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给民间个人担保吗是否符合金融办规定
可以的,贷金所的客户就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
㈡ 担保公司怎么赚钱的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融资管理等。主要有以下类型担保:
借款担保:
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个人投资贷款担保、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票据证券担保:
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企业债券担保、保本基金担保、信托产品担保、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交易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付款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综上,以上是担保公司的相关作用。
㈢ 我的10万元贷款下放到中亿行金融担保公司,他们要求我转一万块给他们做流水这样合理吗
你好,请问你是在北京办理的吗?我们信用贷款只做北京地区,如果是其他地区基本都是骗子,千万不要上当。而且我们不帮客户做流水,切记。
㈣ 担保公司怎么申请金融许可证
担保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一、准备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补报材料目录
2、《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年末财务报表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办法
二、将资料报给区金融办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区金融办将资料审核后上报给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设和资料后提交给省金融办
五、省金融办最终审核资料,做最终决定
六、通知领取金融许可证
㈤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章业务范围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中,不允许有储蓄业务.
2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意思是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3 对于投资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这不是投资,是存款.如果是投资,这样合同不合法.
是投资,就有风险,不可能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得到分红.要使投资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红时按固定的收益执行"..相当于优先股,按约定的利率分红,但没有管理权,.
㈥ 什么性质的担保公司 能够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什么性质的担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1、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获取银行授信,做贷款增信业务;
3、担保公司的主营为提供增信,收取担保费。
补充: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当地银监会点名的吊销牌照的,慎重点。
㈦ 钱放在担保公司要不回来怎么办受法律保护吗
为什么国家不管,政府给颁发的营业执照, 金融办应该监管 ,怎么就要不回来钱呢。
㈧ 关于担保公司的
1.担保的区分:国家规定,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只要是牵涉到银行的担保服务,都属于“融资性担保”,该项业务的开展需要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许可,而“非融资性担保”就不在强制要求范围内,其主要内容有:履约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等。
2.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投资和金融业务,这里面所说的投资是使用公司净资产进行投资,因为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就是以自身的净资产来提供担保的,投资有可能会使公司的净资产损失,影响担保效力,所以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狭隘的来说就是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在国内能够发放贷款的机构只有银行和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工商局注册的贷款公司。
3.不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国家法律允许的业务,可以进行同行拆借,但不得从事放贷或者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4.被担保的借款人出现恶意逃贷的行为(携款潜逃等),属于骗贷骗保行为,担保公司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补充:如果担保公司肯为你与被投资方之间的投资合同做履约担保,保证你的投资收益的话,那就可以。不过我相信《履约担保合同》里面肯定也会注明免责条款的,被投资方携款潜逃这是属于诈骗行为,属于刑事罪行,有可能会构成免责的,这一点你需要详细去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去网上搜索《担保法》全文了解吧。
㈨ 担保公司是否要向金融办承诺不收取客户保证金
金融办,仅仅是一个金融协调部门,除了一些省赋予了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和监管职能 。
担保公司收不收取客户保证经和金融办没关系。
㈩ 请问给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怎么做啊
一、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委托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