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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融资成本

发布时间:2021-12-03 12:44:30

融资成本包括哪些

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

融资费用是企业在资金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资金使用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包括无风险报酬和风险报酬。

无风险报酬是指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向无风险项目所获得的报酬,如国库券或银行存款利息率加保值率计算所得的报酬。无风险报酬的高低一般受资本市场对“资本”这一特殊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

风险报酬亦称风险溢酬,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投向风险项目所要求得到高于无风险报酬的补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诸如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要求风险越大,补偿率越高。

(1)非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扩展阅读

融资成本分析:

1、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

就企业内源融资来说,一般是“无偿”使用的,它无需实际对外支付融资成本(这里主要指财务成本)。但是,如果从社会各种投资或资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内源融资的留存收益也应于使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这和其他融资方式应该是没有区别的。

所不同的只是内源融资不需对外支付,而其他融资方式必须对外支付以留存收益为代表的企业内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过它没有融资费用而已。

2、风险成本

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主要指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企业债务融资的破产风险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风险,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企业价值损失就是破产成本,也就是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

财务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询费用。其间接成本包括因财务困境影响到企业经营能力,至少减少对企业产品需求,以及没有债权人许可不能作决策,管理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3、支付代理成本

资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会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就要求委托人为了约束代理人行为而必须进行监督和激励,如此产生的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便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另外,资金的使用者还可能进行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从而产生整体的效率损失。

❷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❸ 我国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类渠道是银行贷款,全国有7百多家银行,国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内全国性股份制容银行在广西都有分支机构,本土城商行有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另外还有农信社、农合行、国民村镇银行等一百多家独立法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多类持牌金融机构可分为一个大类;

第三类是民间融资渠道,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服务公司、P2P/众筹网站等公开渠道,还有更多方式灵活多变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间资金渠道。

第四类是股权融资渠道,高大上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资,私募融资可以在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投资公司、专业投资者寻求股权私募融资。

❹ 融资成本如何计算

融资成本的概述

一般意义而言,融资成本是资金所有权与资金使用权分离的产物,融资成本的实质是资金使用者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由于企业融资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有交易就会有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者为了能够获得资金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注册费和代理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等等。

因此,企业融资成本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融资费用是企业在资金筹资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资金使用费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其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如股票融资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发行债券和借款致富的利息,借用资产支付的租金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融资成本的含义仅仅只是企业融资的财务成本,或称显性成本。除了财务成本外,企业融资还存在着机会成本或称隐性成本。机会成本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把某种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中的最高收益。我们在分析企业融资成本时,机会成本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特别是在分析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时,机会成本非常关键。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一般是 “无偿”的,它无须实际对外支付融资成本。但是,如果从社会各种投资或资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自有资金也应在使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这和其他融资方式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所不同的只是自由资金不需对外支付,而其他融资方式必需对外支付。

融资成本指标及相关成本分析

一般情况下,融资成本指标以融资成本率来表示:融资成本率=资金使用费÷(融资总额-融资费用)。这里的融资成本即是资金成本,是一般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着重分析的对象。但从现代财务管理理念来看,这样的分析和评价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理财的需要,我们应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考虑融资的几个其他相关成本。

首先是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就企业内源融资来说,一般是“无偿”使用的,它无需实际对外支付融资成本(这里主要指财务成本)。但是,如果从社会各种投资或资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内源融资的留存收益也应于使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这和其他融资方式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所不同的只是内源融资不需对外支付,而其他融资方式必须对外支付以留存收益为代表的企业内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过它没有融资费用而已。

其次是风险成本,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主要指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企业债务融资的破产风险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风险,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企业价值损失就是破产成本,也就是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财务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询费用。其间接成本包括因财务困境影响到企业经营能力,至少减少对企业产品需求,以及没有债权人许可不能作决策,管理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最后,企业融资还必须支付代理成本。资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会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就要求委托人为了约束代理人行为而必须进行监督和激励,如此产生的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便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另外,资金的使用者还可能进行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从而产生整体的效率损失

❺ 新准则对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如何规定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❻ 什么是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都是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

❼ 如何定义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资金所有权与资金使用权分离的产物,融资成本的实质是资金使用者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由于企业融资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有交易就会有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者为了能够获得资金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注册费和代理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等等。企业融资成本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

http://ke..com/view/1703508.htm?fr=aladdin

❽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内税前扣除标准的容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标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况且,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也不一定就比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高

❾ 融资成本该怎么计算

1、融资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融资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

2、一般而言,企业融资成本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俩部分,由于大多数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筹资数额)较少,企业的信誉较低,在融资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筹资费用)相对较高。

(9)非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扩展阅读:

一般情况下,融资成本指标以融资成本率来表示:融资成本率=资金使用费÷(融资总额-融资费用)。这里的融资成本即是资金成本,是一般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着重分析的对象。

但从现代财务管理理念来看,这样的分析和评价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理财的需要,我们应该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考虑融资的几个其他相关成本。

首先是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就企业内源融资来说,一般是“无偿”使用的,它无需实际对外支付融资成本(这里主要指财务成本)。

但是,如果从社会各种投资或资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内源融资的留存收益也应于使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这和其他融资方式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所不同的只是内源融资不需对外支付,而其他融资方式必须对外支付以留存收益为代表的企业内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过它没有融资费用而已。

其次是风险成本,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主要指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企业债务融资的破产风险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风险,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企业价值损失就是破产成本,也就是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

财务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询费用。其间接成本包括因财务困境影响到企业经营能力,至少减少对企业产品需求,以及没有债权人许可不能作决策,管理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最后,企业融资还必须支付代理成本。资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会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就要求委托人为了约束代理人行为而必须进行监督和激励,如此产生的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便是所谓的代理成本。

另外,资金的使用者还可能进行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从而产生整体的效率损失。

❿ 上市公司该如何计算融资成本

上市公司的融资总成本是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加权平均,即有:

C=DC*(DK/V)*(1-T)+EC*(EK/V),其中C代表融资总成本,T代表所得税率,V代表上市公司总价值。

对上市公司来说,债务融资应该是一种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长期债券融资,而股权融资则更应属长期融资。

根据大多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承诺完成期限为3年左右,因此可以将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评估期限定为3年。以DC代表债务融资成本,则DC可直接按照3年~5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非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扩展阅读:

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

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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