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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金融机构政策优惠

发布时间:2021-11-13 07:35:02

㈠ 援藏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援藏的的优惠政策如下:

1、财税金融政策实行优惠

(一) 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 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凡涉及企业、农牧民利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补助费、补偿费;凡国家规定征收,自治区目前尚未开征的税费,一律不予征收。

凡自治区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准征收。免收的费种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及手续费、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减征的费种主要有:定额测定费征收50%;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取。

(三) 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采区后合理开采;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所得部分。

(四)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搞好金融服务。对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对口援藏项目,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垫贷”;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

在实行转帐结算的前提下,对口援藏项目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支取。同时,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2、土地征用及拆迁优惠政策

(一) 及时提供并保障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援建项目所需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无偿划拨;所需集体未利用土地,由政府征用后无偿划拨。

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征用农用地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征用并进行补偿后予以划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

(二) 使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需拆迁原有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拆迁工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3、施工电力和运输保障优惠政策

(一) 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援建项目施工所需电力,免收供配电贴费和增容费。

(二)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提供运力上的保障,高质量地做好运输服务。对紧急、重点援藏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优先安排所需运力。

(1)民族地区金融机构政策优惠扩展阅读: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 简化对口援藏项目审批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对口援藏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透、扯皮。

对缺少一般性材料的,可先受理后补齐材料。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特殊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区域的重大工作事宜,应报请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地组织落实。

(二) 各地市、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凭自治区、地(市)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证手续执行各项优惠政策规定。

对减免的税费,有关部门在审查项目概预算时不再列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限期改正。

(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服务于对口援藏工作的大局意识,切实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

援藏扶持推介:

1994年至2010年,对口援藏省市、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分六批,共选派4742名干部到西藏工作。西藏全区73个县(市、区)和双湖特别行政区以及自治区和地市主要直属部门都在受援范围之内。

从昌都到阿里,从山南到那曲,对口援藏为当地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据统计,对口支援省市和单位累计向西藏无偿援助资金、物资折合133亿元,实施援助项目4393个。

一批批援藏干部,一笔笔援藏资金,将西藏和内地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力推动了西藏的发展和进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关注西藏稳定。

“必须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深入持久开展反分裂斗争”“切实推动西藏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切实推进西藏由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

一次次重要论述,一项项工作部署,化作西藏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实际行动——西藏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坚决挫败达赖集团和国际反华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维护了西藏稳定、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

历史是根,文化是魂。党中央十分关心藏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从布达拉宫到萨迦寺,从《格萨尔王传》抢救整理到藏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已投入14.5亿元保护修缮西藏文物。

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于2000年启动,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广播电视节目译制能力大大加强,党和国家的声音越来越多地传入千家万户。

党中央运筹帷幄、全力推动,西藏创造了发展奇迹——从没有一家现代工厂到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从没有一条公路到初步建立起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从古老的信差驿站到建立起以光缆、卫星、网络为骨干的现代通讯网络体系,从藏中、藏东、藏西三大新兴经济区迅速崛起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西藏经济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到去年底,西藏国内生产总值在过去5年里连续突破300亿元、400亿元和500亿元大关,达到507.46亿元。与和平解放时比,西藏经济总量翻了上百倍。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雪域高原的碧水蓝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退牧还草、植树造林、防沙治沙……“

十一五”期间,西藏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超过100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倍多。一项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在西藏得到实施。

2000年,西藏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5%,居全国之首。调查显示,西藏的水、气、声、土壤、辐射和生态环境质量一直保持良好状态。

西藏,初步走上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齐头并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㈡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村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㈢ 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出台什么新政策

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商业银行的限制,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允许农村承包用地产权入股、抵押、贷款等。各行各业面临资金流转压力,货币政策在审慎稳健中适度宽松,防止流动性牟利资本转向海外,激活存量资本的效用......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是国家鼓励行业,优惠政策比很多行业多太多了。准确的说,不叫优惠,叫行业政策。

给出法规,法规文字太多就不列出。请自行查看。

营改增法规类: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印花税: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进出口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区扶持: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世欣合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二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等等很多批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㈤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4.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㈥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主要有:(1)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2)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3)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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