际的外商直接投资并不会减少。”报告认为,合并两个现行税法是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最佳方式。两税合并后可以消除现行体制下的一些税收扭曲,包括对研发投入、工资、营销和折旧的税收扣除限制。
“对非直接投资项下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应是中期目标。在目前情况下,进一步大规模的对其它投资项下(非证券、非直接投资)的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不应被优先考虑。”报告在中国对外资本开放问题上持较谨慎态度。
报告指出,很多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和其它金融交易的自由化都伴随着资本流动波动的提高,特别是当存在对汇率盯住的投机和危机时。中国现行的管制并不完全有效,还不能消灭资本流动的波动性。当前更重要的是确保宏观经济管理和国内企业,特别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高度有效的。对资本流出的自由化不可能在短期内对外汇储备的积累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吸收流动性问题上,可以考虑如允许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等一些高信用等级的机构在国内市场发行债券等其它一些政策。
判断:未来外商直接投资发生三转向
在诸多观察家眼里,政府投资和FDI是推动中国经济崛起的两大动力。在日前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利用外资的前景和战略研究》报告中,描绘出了中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现状,指出未来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将转向面向国内市场的产业、转向内陆地区、转向高科技行业。
据统计,中国在过去十年中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占全世界所有外商直接投资的6.5%,占发展中国家所获外商直接投资的25%。2002年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大关,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2004年中国所获的外商直接投资创记录地达到了606亿美元,占世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9.9%。而据世行专家预测,2006至2010年期间,在预计流入发展中国家的25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中,预期中国将占到30%左右。
报告指出,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各个省份的分布并不平均。其中,沿海省份获得了90%的外商直接投资。虽然政策鼓励去西部投资,但外资的“西进”趋势并不明显。在2004年,西部省份获得的外商直接投资不到总额的2%。
行业分布不均也是外商直接投资结构的一根软肋。外商直接投资也更多地集中在工业,上世纪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60%集中在工业。2004年,75%的外商投资集中在工业,其中71%集中在制造业。而服务业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占20%,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开发。银行和公共设施等在其他国家往往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行业,在中国所吸引的投资非常有限。农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一直保持“快步前行”,但报告同时指出,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投资总额的比例较小,在过去五年内,外商直接投资平均仅占投资总额的5%,比匈牙利、捷克共和国、越南和新加坡等国要小。按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中国也不能算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接收大国。并且,据估计,20%—30%的外商直接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FDI,而是国内投资绕道外国重新转向中国的投资。而这样做是为了享受外资所能享受的优惠的税收或投资政策。
也有专家发出了中国经济对FDI的依赖性高以及产品附加值不高的担忧。但可喜的是,中国正在尽力摆脱“世界工厂”的烙印,而向创新中心嬗变,在研发环境、设计思路、创投方式、营销战略上,都开始和国际接轨,同时也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按照现在的趋势,中国在新的“十一五”规划期间将会吸引充足的外商直接投资。这将为中国调整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为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服务带来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中国的国家战略目标本身在不断变化,世界银行经济学家、报告主要作者赵敏指出,今后五年,中国将更关注平衡发展。“五个统筹”意味着要更多地关注国内发展,区域均衡发展和降低资源损耗。对外商直接投资而言,这“五个统筹”要求投资更多地转向国内市场的产业、转向内陆地区、转向高科技行业。
报告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以往许多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或有所限制的行业在下一个五年中会向外商投资开放。这些障碍的扫除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投资进入银行、保险、电信、物流和交通等服务行业。同时,中国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的有作为,能吸引更多的高附加值产业。其次,中国过去几年中对于高等教育的大力投入会在今后得到回报。因为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地的教育水平。
20%
2004年,75%的外商投资集中在工业,其中71%集中在制造业。而服务业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占20%,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开发。
建议:加快外资“西进”步伐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FDI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加多元化的形式涌入国内。然而,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在中国的东、中、西部分布极不平衡。据统计,沿海省份获得了90%的外商直接投资。虽然政策鼓励去西部投资,但外资的“西进”趋势并不明显。进入西部的FDI份额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从九十年代的5.22%下降到2003年的3.25%和2004年的2.88%。
机会与挑战并存。日前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利用外资的前景和战略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东部省份土地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给中西部省份带来了契机,同时,低成本并不能保证产业会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内陆省份和中央政府在吸引外资西进运动中都可以有所作为。
“外国投资者也可能选择亚洲的其他国家进行投资,生产产品销往国际市场或销往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不断开放的中国市场。同样,投资者可以通过提高技术含量和成本-产出效率来应对东部地区企业成本不断上升,而不是简单地搬迁。”世界银行经济学家、报告主要作者赵敏指出,而东部的产业集聚效应所带来的生产力提高远远超过了成本增长,使得企业不愿搬迁。
报告认为,内陆省份要想提高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竞争力,就需要加大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集中力量吸引那些符合其自身比较优势的产业,而不是一味模仿东部发展出口制造业,并寻求与沿海地区开展合作,建立“飞地”。内陆省份提供土地和劳动力,沿海省份提供工业和经验。世行调查显示,内陆城市在投资环境上和沿海城市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政府效率方面。
政府在这其中也能大有作为。报告指出,中央政府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淘汰仅让东部地区获益的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或税收优惠。政府可以重新审视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内陆地区可能在这些行业有特定优势,包括自然资源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服务。此外,政府应加大力度废除妨碍国内市场一体化的地区政策和做法,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效率。
相关链接
20世纪 60年代以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迅速,资本的存量和流量急剧的扩大,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0世纪的最后10年,对外直接投资及其载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发动机”。1991—1995年,世界年均FDI增长率为20%,1996—2000年年均增长率为40.1%。
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FDI迅速增长。1985年,中国实际利用FDI为16.58亿美元,1992年突破100亿美元,1996年又突破400亿美元,之后虽然有波动,但一直维持在400亿美元以上。加入WTO以后,中国利用外资持续增长,2002年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大关,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2004年中国更吸引了约606.30亿美元的FDI实际流入量,占世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9.9%。(袁媛)
老兄这你得给我多加点分吧!!!
『捌』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汇出入时,应审核( )上记载的额度信息
选择A,答案详情参考《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P52,P148
『玖』 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直接投资项目,最大的困难就是缺资金,充分利用外资既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又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我国利用外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
(一)外商直接投资主要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是中外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不同是中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一切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其他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国际租赁、产权转让、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等。
(二)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上述法律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双方签订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
1.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一般经过四个步骤:(1)根据投资各方达成的投资协议,编制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签署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审批权限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权限。限制类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报国家审批。
(四)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
1.产业政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规定和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每年都有变化,要注意国家发布的公告。
2.地区政策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1)中西部地区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也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2)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5)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3.税收政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
(1)所得税A、所得税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减免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代替,免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代替免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进口环节税:国家对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