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合法吗
『贰』 银行催收上门合法吗
合法
银行上门催收是在维护银行自己的基本权益。但是银行上门进行债务催收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暴力讨债。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催收方法属于违法
1、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2、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3、涉黑讨债
涉黑逃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其次,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来讨债。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只要没有暴力催债的手段,那么银行上门催收债务是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
『叁』 催收公司上门催收合法吗
不合法,可以拒绝上门催收的。
如真有借货不还,对方能够做的是拿好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执行。催收公司无执法权限,去催收有扰民嫌疑,债务人有权拒绝催收公司人员进家门,强制进家门属于私闯民宅,涉嫌违法。违法现象,国家公安机关会给予打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肆』 上门催收这种事是合法的吗
之所以上门催收,是因为您欠债不还。债主也是被您逼得没有办法了。
所以,欠债还钱,是必要的。
所以,上门催收是合法的,您应该及时足额还款。
『伍』 上门催收合法吗
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借过他人的钱,我想如果说你借了别人的钱,然后到了之前商定的期限,你没有还钱的话,别人会怎么对待你,他会怎么处理?
我想说如果是很亲密的朋友之间的话,他可能会给你一个期限,或者说直接不联系你,等到你慢慢的有钱了就还给他,那么是你没有想过,如果说你欠了银行的钱,银行会怎么处理呢?
而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如果说你欠了银行的钱,然后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你没有还钱,那么银行上门催收合法不合法,这个事情你应该怎么去应对?
尤其是今年各行各业的生意可能都不是很景气,然后很多人欠了银行的贷款,那么可能就逾期了,在逾期的情况下,银行呢,一会再给你打电话说,我要上门催收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如何的应对他上门催促是不是合法的呢?
下面我就从两个方面来给大家讲一下这个问题,首先我来答一下,应不应该同意他上门。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上门催收
首先来说,如果有人声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要上门催促你,首先第1个要做的就是核实他的身份,看看他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他是不是真的是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
而且我们也讲过上门催收,如果说他采取了一些非正常的手段,那么肯定是违法的,我们是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包括去报警,去法院起诉都是可以的。
不过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只是一行一通到你们家里面去了解一下情况,催收一下贷款的话,那么这是属于一个正常的情况,双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就可以了。
『陆』 贷款公司上门催收是合法的吗犯法吗仆
欠钱不还人家当然可以上门催收。也就是说贷款公司上门催收是合法的,但如果涉及暴力催收就是违法的。如果暴力催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触犯刑律,需要负刑事责任
『柒』 我欠了小贷公司的钱,他们委托第三方追债公司上门要钱可以吗合法吗
是违法的。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本身的经营行为不合法,它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也得不到法律保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讨债公司距离违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他们往往具有以非法手段讨债、非法获利丰厚、在一定行业内社会影响力较大等特点。
因此,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第三方追债公司是违法的。
(7)金融公司上门催收合法吗扩展阅读: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追债公司。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具体内容:
为制止公、检、法、司机关设立“讨债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合发出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二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
但据了解,最近有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仍在成立“讨债公司”。公司人员由各该机关干部兼职,并动用干警,催要债款。这种做法,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后,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公、检、法、司机关开办或联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并按两院二部通知精神及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或变更事宜;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