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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01:02:06

㈠ 公安局解冻银行卡程序

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

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1)金融机构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资产冻结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2、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3、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㈡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㈢ 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㈣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金融机构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㈤ 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冻结吗

是的。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

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5)金融机构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㈥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办法》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资产冻结义务、解除冻结措施的条件、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外资产冻结、监督与处罚等六个方面,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同时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办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㈦ 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困难和不足

只要准确锁定,准确判定就没什么问题

㈧ 反洗钱一法四规

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令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法四规是中国政府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8)金融机构涉恐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㈨ 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第五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冻结措施。第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第七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第八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第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偿债权;(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第十二条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第十五条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㈩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哪些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回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答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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