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不可以,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B. 非金融性投资公司进行金融性投资违法吗
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金融活动,投资公司就是金融性质的,没听说过非金融性投资公司,听说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C. 金融机构的风险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美国奥兰治县(ORANGE 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在利率上升时,衍生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17亿美元的亏损。GIBSON公司由于预计利率下降,购买了大量利率衍生产品而面临类似的市场风险。当利率上浮时,该公司因此损失了2000万美元。同样,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连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跨栏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成为公司承重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该公司亏损1.57亿美元。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及在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1995年以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突出起来,根据1998年1月的报告,其季度财务状况已因环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危机而受影响。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摩根大通公司)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该行97年第四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96年的2.04美元下降35%,低于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帐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的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无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以及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类似的管理不善导致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帐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均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分开。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如:完整的帐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风险管理,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后台和交易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这些财务失败说明了维持适当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面对社会筹集资金,与之对应的P2C是P2P网贷的升级和进化版。P2C依然面对社会筹集资金,借款主体则以企业借款为主。以P2C模式的首创网贷平台爱投资为例,其借款人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的企业。相较个人而言,企业的信息比较容易核实,还款来源更稳定;同时,相对于P2P平台的信用贷款形式而言,爱投资开创的P2C模式则要求借款企业必须有担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对更好。爱投资的P2C借贷,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同时,依托爱投资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
一、对市场风险的管理策略
金融机构维持合适的头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进行交易,都要面对利率风险(比如:利率水平或波动率的变化、抵押贷款预付期长短和公司债券和新兴市场资信差异都可带来风险);在外汇和外汇期权市场做市商或维持一定外汇头寸,要面对外汇风险,等等。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中,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及控制并直接向执行总裁报告工作。该部在重点业务地区设有多个国际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均实行矩阵负责制。它们除了向全球风险经理报告工作外,还要向当地上一级非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和报送风险报告,制定和实施全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大纲。风险管理大纲向各业务单位、交易柜台发布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险限额,并以此为参照对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同时报告风险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确认和公布管理当局的有关监管规定。这一风险管理大纲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业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是在全球风险经理领导下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单位的高级交易员和风险经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于其他高级交易员的参与,风险评估本身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为了正确评估各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和计量各种市场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测量是从确认相关市场风险因素开始的,这些风险因素随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异。例如,在固定收入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线斜率、信贷差和利率波动;在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股票指数暴露、股价波动和股票指数差;在外汇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汇率和汇率波动;对于商品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价格水平、价格差和价格波动。金融机构既需要确认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因素,也要确定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有关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而且要负责制定风险确认、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报全球风险经理审批。确认和计量风险的方法有:VAR分析法、应力分析法、场景分析法。
根据所确认和计量的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为其制定风险限额,该风险限额随交易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合作为各业务单位制定适量的限额。通过与高级风险经理协商交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力求使这些限额与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信用风险的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构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全球风险经理负责,全球风险经理再依次向执行总裁报告。信用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业化的评估、限额审批、监督等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信贷调节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风险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要对风险和收益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对实际和潜在的信贷暴露进行预测。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信用风险进行优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有各种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对最主要的潜在信贷暴露建立内部指引,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监督。
(2)实行初始信贷审批制,不合规定的交易要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指定成员审批才能执行。
(3)实行信贷限额制,每天对各种交易进行监控以免超过限额。
(4)针对抵押、交叉违约、抵消权、担保、突发事件风险合约等订立特定的协议条款。
(5)为融资活动和担保合约承诺建立抵押标准。
(6)对潜在暴露(尤其是衍生品交易的)进行定期分析。
(7)对各种信贷组合进行场景分析以评估市场变量的灵敏性。
(8)通过经济、政治发展的有关分析对主权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9)和全球风险经理一起对储存时间较长、规模庞大的库存头寸进行专门评估和监督。
三、操作风险的管理策略
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直接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暴露,它们均产生于正常的活动过程中。除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外,金融机构还将面临非直接的与营运、事务、后勤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归于操作风险。
在一个飞速发展和愈来愈全球化的环境中,当市场中的交易量、产品数目扩大、复杂程度提高时,发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呈上升趋势。这些风险包括:经营/结算风险、技术风险、法律/文件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等。它们大多是彼此相关的,所以金融机构监控这些风险的行动、措施也是综合性的。
金融机构一般由行政总监负责监察公司的全球性操作和技术风险。行政总监通过优化全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施各种长期性的战略措施以加强操作风险的监控。一般的防范措施包括:支持公司业务向多实体化、多货币化、多时区化发展;改善复杂的跨实体交易的控制。促进技术、操作程序的标准化,提高资源的替代性利用;消除多余的地区请求原则;降低技术、操作成本,有效地满足市场和监管变动的需要,使公司总体操作风险控制在最合适的范围。依靠战略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做实地的贷前审查,资质的审查、经营流水审查、业务能力和财务报表等审核,在贷后监管也基本能做到实地,每个月考察资金使用情况及业务运转、经营状况,在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还款能力,从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的反担保措施,会向担保公司抵押放款、股权、应收帐款,相对银行会有更强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相当于加了一层全额利息担保,对风险进行隔离作用,这是最大程度上确保投资者的安全。
D.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货币基金有没有关系
现有法律法规已对货币基金投资限制、估值与份额净值计价、申购赎回、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进行了比较全面、严格、专门的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系列规则。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与普通公募基金一样,已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因此,货币基金应继续遵从现有规则进行相关投资运作及份额净值计价,本次资管新规不涉及对货币基金现有规则的调整。
E.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5)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风险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F. 投资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广义的投资公司,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
所以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G. 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不过,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护,不发生一点效力,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H.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新规出台了吗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意味着这家金融机构就是你的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
针对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层持股、最终受益人不明确等情况,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针对一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意见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
I.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业拆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9)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风险扩展阅读: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拆借合同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的基础上,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拆借行为的性质,对平时素有往来的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的、个别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拆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法院在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应主要审查拆借合同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在实践中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审查拆借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贷款人对该款项的用途,是否确属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3)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才能根据价值判断企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如属于偶然的、个别的、互助性的借贷应认定为有效,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拆借合同则为无效。
J.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
前言:很多人对于金融这个词汇一定不会感到陌生,也有很多大学毕业的学生想到金融机构上班,认为金融企业是一个非常具有前途的企业。那么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呢?
三、结语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其实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不过两者在社会和企业发展都是很重要的。不管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都需要有一个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规范风险给自己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