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贰』 我国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类渠道是银行贷款,全国有7百多家银行,国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内全国性股份制容银行在广西都有分支机构,本土城商行有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另外还有农信社、农合行、国民村镇银行等一百多家独立法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多类持牌金融机构可分为一个大类;
第三类是民间融资渠道,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服务公司、P2P/众筹网站等公开渠道,还有更多方式灵活多变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间资金渠道。
第四类是股权融资渠道,高大上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资,私募融资可以在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投资公司、专业投资者寻求股权私募融资。
『叁』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趋势。。。
金融微机都把我整的好惨
『肆』 为什么中国金融机构融资比比的国家困哪
一直以来中国金融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融资贵融资难”,但是最近看了微金所发布的《中国民间利率市场化报告》,发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居然在27%左右,还是让我很震惊。要知道中国企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是无法维持这么高的融资成本的,这说明中国经济整体上已成了名副其实的庞氏融资的红海。
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担心美联储加息会成为压断中国债务链条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原因。若无意外,美联储在今夏就会加息,说的宽裕一点,那就是市场普遍预期今年美联储铁定是要加息的。美联储一旦加息,资金就会逃离中国,回流美国,中国的融资成本会进一步飙升,楼市,股市崩塌等等,诸如此类的话相信大家已看过无数次。
一直以来大家都对资金在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市场和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流动规律颇感兴趣,解释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金刻羽的论文《instrial structure and capital flows》对此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国际资本流动由两股力量主导,一股是传统力量(standard force),其使资金流向那些比较稀缺的地方;而另一股是新兴力量(novel force),其使资金流向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富有国家。当前一种力量占主导,资金就从发达国家流向新兴市场;当后一种力量占主导时,资金就从新兴市场流向发达国家。如此说来,当初海量资金涌进中国是因为传统力量;现在新常态了,资金大量逃离中国就是因为新兴力量占主导。这解释感觉四平八稳,但实际上毫无意义。
中国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是否因为中国是资金比较稀缺的国家?资金大量逃离中国真的是因为新兴力量占主导吗?用数据如何衡量和预测新兴力量是否占主导呢?如何解释德国和日本这两个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富有国家,不论新兴力量还是传统力量力量主导,都长期向外输出资本呢?金教授的理论很适用于美国这样的以金融为代表的服务业挂帅的发达国家,而不是很适用于像德国日本这样以制造业驱动贸易的外向型发达国家。
中国真的资金稀缺吗?截至2014年底,政府财政存款余额3.6万亿元、机关团体存款余额18.7万亿元,合计22.3万亿;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40万亿元,其中国有事企业存款超过20万亿元。我国储蓄占世界的比重分别从2005年和2009年开始超过全球一成和两成,2013年会首次超过四分之一,表明近年来中国储蓄全球占比比我国GDP全球占比高出一倍多。中国巨额储蓄表明其资金充足,“融资贵融资难”本不应该出现。
打开中国资金困局的不解之谜的钥匙其实就是超级去杠杆化:中国是分三步走到今天这个金融僵局的。
『伍』 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投资银行(在我国称之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
『陆』 中国有哪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对企业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的。集团企业内部财务公司,对内的。
『柒』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业拆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7)近年来国内非金融机构融资扩展阅读: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拆借合同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的基础上,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拆借行为的性质,对平时素有往来的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的、个别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拆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法院在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应主要审查拆借合同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在实践中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审查拆借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贷款人对该款项的用途,是否确属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3)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才能根据价值判断企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如属于偶然的、个别的、互助性的借贷应认定为有效,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拆借合同则为无效。
『捌』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8)近年来国内非金融机构融资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银行金融机构
『玖』 常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融资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融资吗(判断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小额贷款,这都是属于银行的一种金融产品的延伸。
『拾』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证券、保险、小额信贷公司回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