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楼主 你好
1、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约定是无效的。
2、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双方利益的考虑。因为签订这一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对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是无效的。
3、《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㈡ 法院有权利以房抵债么
不知道你父亲所谓的公房是什么性质的,产权是否属于你们家?他们起诉你家,如果有钱还不一定就要用房屋来抵债。如果没钱还,你也只在继承你父亲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当时写欠条的时候只是写明用房屋抵押而没有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属于无效,但即使是无效,对方起诉后,执行的时候还是可以把房屋拍卖。
㈢ “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二手房买卖中,有一类纠纷系因民间借贷或高利贷引起,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形式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则将房屋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或作为借款无法归还时的抵偿,即“以房抵债”。
㈣ 关于以房抵债问题(急求)
我来解答你: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是说,作为承包人,你的父亲在对方没有支付完工程款,你父亲可以主张法院就这栋建筑予以拍卖。用拍卖所得价款来抵偿所欠付的工程款。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抵押权。
还有就是一个发生过的真实案例,如果签订协议时转交房产证,那么该协议会被确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也会发生物权变动。
如果没有房产证,该协议证明是意思表示真实的,也可以发生法律效果。
㈤ 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无效。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以房抵债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法律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㈥ 金融机构可以做房贷吗
建议您通过银行渠道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若准备通过招行申请,需满足当地购房政策,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同时,需提供用途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具体情况请联系个贷经理咨询。
㈦ 还在还款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吗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只要在还款日前把借款还清,就不算违约,借款人没有义务与债权人签订其他协议。如果债权人要求你签订其他不合理协议,你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