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假币持有怎样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可以参照一下问答: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假币处理法律适用的
网上答复摘选
(以下内容仅供执法参考)
1、持有、使用假币的追诉标准为4000元,立案标准是多少?原来的300元或10张的标准是否有效?
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将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的追诉标准确定为总面额4000元以上,但对于立案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追诉标准明确为就是立案标准,如广东等,有的则自行确定了立案标准。建议你咨询本地区的检察院、法院,了解你地区立案标准。
2、事主陈某到水果摊买水果花了16元,交给摊主李某一张二十元面值人民币,陈某以人民币缺角和脏旧为名让陈某换钱,后陈某换了一张百元人民币给李某,李某将百元人民币放进钱箱,这时李某的妻子徐某称缺角的人民币可以收,让李某将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再收陈某那张缺角的二十元人民币,李某将一张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陈某发现李某还给的是假币,不是交给李某的那张人民币,而后报警。请问:此事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如有证据证明李某及其妻子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可定性为使用假币,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3、在持有假币的案件中,对违法人员的当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假币,是否需要制作检查笔录?
答:如果是现场检查,可以直接使用扣押清单,无需再专门制作检查笔录。如果有必要,可做一工作记录。
4、多次使用假币被处理的能否劳教?
答: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不能劳动教养。
5、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假币去买东西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哪一款?
答:使用假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对假币予以没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执有、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还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答:“、”表示“或者”,应当是指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7、甲因过年买不到火车票而发愁,这时,乙上来对其说,我可以帮你买,甲便相信了,便把钱给了乙,乙乘甲不注意,用假币调换了真币,后被甲识破而被抓获.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如果乙企图通过调换真币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涉嫌诈骗。
8、某人携带假币被查获,并承认是在某地购买准备带回家使用,数额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①如果其购买假币的行为被查证属实,是否可以按照《银行法》第42条规定,以购买、持有假币两种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②如果其承认的购买行为未查证,仅以持有假币处罚可否?
答:如果能查明该人携带的假币确是购买所得,应按购买伪造的人民币予以处罚,“持有”属于购买的牵连行为,不能分别处罚;如果只能查明该人持有假币行为的,应按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予以处罚。
9、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少量假币时该怎样处理?可否先扣押后再交银行处理? 能不能采用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答: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假币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法》第43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10、在办理假币案件中,对于公安机关和假币持有者均对该假币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否还必须对该假币到人民银行做出鉴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假币持有者对该假币无异议,可以不必到人民银行做出鉴定。
11、张莉与李强商议:由张去卖淫,李乘机盗窃嫖客身上的钱。为了使嫖客不起疑心,盗窃后放入假币以迷惑嫖客。之后,张与王力(嫖客)在一出租屋完成性交易。而李偷偷就从王力脱下的长裤里盗得500元,并把500元的假币放进王力裤袋内。此案在认定是卖淫、盗窃、使用假币、持有假币上纠缠不清。该案应认定张、李各有几个违法行为,处罚是按多个行为并处,还是按牵连犯、竞合犯认定。如认定三个违法行为,是否最多只能执拘留20日。
答:1、对张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盗窃、卖淫定性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对李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盗窃定性处罚;
3、对假币持有人(张莉或者李强)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持有的行为,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对持有假币行为的处罚,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并执行”;
4、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500元假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假币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者授权的金融机构鉴定。我县属边远民族地区,县内没有法定的金融机构,距法定的鉴定机构有100多公里,且交通十分不便。办理假币案,对假币的鉴定的一件十分头痛的事情,特别是行政案件,对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最多24小时,很难及时对假币进行鉴定。问可否将涉案的假人民币交金融机构,让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以此作为证据予以处罚?
答:不能。货币的真伪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3、持有、使用假币不构成犯罪的,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还是《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区别在哪里?如使用四十三条,假币收缴依据什么,由公安还是银行执行?实际办案中,假币一交银行鉴定,如果是假币即开出收缴凭证。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法》第43条予以处罚,《人民银行法》相对于《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而言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对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予以没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
14、在办理假币案件时,必须将假币交人民银行进行鉴定,人民银行进行鉴定发现是假币,即会根据有关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出具收据.我们再根据其鉴定进行治安处罚.我要问的是:我们进行治安裁决时,还有必要对假币裁决收缴吗?不裁决收缴似乎于法说不过去,裁决收缴又不觉别扭,因此前银行已经没收了.怎么处理为好?
答:没有必要再裁决收缴。但案卷中应有银行办理没收的相关证据材料。
15、旅客刘某在车站广场一个话吧打电话,话费1.5元,刘某拿出5元交钱,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后刘某拿出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王某趁刘某查看话费时以一张百元假钞换掉真币,并以无钱找补为由要求刘某另找零钱。刘某付钱后离开,到车站购买车票时被告知为假币,遂报案。请问该案是以诈骗定案,还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与诈骗并罚?我们意见是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吗。
答:你对有关情节没有叙述清楚。王某为什么三次拒收5元,是为了诱使刘某拿出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刘某为什么拿出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赌气,还是受王某诱骗?拿出后是放在自己面前,还是交与王某?如果是受诱骗拿出,或者赌气拿出交与王某,王某则构成诈骗。如果是赌气拿出放在自己面前,刘某则构成盗窃。王某将非法持有的假币作为实施诈骗或者盗窃的工具,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择一重处。《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对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行为设定的处罚较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诈骗和盗窃行为设定的处罚较轻,所以应当以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对王某予以处罚。
『贰』 关于假钞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2003年4月9日颁布
『叁』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如何处理
登记后入库,最终上缴人民银行。
『肆』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 应该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发现假币 应两名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并且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 并开具由中国属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收缴凭证。 客户可以根据收缴凭证 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或授权的鉴定机构 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发现是真币 原额退还,如果发现是假币不再归还。
『伍』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下列哪种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日常营业中,发现有五张以上的假币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陆』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
『柒』 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
2、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捌』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
2、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