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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11-10 15:45:07

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什么大神们帮帮忙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依照上述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

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利率调整幅度大时,

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如果逾期贷款,利率是原贷款利率上浮50%,比如说贷款利率是6%,逾期后,贷款利率为9%

㈢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 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 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 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附:1. 协助查询书
2. 协助查询答复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7月23日印发

点评:1、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各级法院均有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帐户的调查权,将权利收归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法院有权随时查询灵活性高效性,改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3、上述通知改变了人民银行接到法院《协助查询书》后当场查询当时答复的做法,改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
4、上述通知所作修改,将直接影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执行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但按照本通知是审批程序,从基层法院向高级法院申请查询到接到人民银行的查询结果,周期可能会达到1个月,尤其是地处偏远的法院,收到查询结果的周期更难保证,无法做得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前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会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查询的环节复杂、周期过长显然会影响财产保全的效果,致使财产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或无法实现。

㈣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多少呢

1、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回之二答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㈤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㈧ 最高院贷款执行利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最高法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三)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文号】 法释(1999)8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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