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发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职能作用
一、工作职责
(一)“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1.受理、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服务;受理、处理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2.受理、处理消费者与本单位的消费纠纷,并做好相应记录。
3.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
4.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
5.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自律。
6.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处理消费投诉案件的回访和检查。
7.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8.协助检查企业的商品质量、包装、标识、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9.处理工商部门交办的其他消费维权工作。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2.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纠纷,并做好记录;情况复杂的,及时向辖区工商所(分局)反映,配合工商机关处理。
3.督促本企业或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户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辖区工商所(分局)反映,由辖区工商所(分局)按照职能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保持与工商部门经常性联系,配合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5.从事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二、工作规程
(一)咨询、建议、意见的受理和处理
1.“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知识和信息的咨询、有关服务问题的咨询以及其他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咨询,并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质 量、改善服务以及其他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2.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和建议意见时,应热情有礼,使用文明规范语言。
3.“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咨询,能直接答复的,应详细解答;不能直接答复的,在核实、了解后明确回复。
4.“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建议和意见,应认真进行研究,拟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提供给所在企业,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
(二)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1.“消费维权服务站” 受理消费投诉应记录消费者投诉的日期、方式、内容、受理的情况,并在处理完毕后记录处理结果。
2.消费投诉的处理,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以公正、合理为原则,通过诚恳协商,依法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处理结果。
3.自行受理的消费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最长不超过10日;无法达成和解的,应于2个工 作日提交由属地工商所进行调解(需说明未能达成和解的理由),消费者执意向消委会等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得阻挠。
4.接到各级12315中心交办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交办部门;到期仍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应向投诉人和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5.对消费投诉反映的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消费维权服务站”应立即向各级12315中心及所在地工商所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工商部门对事件的处理。
在网络环境中没有百分之百安全,官方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密保措施,但还是需要广大用户加强网络安全意识:
1. 安装知名杀毒软件,并保持及时更新;
2. 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或控件;
3. 账号只供自己使用,不与他人共享,不泄露密码,以防账号被他人登录恶意操作(如进入您的频道进行权限操作、消费账户余额、重置所有密保资料、进行违规活动导致账号被冻结封禁、影响常登陆地判定等);
4. 牢记并妥善保管密保资料,不泄露给他人;
5. 不将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任何人;
6. 不要相信任何人在对话框、群、频道发送的一些具有诱惑性的活动信息、中奖信息(比如:积分换短位ID、点击领取成长值、申请黑马等),这些都可能是钓鱼网站,会导致您的账号信息泄露。
B.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有哪些工作职责
C.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先报警,不行就去法院,所有的事都是可以去法院解决的,用法律来衡量的
D. 315维权的主要职责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E. 金融消费者在维权时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依法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质量担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