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⑵ 急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的原文电子版或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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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没有对外发布,可能是只发给银行内部了!
⑶ 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中所称案件,包括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⑷ 求银行业2008-2010整体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数据~~(不是某行,是行业整体的哦)
2009年金融机构现金收入、支出统计
2011-3-30
单位:亿元
收入 2008 2009 支出 2008 2009
一、商品销售收入 68023.12 7041.16 一、工资性及个人其他支出 42351.82 4305.43
二、服务业收入 28226.42 2751.28 二、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16569.98 1548.29
三、行政税费收入 5179.57 590.06 三、工矿及其他产品采购支出 12892.35 1112.88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21797.47 2184.30 四、行政企业管理与经营费支出 32781.12 3408.91
五、储蓄存款收入 601905.48 65073.84 五、城乡个体经营支出 28266.95 2753.15
六、其他金融性公司收入 1840.00 184.08 六、储蓄存款支出 607478.23 68293.51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 13474.52 2003.27 七、其他金融性公司支出 1941.39 169.76
八、汇兑收入 4733.69 465.28 八、居民提取贷款支出 9024.55 1071.06
九、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性收入 743.94 47.37 九、汇兑支出 2679.85 252.00
十、其他收入 61688.29 7331.88 十、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性支出 830.90 45.71
其中:兑换外币收入 765.45 75.77 十一、其他支出 56639.09 6613.94
其中:兑换外币支出 1525.26 93.06
支出合计 811456.23 89574.65
收入合计 807612.50 87672.53 投放(+)回笼(-) 3843.73 1902.11
注: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⑸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手册哪里能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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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农行现金收支统计表储蓄收入包括哪几项怎样得出这个数据,还有收入总计,收入合计
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收入项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单位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列入此项目。
(一)上述各单位直接销售商品收入及内部附设的小卖部的商品销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装液化气和灶具销售收入。
(二)书店、邮局出售书报、杂志、邮票(集邮性质)的收入;学校代售书本费收入;医疗单位药费收入。
(三)贸易货栈、工农商联合企业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四)饮食业收入。
(五)学校勤工俭学产品销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迁旧房屋变卖废料收入。
(七)单位伙食费收入,包括军队连以上的伙食费收入。
(八)上列项目以外的商品性销售收入。
二、业务业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业务单位(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卫、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业务及其它劳务业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
(一)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租赁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
(二)影剧院(队)、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的租赁收入。
(三)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俱租赁、装裱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业务收入、及其它劳动单位的收入和业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业务事业的现金收入,如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入
其主要业务收入中。
(四)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
(五)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
(六)房租、水电、管道煤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邮电费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箱业务收入,典当行业的收入,咨询公司的收入,公证公司的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拖拉机站代耕费收入,交易费收入,诉讼费收入等。
(七)单位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八)土地租赁费、土地局的配套费、城建部门的城市规划费收入。
(九)各种评审费收入,检验费收入,报关费收入。
(十)单位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
(十一)养老统筹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业务性(劳务)收入。
三、税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财政部门各项现金收入。包括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各项税款,对个人征收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章罚没款
收入,属应交财政的)等财政收入。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指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各种现金收入(支出),包括国家对个人发放和收回的各种贷款以及利息收入,农产品预购款、个体运输费、修理费,个人上缴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六、其它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农村基金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入中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的经营性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城乡居民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汇兑收入(支出)。指邮局向银行交存(支取)的汇兑款。此外,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单位、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等通过银行汇兑(包括解付侨汇)的收入(支出),能注明汇款来源和解付汇款用途者,应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分不清者列入本项目。
九、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个人或单位购买国家建设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其它债券、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还本付息支出及集资、彩票的现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理的所有发行、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有价证券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现金收入(支出)。
(一)党、团、工会费收入。
(二)多支退还的现金。
(三)储蓄代办所借备用金或收回的备用金。
(四)个人的捐献款或赞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兑换外币收入(支出)”,指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收入(支出)的现金。
收入合计。上述各项收入之合计。
⑺ 在哪里查每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⑻ 金融方面报告书 金融方面报告书 金融方面报告书 金融方面报告书 金融方面报告书 金融方面报告
2007年深圳市金融运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货币政策分析小组
[总体判断]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近日发布2007年深圳市金融运行报告。报告显示:2007年,金融业平稳运行,银行业总资产和税前利润大幅增长,不良贷款实现双降,金融机构改革向纵深推进;货币市场成交量成倍增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价格冲高回落。
第一部分 货币信贷概况
2007年,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篷勃发展对深圳金融业造成巨大的激荡。银行存贷款新增创新高,利润大幅增长;金融市场交易异常活跃,利率波动频繁;证券业取得巨大进步,保险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金融机构改革有序推进。
一、银行业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
2007年末,深圳增加3家外资法人银行,令深圳地区的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数增至10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3.7万人,比上年增长21.3%。得益于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较高的存贷利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增长42.8%,税前利润增长1.26倍,不良贷款实现双降,整体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
表 1 2007年深圳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情况
注:营业网点不包括总部。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
二、存款增量创新高,股市对储蓄分流明显
2007年,股市的火爆为深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长带来双面影响:深圳上市公司IPO或增发带来大量的企业存款、其它存款,支撑存款新增达到新高,年末余额同比增长21.2%;但储蓄分流明显,新增远低于往年,期限结构更趋活期化,活期储蓄占比稳步爬升,年末达到62.4%。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外汇境外存款大幅增长,推动外汇存款年末余额同比增长12.9%,增速比上年高2倍多。
图 1 2007年深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长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贷款新增创新高,长期化趋势增强
2007年,深圳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的72.9%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余额的年末占比达到66.0%。主要是前三季度个人住房贷款因深圳房价高涨、商品住宅市场交易活跃而高速增长。另外,股市活跃带来大量同业资金,令深圳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也提供了有力支撑。贷款增长的季节分布不均衡,一季度增长最快,二、三季度逐季减慢,四季度信贷调控令贷款负增长。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长率(53.8%)相比上年大为下降,但仍高出同期国内金融机构近2倍。全市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高速增长,年末余额比年初增长39.0%,增速是上年的7倍多。主要是07年人民币贷款连续六次加息后,外汇贷款利率低于人民币贷款利率。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客户为获取利差与汇兑的双重收益而大量使用外汇贷款。
图 2 2007年深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长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现金净投放保持增长态势
2007年深圳现金净投放同比增长15.0%(表2)。深圳特殊的人口结构,专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及交易量的不断增长是导致深圳现金需求量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另外,2007年自助取款设备日取款限额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深圳的现金投放。
表 2 2007年深圳市金融机构现金收支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五、深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保持充足
2007年,深圳地方法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都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的25%以上,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的流动性比例较高,财务公司虽然一季度末流动性比例较低,但二季度后逐渐改善(表3)。总体上看,深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情况充足,但流动性比例逐季下降,说明准备金率连续上调、资本市场发展对深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是两家地方法人商业银行,股市对其储蓄存款的分流明显,资金营运压力有所增加。但由于二者贷款增长较慢,存贷比低,尚未出现明显的流动性问题。
表 3 2007年深圳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分季度的流动性比率
单位:%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六、银行类金融机构改革向纵深推进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总行股改的统一部署,展开股份制改革和公开上市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2006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扎实推进土地资产确权和固定资产清理和处置,积极消化历史包袱、启动不良资产和特殊资产处置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和福利负债测算。1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挂牌开业,深圳成为全国首批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城市之一。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在收购原深圳建设财务公司全部股权后设立。
第二部分 利率水平监测
2007年,深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持续上升,自主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
2007年,基准利率的六次上调推动深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持续上升。四季度信贷调控形成的信贷配给局面,提升了银行在贷款议价中的地位,也是贷款利率上升的重要原因。整体上,执行基准利率下浮的贷款发生额占比仍是最大的。这与存贷利差大,贷款利率下浮空间大,以及银行客户结构以较大企业为主有关。浮息贷款占比逐季攀升,较上年有较大提高,说明银行有意识的通过增加浮息贷款转嫁加息周期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有所增强。美元、港币贷款利率稳中略有下降,与国际市场利率走势一致。
表 4 2007年深圳人民币贷款各利率浮动区间占比表
第三部分 金融市场运行
一、证券业蓬勃发展
(一)证券机构的经营状况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2007年末,深圳法人证券公司17家,证券营业部196家,证券公司家数居全国首位;其中A 类公司6家,数量也居全国第一,国信证券为全国仅有的两家AA 级之一。证券公司总资产实现了两倍以上的增长。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全面完成,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深圳基金公司规模大、实力强,创新能力突出,16家基金公司管理着126只基金,基金规模和基金资产净值较年初增长约3倍,占全国基金总规模、总净值的39%,均居全国第一;利润总额增长8.4倍。11家期货公司的净资产增长了1倍,净利润增长3倍,多年来利润总额始终占全行业利润总额的1/3强。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A股融资额大幅上升。
2007年,深圳新增15家上市公司,其中主板上市1家(中国平安),中小板上市14家,令上市公司家数达到96家,上市公司的整体规模在全国排名第三。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改,整体运作的规范水平有所提高,资本市场筹资能力不断增强,A股总融资额比上年增长近3倍。
表 5 2007年深圳证券业基本情况表
数据来源:深圳证监局。
二、保险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2007年,深圳新增9家保险公司总部和分公司、41家专业中介机构,是新增机构数最多的一年。保险市场的竞争更趋激烈,产、寿险市场集中度均有下降。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引人注目,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4%,占市场份额17.4%,尤其是寿险市场份额达到近三成,为全国最高。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数保持稳定增长,机构数138家,稳居全国前五位。2007年,通过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达67.7%。专业保险中介的蓬勃发展为提高市场效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007年,经济与股市的高涨推动深圳的保费收入大幅增长(36.9%),增幅居全国第四,比上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其中,寿险保费收入增速居全国第二,产险保费收入增速创下近三年来的最高。保险各项赔款与给付同比增长62.1%,为外贸出口承担了118亿元的风险保障,有力支持了深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还通过积极开拓医疗责任保险、科技保险、企业年金、农民工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创新承保理赔服务等,努力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高保险业辅助政府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表 6 2007年深圳保险业基本情况表
注:*另两家保险公司为集团控股公司。
数据来源:深圳保监局。
三、金融市场交易活跃
(一)货币市场成交量创历史新高,利率逐步上升并大幅波动。
2007年,央行紧缩力度加大,大盘股密集发行,令部分金融机构短期融资需求增大,深圳银行间货币市场交易总量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达到14.3万亿元,同比增长1.2倍,全国排名第三。其中,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增长最快(表7)。市场利率因货币政策调控和大盘股发行的冲击,逐步上升并大幅波动。
表 7 2007年深圳市银行间市场交易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深圳分中心。
(二)票据市场业务逐季萎缩,利率大幅上升(表8、表9)。
主要原因一是央行开展信贷调控,商业银行通过压缩票据业务缩减信贷;二是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推高票据贴现利率,增加了企业的票据融资成本,减少了票据贴现需求,尤其是需求量更大的小企业票据业务。
表 8 2007年深圳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量统计表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表 9 2007年深圳金融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表
单位:%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证券交易所交投活跃,股指大幅上升。
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显著增加,筹资额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板市场快速发展。2007年,深圳综指上涨1.6倍。除五月底受政策调控影响,指数回调约20%以外,前三季度深市总体呈现单边上涨态势。四季度,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加之管理层严格控制新基金发行,深沪股市进入调整,跌幅超过了20%。深市平均市盈率比上年上升1.1倍,市场风险逐步增大。股市的火爆令交易所债券交易转淡,成交量萎缩。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因三季度市场价格回升而回暖,加之金融机构增配财政部长期特别国债,现券交易总量同比增长32.0%(表7)。
(四)外汇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黄金夜市交易放大。
2007年,由于进出口活跃,企业结售汇量大,加之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幅度放宽、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幅度加大,会员银行为规避汇率风险而频繁入市、及时平补头寸,并尝试利用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获利操作,做市商银行也积极主动做市,辖内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成交总量放大,同比增长60.9%。2007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会员交易量同比增长10.0%,增幅低于上金所整体水平;夜市交易量放大,市场份额节节攀升,年末在上金所的市场份额达到33.5%,比上年提高17.5个百分点;交割库出库情况良好,商业银行黄金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五)金融产品创新活跃。
2007年,深圳商业银行积极利用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参与完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量大幅增长。其中,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累计成交额同比增长4.2倍,外汇掉期市场累计成交额同比增长89.1%,外币对交易总量同比增长1.9倍。此外,宏观调控促使银行开拓贷款以外的利润增长点,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发展成为亮点。2007年,深圳各银行理财创新产品繁多,并逐渐渗透到传统业务发展中,与授信、信贷资产转让、债券分销等业务相结合,创新水平有所提高。建行深圳分行开展资产证券化29.5亿元。
(六)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大。
深圳金融业坚持科学筹划、协调发展,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改善深圳金融生态环境:为完善现化支付结算体系,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人民币票据全部影像化、电子化处理。为完善信用环境,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在全国率先将环境执法信息、企业欠薪信息、欠税信息、海关信息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营造良好的对外金融合作环境,在已搭建的支付平台基础上不断深化深港、深澳合作,并协助总行推动内地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四部分 房地产金融分析
2007年,在多项调控措施的共同作用下,深圳房地产市场价格冲高回落,交易转淡。银行业对房地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但银行贷款投向房地产业的集中度高会加大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已引起深圳银行业的关注。
(一)房地产市场供求规模下降,市场交易转淡。
2007年,深圳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83.3亿元,同比下降4.4%。除新建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外,新建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房地产供给指标均同比减少。在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作用下,价格在三季度以后出现波动,市场观望气氛浓厚,需求有所抑制,新建商品住宅等各类商品房销售面积均同比下降。尤其是二手住宅市场,交易面积在二季度达到高点后,于三季度出现较大幅度的减少。但由于市场整体仍供不应求,商品房空置面积同比下降9.0%。
图 3 商品房施工和销售变动趋势
数据来源:深圳国土局。
图 4 深圳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变动趋势
数据来源:深圳市统计局。
(二)商品住宅价格冲高回落。
由于上半年深圳房价涨幅过快,投机性购房比重显著增加。银行贷款是投机性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三季度住房信贷收缩后,投机者资金链趋紧,四季度住宅市场便开始由“有价无市”转向“量价齐跌”。新建商品住宅大多采用打折、送面积、送装修等手段促销,优惠幅度在总价的5%左右。二手住宅价格也出现回落。
(三)房地产贷款增长较快。
房地产贷款是2007年深圳市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新增贷款的主要项目,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5.3%,余额新增占比达到86.3%,比上年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占比达到58.1%。上半年深圳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引起深圳银行业对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关注,于下半年开始调整住房贷款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过快发展的势头得到抑制,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在7月达到201.9亿元的高点后一路下滑,11月不到60亿元。
第五部分 预测与展望
2008年,为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结构性通胀转为全面通胀,深圳金融业将贯彻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预计全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金融市场获得进一步发展:深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更加完善,市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债发行规模将不断扩大,债券市场获得进一步发展;随着多种外汇衍生工具的推出,外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货币市场成交量将持续增加。深港澳经济金融合作与交流将继续深入,深圳金融业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
责任编辑:何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