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互联网平台有哪些
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⑵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线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转到线上)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结合,是建立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的,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的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⑶ 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继网贷平台布局交易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开始布局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汇付天下日前与成都市政府出资成立了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汇付天下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张林超担任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董事长。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未来汇付天下将向综合金融集团转型,交易所只是布局的一块业务。而鸿运通平台在2015年6月26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天下签订了监管合同,严格隔离信息流个资金流,做诚信网贷平台,促进健康持续发展。鸿运通希望能帮助您化解看似高深的理财投资,将各种复杂的理财产品变成让所有人都看得懂的理财计划,鸿运通正式凭借着成熟、严谨的风控机制,同互联网的便捷、透明、低成本联系起来,建立了国内首屈一指的理财系统和产品资源。
据了解,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位于以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交易为主要特色,联合融资方、发行方、承销方服务于资产证券化,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增加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此前,已有多家网贷平台宣布向金融资产交易所模式转型,网贷平台布局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网贷监管政策对大标限额的规定。而此前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更加强调了银行在网贷资金托管中的惟一监管本位,这一规定同样导致第三方支付对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业务无法持续下去,特别是对于之前P2P账户系统托管市场占有率第一的汇付天下而言,转型刻不容缓。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管,适用于另外一个监管体系,且多有地方政府背景,在合规性上瑕疵比较少,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转型方向之一。目前监管机构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小微化经营的方向,为专注大额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会,行业整体发展前景还不错。作为平台性企业,交易所的业务性质与支付企业比较接近,交易所的大额交易模式还可以快速做大支付企业交易量,所以支付企业转型资产交易所会产生协同效应,是个不错的选择。
⑷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分别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创新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扩大金融的覆盖群体。
第五种业务模式是金融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六种业务模式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相关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
这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中,我们可以预计,不就互联网金融模式将会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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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
⑹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⑺ 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形态与非互联网形态有哪些优势
1)面对的用户群不一样,传统行业可能面对 的是分销商,再到普通用户,互联网直接面对所有用户
2)节奏不一样,传统行业的每个改进节奏可能是年为单位,互联网以周为单位,快速调整
3)管理模式不一样,传统行业可能固定的团队持续很久,互联网行业像变形虫一样,随时可能因为需求调整团队结构
4) 针对网络的需求,互联网行业由于比较充足的技术积累,会跟上需求的节奏
2.从上可见,传统行业需要的改变
1)从思想上观念上,不再用分销思想看自己的产品,而要考虑全互联网用户的盘子
2)节奏上需要加快小步快跑,不断更新
3)需要根据需求不断的更新各个小团队结构4)需要积累一些网络技术人才
“互联网+”企业就是四个互联网化。
(1)营销模式互联网化:心之力用互联网技术来发现需求、降低沟通成本利用O2O来更精准的发现用户需求,最大化的降低营销成本。
(2)产品模式互联网化:心之力用互联网技术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用互联网研发产品的模式来改进生产环节,尽快的将产品投向市场,让用户参与产品试验,并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改进,将用户反 馈囊括在纠错机制之中,形成内部创新的标准化体系,加快产品的更新周期,实现快速迭代。
(3)管理模式互联网化:心之力用互联网思维武装全体人员,用互联网精神来改造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和产业的上下游价值链。“平等、开放、协作、分享”既是互联网精神,也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化 的思想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衡量一个企业能否开始互联网化的重要指标。
(4)商业模式互联网化:心之力用互联网模式开辟新业务,整合内外资源用互联网的玩法重构整个商业价值链,针对现有业务进行内部赛马和自我革命或跨界颠覆。例如腾讯用微信攻击手机QQ,马云 给淘宝无线下的命令就是干掉淘宝,顺丰用“线下网店”嘿客来颠覆物流业。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把转型的焦点都放在电商方面?因为目前多数企业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销售乏力,所以如 果能增加销售渠道,扩大销量自然深受老板们的亲睐。但可以很负责的说电商只是互联网转型其中的一个子模块,而且销售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产品研发、生产,也涉及到战略等方面。雷军也 说:“今天大家可能更多地认为向互联网转型仅仅是电商化,电商确实提高了渠道效益,但更为重要的是用互联网思想来武装自己。不是把产品放在互联网上就是互联网公司,要用互联网的思 维做事情。
⑻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经营发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这个内容就多了点 你要仔细耐心的看喽 91财神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五)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须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