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非法集资圈钱”啊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㈡ 金融骗局里的庞氏骗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怎么定义旁氏骗局,一般人说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这种拆东补西的做法,本身不一定是错的。因为这就是金融。不知道大家对金融2字的如何去理解。金融应该是资金的融通,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将资金转来转去进行有效利用。
为什么金融业为何庞氏金融骗局多。据我分析和判断,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大部分民众对金融业的信任感比较强,骗子就利用民众这种社会心里行骗。
金融
三是对需要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式”投资方式,不能盲目参与,防止陷入庞氏金融骗局绝境。
四是是对明知自己被骗的金融投资活动,除及时退出之外,应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让更多的投资者认清庞氏金融骗局的本来面目,切忌盲目涌入,防止害人害己庞氏金融骗局现象的蔓延。
㈢ 为什么说上市公司增发是圈钱行为.
以中国平安为例:前期就有置大盘资金匮乏和投资者承受能力与不顾,狮子大开口要融资1600亿的疯狂计划,干什么用不得而知?平安上市以来对持有它股票的股民没有什么回报,动辄就大规模地融资,视股市资金比印钞机还来的便宜,不回报股东和金融市场却大额融资让人费解,这是典型的恶意圈钱行为,遭到持有它大量股票的机构、散户用脚投票,大量抛售使之惨跌不已,同时平安的名声狼藉,市值也大幅度地缩水。
㈣ 为什么大公司圈钱了,大家就要挨宰呢圈钱是什么意思啊
什么是圈钱?圈钱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表现多种多样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质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
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目前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趋势。
多方合力助长圈钱行为
从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钱行为出现的一个重要动因是为国有企业解困。20世纪90年代,为了解决一批国有企业困境,管理层将它们推向资本市场。虽然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当时国企预算软约束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进,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国企“圈钱饥渴症”集中爆发,出现了一大批混水摸鱼的企业。它们以国有企业改制为借口,从资本市场上大肆圈钱,从而拉开了企业圈钱的序幕。
从投机心理上讲,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让圈钱者有机可乘。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谨慎投资,保持冷静,那么,被企业成功圈钱的几率要低很多。可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人们的市场认识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场那么理性,在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结构之下,市场基本以短线操作为主,人们并不十分关心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值得投资),而总是试图在短期内进行投机。可以说,求富心切的二级市场氛围助长了上市公司圈钱行为。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分析,违法成本低,是圈钱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钱的上市公司总共才向近300名投资者赔付了约500万元赔偿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赔付额仅25万元。近一半案件均处于受理不开庭或开庭不判决状态。如受理不开庭的有银广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诉讼标的1.75亿元,但法院在受理后除一例(一个原告)判决外,其他案件均未开庭。还有人数最多的东方电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诉讼标的额约4亿~5亿元,该案部分已经过证据交换,但始终没有正式开庭。类似的还有涉及80多位原告,诉讼标的600多万元的生态农业,同样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至于开庭不判决的,则有济南轻骑案及郑百文案。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整体惩罚水平较低。在罪名上,一些严重的圈钱行为并没有合适的罪名来惩罚,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不能随意地定罪和量刑。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隐性的圈钱行为很容易被放纵。在刑罚上,我国经济犯罪很少规定死刑,规定无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国单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也不能超过二十年,很多严重经济犯罪只能轻判,例如此前的周正毅与唐万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判处的刑期都不超过三年,而实际上他们的圈钱行为给市场所带来的损失都高达数亿,甚至是上百亿元。
从公司内部治理层面观察,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导致公司经营代理问题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圈钱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是国有企业,加上内部风险控制不严,就容易出现公司经理不是以公司真实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往往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环境下,一部分企业决策者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进行圈钱,或者协助他人圈钱,他们通过圈钱活动掌握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对个人今后的发展益处多多。
圈钱危害不只限于市场本身
圈钱的影响决不局限于侵害了投资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使得我国资本市场逐步丧失发展空间。
圈钱行为会降低市场资源的质量,损害市场根基。众所周知,优质的上市公司,是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所在。而不论是何种圈钱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上市公司质量,使其可投资性下降,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速度。圈钱会助长投机行为,圈钱行为容易给市场带来泡沫,为投机行为的实施创造一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市场稳定。最重要的是,圈钱行为将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抑制他们的投资冲动,最终影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钱行为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危害正日益明显。自2004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变革,2006年底,管理层更是提出了做大资本市场,帮助我国实现“大国崛起”的战略目标。可以预见,未来世界的国家竞争,将不再是比拼船坚炮利,更多的是在资本市场这个竞技场中进行博弈。在这个层面上,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就等同于国家的竞争力。换句话说,圈钱行为的危害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影响,更多的将影响到中国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是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在基金净值高企的时候,基金公司也在想方设法圈钱: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将出笼了。
基金分拆:“忽悠”投资者
所谓基金分拆,是指将一份基金变为两份,就像上市公司送股一样。
其实,无论是10送2还是10送10,都不过是一场数字游戏,因为投资者的资产并没有任何变化,份数增多的同时,单位金额同比例下降。因此,这只是一群自以为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忽悠"投资者的道具,投资者不可能因为基金公司进行基金分拆而多赚一分钱。净值降下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有"惧高症"的基金投资者吸引入场,如同商场里的"买一送一"的促销行为。
基金克隆:违背基金法
如果分拆是为了促销,这到没有什么,但基金复制则与现有法规严重冲突。基金复制,又称基金克隆,是指基金公司发行一只与其现有基金完全一样的新基金,产品设计与老基金一样,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也不用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该"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同质化,是防止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圈钱的重要措施。但实际上早已形同虚设,一些老公司的基金产品已有八九只甚至十多只之多,"高增"、"积极"、"成长"都占全了,只要换一个亮丽的名字,就能轻而易举地"新瓶装旧酒",搞得投资者没法区分这些基金到底有何区别。
现在提出基金克隆就更是有恃无恐了,连遮掩都不要了,连基金的名字都懒得取了,直接复制就可以了,并且现在想将其合法化,条文化。
据悉,基金分拆与基金克隆是由某大基金公司在2004年提出的,如今幽魂不散,趁股市转暖又钻出来了,可谓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
㈤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内幕
对于媒体吹捧和诟病最多的高盛或者摩根等金融投行,他们在业务上确实也是很厉害的。但是他们的交易员和经理总被业绩要求所困扰,话句话说他们更在意的是交易是否能成,而不是交易是否可靠。对于一般用户来讲!他们希望他们的钱购买金融产品,但是他们不会为客户的这项投资是否可靠而负责。简单的说他们只是只简单的交易猴子,你要买什么,好的我就会卖给你。无论这样的买卖是否能帮助客户盈利。他关心的只是你做成了这比买卖,白条换手。我能拿到其中的交易手续费用。这就是大家常讲的道德风险。而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强烈的两极分化,即是大型的对冲基金就会像虎狼一样位于这轮食物链的顶层,他们吃掉蠢笨的投资者。而这些蠢货一般都是一些管理养老金,社会福利相关的基金经理。
这里需要论证的就是作为交易的中间人,他们是否有义务去维护整个生态的平衡,或者修正游戏本身的不平衡因素?为了去帮助弱小,去关注社会的福利?所以倡导市场自由与需要政府调控的分歧就出现在这里!亚当斯密说市场是只看不见的手,他会像大自然一样的去修复一切!虽然听起来很棒,但是人类本身的破坏力量也是不可小觑的!所以说一切人类遇到的问题说到底都只是人性的问题!
㈥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6)金融公司圈钱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㈦ 上海一金融骗局正在疯狂圈钱目前情形如何
近日,上海警方接到一位严先生的报警电话,称自己在家中被人绑架多日,当天趁这帮人睡着的时候跳楼逃了出来。经警方调查发现,这里面隐藏着一个设计长达一年之久的贷款陷阱!
因为所谓的贷款只是幌子,核心目的竟是为了非法侵吞被害人的房产!
男子家中被绑架 跳楼逃生求救
前不久,上海警方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严先生称,自己在家被人绑架了好几天,当天找机会跳楼逃了出来。
警方按照严先生提供的地址赶到现场,调查了解之后,警方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绑架案,背后还隐藏着一个设计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贷款陷阱。
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事发小区,见到了受害人严先生。受害人严先生说,这些人是他以前的债主,他们来找我,并且在上面睡觉。但自己已经好几天没睡觉了,他们用灯照着我,不让我睡觉。
当这些准备工作做好后,犯罪嫌疑人便开始利用各种机会累加借款人的借款,当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都会提出,找所谓第三方平账公司或者所谓有实力的人,把之前的债权打包转移给第三方,这个过程被称为平账。
上海打掉上百个“套路贷”团伙
一年来,上海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多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套路贷案件中发现在公证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目前,上海各级公证处已经暂停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
㈧ 上市公司如何圈钱融资之后股价涨跌时也圈钱吗
你好,我的理解是:股票只要是上市了就是在不断的找圈钱的方法!上市之后那公司的总资产就在这些股东,股民,的身上,大股东因为总经理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者,而大股东往往又是决定总经理命运的人,自然,大股东越有实力和眼光,其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越强,公司也就越能保持良性发展,股价也会相应有所上升.反之相反.如果一家企业的大股东缺乏道德和诚信,那么小股东一定会深受其害.大股东往往持有巨量股份,大股东变动的话,无非就是他买或者卖股票。但是往往出手比较大,对流通的盘面就会产生很大影响。比如:一个公司流通股票1亿股,有个大股东持有4000万股。当他想增持到6000万股的时候,他必须从其他股东手里买入股票,结果就会推动股价上扬。如果他把手里的股票都卖了就会造成股价的下跌。他减持到0股的时候,他就不再是大股东了。没准持有2500万股的人就变成了新的大股东。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㈨ 洗钱跟圈钱有什么区别圈钱属于犯法吗
圈钱有大有小,小了没事,大了自然是非法集资,属于犯法,洗钱就不一样,那肯定的是犯法。
㈩ 圈钱是什么意思
圈钱的意思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同时,还可以指通过推出广受欢迎的产品或进行有效活动来取得大量盈利的成功营销手段,而非违法犯罪行为。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10)金融公司圈钱扩展阅读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分析,违法成本低,是圈钱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钱的上市公司总共才向近300名投资者赔付了约500万元赔偿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赔付额仅25万元。近一半案件均处于受理不开庭或开庭不判决状态。
2017年7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王新海,因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走上法庭受审。他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76万元。
王新海案的审理,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正风肃纪没有禁区,把科研项目当“圈钱”工具只会身败名裂。
靠行贿拿科研项目,通过虚构他人劳务支出、冒用他人签名、实际控制他人银行卡等方式将钱装进自己兜里……做交易、饱私囊,王新海竟把潜规陋俗那一套用于科研领域中、用在损公肥私上,而这种以课题为幌子发科研经费的财,并非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