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业拆借的主体是什么
同业拆借的主体是资金融通。
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
㈡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活动。
它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款,主要用于弥补头寸的暂时不足。
当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时,有的银行会出现头寸盈余,有的银行则会出现头寸不足。
头寸不足的银行需要从头寸盈余的银行临时拆入资金,以达到资金平衡。
而多头寸的银行也愿意将暂时盈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利息收入。
同行业拆借的借款数量一般比较大,单期限很短,通常是隔日偿还,最多一周左右,所以也叫隔日借款或隔夜借款。
同业拆借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㈢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条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五)章程;
(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二十一条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㈣ 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㈤ 为什么要同业拆借
1、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2、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3、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㈥ 银行进行同业拆借的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资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㈦ 国外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
安联大众
人寿保险公司
松下电器
(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中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沃尔沃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我不是很了解,就知道这些了
㈧ 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的区别是同业借款包含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的范围比同业拆借范围更大。
一、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
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的意思是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二、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三、同业拆借的交易类型:
(1)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
(2)同业借贷,它的期限比较短,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四、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
同业拆借一般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由拆入银行与拆出银行之间用电话或电传通过以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要求拆入的银行直接与另一家商业银行接触并进行交易;
(2)通过经纪人从中媒介,促成借贷双方面议成交;
(3)通过代理银行沟通成交,即拆出行和拆入行都用电话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代办交易,其大致过程是由拆出银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准备金账户转到拆入银行的账户,中央银行借方记拆出银行账户,贷方记拆入银行账户,由此完成拆借过程。
㈨ 同业拆借市场机构有哪些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