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学生自主创业河南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减免;
河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在09年3月20日,河南省召开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助高校毕业生自主、灵活创业。
《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和经济结构转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的冲击,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意见》精神,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三大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 (二)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三)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二、推行两个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
(四)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三、建立三项制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六)建立“绿色通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
(七)实行“首次不罚”。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让高校毕业生得实惠。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八)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另外有关贷款问题:
河南省出台新政 大学生创业可申请5万元贷款
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6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办法规定回乡创业农民工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最高可申请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据了解,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或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贷款。 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贷款利率方面,办法规定凡是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如需申请贷款,回乡创业农民工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在外务工一年以上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则需要提供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等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资格认定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等资料。之后经过审查推荐、担保与反担保程序,即可领到贷款。
⑵ 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无息贷款该怎样办理
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无息贷款具体办理过程如下:
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是指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而设立的一种贷款方式。对于创业者本身来说是无息的,相对于银行来说就是有息的,只不过国家为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出台了相关政策,利息由财政补贴而已。
申请条件
1、身份证明。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成绩单。
3、已毕业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4、常用存折或银行卡过去6个月对账清单。
5、其他资信证明:奖学金证明、班干部证明、社团活动证明,各种荣誉证明/回报社会证书如献血、义务支教等。
6、查看该学生是否有什么不良前科。
7、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8、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行业限制
为引导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尤其是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获得扶持。
大学生创业可以放宽一定的行业限制,比如,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不受最低出资金额限制。另外,只要从事高科技、现代制造、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还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如果项目属于微利行业,还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2年起山西省每年将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跟踪扶持,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经营等全方位的帮助。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提供免费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还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招聘录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大学生创业贷款
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控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个我们不知道
⑷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通知,提出了哪七项措施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通知,提出了哪七项措施?
一,开展专项摸排,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清单。教育部联合校园进行专项摸排,对高校毕业的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复查,对已就业和未就业的学生进行分类档案管理,确立名单。这是每个学校每一年毕业季都会做的事情。而且规则也出了很早。这样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学校,对于学生的就业率和毕业率都有一个摸底的考察,能清楚学生的工作实际情况。
其实这个规定在教育部就有明文规定,这里做了一下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帮到大家。
⑸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改革创新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⑹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应该如何选择银行类工作就业
我国银行类的招聘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个外号叫“央妈”,央行是没有公开的业务办理的,但是它也是毕业生银行就业中很好的一个选择,当然,央行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身份条件限制的也非常严格,如果有机会报考,就一定不要错过哦。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只招聘一次,一般在10月-11月开始,所以202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春招已经结束了,当然,咱们大三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的央行春招!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政策性银行就是指政府出钱成立,服务于国家,直属于国务院的银行,自然也是不开放个人业务办理的,但是待遇方面也是非常好的(毕竟直属国务院),招考条件方面,往往比中国人民银行还要严格些,竞争也要小一些,如果有机会报考,一定不要错过。
一般政策性银行限制研究生学历,部分分行可放宽到本科,校招也是一年一次,如果错过的话,只能参加未来的社招,大三的同学或者研二的同学,可以提前了解了解。
3、国有金融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俗称国有六大行,也是大多数同学可以选择的银行,业务面向群众,所以工资会跟你的业务能力挂钩,国有六大行都是上市银行,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岗位压力会比较大,但是你如果有这方面天分,也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国有股份制银行有一般一年校招两次,秋招和春招,其中秋招的规模相对大一些,管理岗技术岗都有相应的招聘,春招的岗位主要还是柜员岗、销售岗,但是条件上会宽松一些,普通二本院校基本上网申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专业限制还是较严格的,主要还是面向金融类、会计类等专业。
4、股份制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
相对来说,股份制银行相当于私企,当然大多数含有一些国有成分,但是基本上还是遵循企业的发展规律,业务压力比较大,业务出不出众对工资影响比较大,同样,招聘考试的考试内容不太固定,招聘时间也不太固定,但一般也是一年两次校招,同国有银行一样。
股份制银行虽然压力大,但是发展未必就不好,而且对于专业学历等要求会相对低一点,除了个别岗位限制双一流院校,大多数岗位都是本科起报,专业要求也没那么严格,你只要够优秀,就不难进入这些银行。
5、农商行
农村商业银行,由过去的农村信用社转变而来,也是业务量最大的银行,特点是网点多,基本上所有县区都有农商行的身影,工资相对比较高,除行长外,基本也没有什么业务压力,所谓的钱多活少离家近,但是目前社会认可度并不算高,其实并不是的,你看看你身边,城市里照样有农商行的身影。
农商行对于专业限制很低,很多非金融类会计类的同学,如果想要进入银行系统,那么农商行就是你最好的选择,只要你是当年本科毕业生,基本上都能报考,同样,今年错过的同学也没有办法了,2020年农商行考试已经在2019年12月结束了,咱们大三或者研二的同学可以考虑哦下2021年农商行招聘考试。
其实银行考试就是这样,错过了,可能就是一生,应届生的身份很宝贵,千万不能浪费这一年,现在各个股份制银行的春招已经陆续发布公告,网申也都已经开始了,我们国有银行的春招还在等待中,但是,公告可以等,学习不能等,多等一天,你的对手就比你进步了一天,所以现在开始,拿起书,为自己的银行梦奋斗吧!
⑺ 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可以申请无息贷款吗
可以,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的,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经税务部门批准,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银行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7)人民银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大学生创业贷款要求:
1、申请者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申请者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
3、申请者投资项目需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
5、需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⑻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简介
银发〔2010〕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内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容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
⑼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抄务院关于袭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