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清算程序如下:1、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通过之后,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法院立案受理后,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3、按照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 银行清算业务与结算业务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银行清算业务,指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支付中介(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审查及转入的金融活动。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也叫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的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帐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帐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帐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2、方式上的区别
银行清算包括、同城结算、异地结算、电子联行业务。
银行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结算办法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以及信用卡等方式。
3、办理要求的区别
银行清算办理需设置清算系统安全密码使用办法,生成本有清算密钥和更换密钥,接受和审查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清单等会计凭证,录入或接收会计柜台传来的查询和查复信息,监控清算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讯状况、相邻结点工作状态,与上下联行和有关部门联系。
银行结算办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各项经济往来,除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使用现金外,必须办理转账结算;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3. 第三方支付,支付清算组织,是不是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内营支付结算业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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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清算银行
清算银行亦称“划拨银行”、“汇划银行”。是能直接参加票据交换所进行票据清算的银行。票据交换是指在同城范围内银行间相互代收、代付票据进行相互清算。这是一种集中办理转账清算的制度。一般由中央银行管理,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应收大于应付款的差额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应收小于应付款的差额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票据清算的结算原则是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央银行不予垫款。其优点是便利资金清算,节省大量现金使用。国际上最早的票据交换组织为英国伦敦的票据交换所,成立于1775年。
清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资金雄厚;
(三)信誉良好;
(四)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五)拥有先进、快速的同城和异地资金划拨网络;
(六)具有资金管理制度;
(七)拥有懂得资金清算知识、电子商务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清算银行后,清算银行应与交易所签订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5. 清算机构的概念 银行卡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其组织形式有票据交换所、清算中心、清算协会等。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会员遵守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并交纳会员费。
6. 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如何确认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证,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7.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属于金融机构吗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
属于
8.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专项清算组
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组的职责是:
1、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3、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九)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办理其他清算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