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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7 16:28:11

❶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❷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多少条

国务院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函[2006]91号发布时间:2013-05-2709:50【文号】国函[2006]91号【发文日期】2006.8.7【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发文单位】国务院【有效性】全文有效【正文】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加快西藏发展、稳定西藏局势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目前西藏正处于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西藏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长期面临着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要巩固和发展己有的大好形势,实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确立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中央继续予以特殊扶持和帮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12号)明确指出:“继续执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根据西藏发展的需要,在财税金融、投资融资、工资、产业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保障、农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据上述精神,现制定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的若干优惠政策。一、农牧民、农牧区和农牧业(一)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这项首要任务,以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农牧区公益设施与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发展特色农牧业为重点,加大中央投资和援藏资金对西藏”三农”的投入力度。(二)继续把西藏作为特殊集中连片贫困区域,逐步加大扶贫力度。对西藏农业综合开发予以积极扶持,投资增长比例高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增幅。将西藏退牧还草和牧区建设工程列入全国重点实施范围,提高项目资金投入比重。积极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三)逐步加大对西藏兴边富民行动的扶持力度。对西藏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对西藏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四)国家对牧民定居给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解决西藏牧民定居问题。加快西藏农村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牧民用电问题,力争80%以上的县通沥青路,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对西藏农牧民购买化肥、农用柴油、农机、兽用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补贴。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牲畜出栏。支持西藏建立健全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二、基础设施(六)构建西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一五”期间,确保青藏铁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青藏铁路延伸线;重点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线公路,基本建成沥青路;加快重要经济干线、口岸、国防和边防公路建设。加快西藏区内机场建设,特别是阿里机场的建设。加快区内输油管道和格尔木至拉萨输气管道的规划研究和建设。(七)建设完善西藏综台能源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发挥中央投资在西藏电力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干电源点的勘测、设计、论证和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完善供电网络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确保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尽快开展雅鲁藏布江和藏东南“三江”流域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和前期工作,论证“西电东送”接续能源基??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西藏重点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积。加强西藏主要江河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对西藏小水电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九)加大西藏邮政、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西藏乡村邮政体系.“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乡乡通邮,并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邮工作。对于西藏开展乡村通邮普遍服务所发生的亏损,在邮政企业自身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前提下,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在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前,继续通过“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西藏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偿政策和资金使用方面对西藏给予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加大对西藏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覆盖西藏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和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十)加快西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逐步解决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问题。三、基层基础建设(十一)继续对西藏地(市)、县机关周转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乡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给予支持。(十二)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十三)鉴于西藏幅员辽阔、公共服务半径大,适当增加西藏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公安现役部队编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对西藏确需增加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研究,单独。(十四)加大对西藏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加强西藏政法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和重点乡镇政法机构,增设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对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将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援藏范围。帮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才市场。(十六)继续加大对西藏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农牧区为重点,加强西藏初中和小学学校(含教学点)特点是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藏农牧区中小学生,继续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适当提高标准。强化“双语”(藏语、汉语)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十七)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远程教育。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助学金制度。加强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学率。巩固完善高等教育。继续好内地西藏班(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继续采用“单独招考、定向培养”的方法,为西藏培养急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地省市和高校对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农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继续帮助西藏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西藏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地(市)级党校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好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及内地重点高等学校设立的西藏干部培训班。五、科学、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十九)加大对西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普宣传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研究开发给予重点扶持。支持西藏建立农牧产品、藏药及藏药材等本地特色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二十)加大投入,强化藏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药物研究,加强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藏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藏医医院服务条件,完善藏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二十一)加大对西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对“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继续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适当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以县、乡为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西藏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二十三)继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帮助西藏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建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六、对外开放和市场环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加快开放区域报批审批,进一步扩大西藏对外开放范围。(二十五)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或配额.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予以倾斜和照顾。继续支持西藏内外贸事业发展,结合外贸发展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安排西藏外贸发展资金。积极支持西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连接南亚地区的陆路大通道。(二十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农牧区产品交易市场体系、重要商品(边销茶、药品、石油等)与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及应急体系。七、财政税收(二十七)中央对西藏继续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干口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西藏;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西藏的定额补助基数,并逐步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规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项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法,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要变通,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在内地所企业,其所得税仍回西藏缴纳。“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西藏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并对返税商品范围进行微调。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八、金融(二十九)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统一编制全自治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备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执行现行的再贷款政策和现金管理政策。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继续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试行有管制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三十)在西藏执行有区别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在西藏的分支机构贷款利率(不含外汇贷款),统一执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优惠贷款利率。将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区群众搬迁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各类金融机构因在西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利差补贴。(三十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继续进行特殊费用补贴。(三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继续执行低于全国统一费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予以补贴。(三十三)鼓励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类人寿保险公司的西藏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将西藏的业务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积极开发适合当地群众的金融产品。九、投资(三十四)中央对西藏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十一五”期间,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强国防交通和边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十五)考虑西藏自我积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农林水利、社会事业、政权建设等投资项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资金。在做好建设项目论证、决策工作的基础上,考虑西藏实行,加快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三十六)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特色旅游业、优势矿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西藏特色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电力、采掘业等投资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到西藏投资,为这些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三十七)根据规划部署,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和国家地质勘查资金适当向西藏倾斜,提高西藏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优势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继续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对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西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域,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西藏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和预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指导。十、干部职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继续执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2.5倍”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贴实施法。对在西藏工作的干部职工,从优处理析算后工龄涉及的有关待遇政策问题。(四十)充分考虑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西藏干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帮助西藏在内地建立千部疗养基础。在保持进藏干部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定期组织进藏县以上干部交流和科以下干部内调,并妥善安置。

❸ 关于民营企业贷款的新政策

民营企业贷款新政策体现为: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❹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加上去年减税降费政策翘尾,这些可为企业减负1.6万亿元。同时按程序提前下达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1.29万亿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3次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3.55万亿元低成本资金,用于向企业发放低利率贷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对约8800亿元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扩大实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并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帮扶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缓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压力。
应答时间:2020-1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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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谢谢!13911669699孙先生

❻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改革创新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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