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1-12-08 01:57:19

『壹』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贰』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背景

忘了爱

『叁』 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罗斯福新政
在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爆发于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给人们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以致于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可回避的要研究这段历史。

1929年10月24日,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黑色的星期四”。在此之前的 1929 年夏天,美国还是一片歌舞升平,夏季的三个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股票由 268 上升到391, 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从165上升到258,人们见面时不谈别的,只谈股票,直至9月份,美国财政部长还信誓旦旦地向公众保证:“这一繁荣的景象还将继续下去”。但是,10月24日这一天,美国金融界崩溃了,股票一夜之间从顶巅跌入深渊,价格下跌之快,连股票行情自动显示器都跟不上趟,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持续四年的经济大萧条,从此,美国经济陷入了经济危机的泥淖,以往蒸蒸日上的美国社会逐步被存货山积、工人失业、商店关门的凄凉景象所代替。 86000 家企业破产, 5500 家银行倒闭,全国金融界陷入窒息状态,千百万美国人多年的辛苦积蓄付诸东流,GNP 由危机爆发时的 1044亿美元急降至 1933 年的742亿美元,失业人数由不足 150 万猛升到 1700 万以上,占整个劳动大军的四分之一还多,整体经济水平倒退至 1913 年。农产品价值降到最低点,农民将牛奶倒入大海,把粮食、棉花当众焚毁的现象屡见不鲜。

富兰克林·罗斯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取代了焦头烂额的胡佛,当选为美国第 32 届总统。他针对当时的实际,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大刀阔斧地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克服危机的政策措施,历史上被称为“新政”, 新政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R”来概括 , 即复兴 (Recover) 、 救济 (Relief) 、改革 (Reform) 。由于大萧条是由疯狂投机活动引起的金融危机而触发的。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也先从整顿金融入手。在被称为“百日新政” (1933年 3月9日至6月16日 ) 期间制订的15 项重要立法中 , 有关金融的法律占 1/3 。罗斯福于1933年3月4日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在罗斯福的要求下,3 月 9 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决定对银行采取个别审查颁发许可证制度,对有偿付能力的银行 , 允许尽快复业。从 3 月 13日至15 日,已有 14771 家银行领到执照重新开业,与 1929 年危机爆发前的 25568 家相比,淘汰了10797 家。罗斯福采取的整顿金融的非常措施,对收拾残局、稳定人心起了巨大的作用。公众舆论评价,这个行动犹 如“黑沉沉的天空出现的一道闪电”。罗斯福在整顿银行的同时,还采取了加强美国对外经济地位的行动。从 1933 年 3月10 日宣布停止黄金出口开始,采取一个接一个的重大措施:4月5日,宣布禁止私人储存黄金和黄金证券 , 美钞停止兑换黄金 ;4月19日 , 禁止黄金出口,放弃金本位; 6 月 5 日,公私债务废除以黄金偿付; 1934 年1月10日,宣布发行以国家有价证券为担保的 30 亿美元纸币 , 并使美元贬值 40.94% 。通过美元贬值,加强了美国商品对外的竞争能力。这些措施 , 对稳定局势 , 疏导经济生活的血液循环,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在“百日新政”期间,罗斯福在解决银行问题的同时,还竭力促使议会先后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这两个法 律成了整个新政的左膀右臂。罗斯福要求资本家们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订出各企业生产的规模、价格、销售范围;给工人们订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垄断,减少和缓和了紧张的阶级矛盾。在得到大企业的勉强支持后,罗斯福随之又尽力争取中小企业主的支持。他说大企业接受工业复兴法固然重要,“而产生丰硕成 果的领域还在于小雇主们 , 他们的贡献将是为 1 至 10 人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这些小雇主实际上是国家骨干中极重要的部分,而我们的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复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政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救济工作。 1933 年 5 月,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将各种救济款物迅速拨往各州,第二年又把单纯救济改为“以工代赈”,给失业者提供从事公共事业的机会,维护了失业者的自力更生精神和自尊心。罗斯福执政初期,全国 1700 多万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维持生计全靠州政府、市政府及私人慈善事业的帮助和施舍。但这部分财源相对于如此庞大的失业大军,无异于杯水车薪。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联邦政府才能办到。罗斯福新政的第一项措施,就是促请国会通过的民间资源保护队计划。该计划专门吸收年龄在 18 岁到 25 岁,身强力壮而失业率偏高的青年人,从事植树护林、防治水患、水土保持、道路建筑、开辟森林防火线和设置森林望塔,第一批招募了 25 万人,在遍及各州的 1500 个营地劳动。到美国参战前,先后有 200 多万青年在这个机构中工作过,他们开辟了 740 多万英亩国有林区和大量国有公园。平均每人每期干 9 个月,月 工资中拿出绝大部分作赡家费,这样在整个社会扩大了救济面和相应的购买力。对于千千万万依赖州、市养活的人们,罗斯福还敦促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救济机构,合理划分联邦政府和各州 之间的使用比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用来直接救济贫民和失业者。新政期间,全美国设有名目繁多的工赈机关,综合起来可分成两大系统:以从事长期目标的工程计划为主的公共工程署 ( 政府先后拨额 40 多亿美元 ) 和民用工程署 ( 投资近 10 亿美元 ) ,后者在全国范围内兴建了18万个小型工程项目,包括校舍、桥梁、堤坎、下水道系统及邮局和行政机关等公共建筑物 , 先后吸引了 400 万人工作,为广大非熟练失业工人找到了用武之地。后来又继续建立了几个新的工赈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是国会拨款 50 亿美元兴办的工程兴办署和专门针对青年人的全国青年总署,二者总计雇佣人员达 2300 万,占全国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到二战前夕,联邦政府支出的种种工程费用及数目较小的直接救济费用达 180 亿美元,美国政府藉此修筑了近 1000 座飞机场、12000 多个运动场、800 多座校舍与医院,不仅为工匠、非熟练工人和建筑业是创造了就业机会,还给成千上万的失业艺术家提供了形形色色的工作,是迄今为止美国政府承担执行的最宏大、最成功的救济计。这一笔钱经过工人的口袋、通过不同渠道和消费,又回到了资本家手中,成为以政府投资刺激私人消费和个人投资的“引动水”。

从 1935 年开始的第二期“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新政成果。罗斯福认为,一个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照顾,不能为壮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青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下去,或是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社会保险应该负责“从摇篮到坟墓”整个一生。为此,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凡年满 65 岁退休的工资劳动者,根据不同的工资水平,每月可得 10 至 85 美元的养老金。关于失业保险,罗斯福解释说:“它不仅有助于个人避免在今后被解雇时去依靠救济,而且通过维持购买力还将缓解一下经济困难的冲击。”保险金的来源 , 一半是由在职工人和雇主各交付相当工人工资 1 %的保险费,另一半则由联邦政府拨付。这个社会保险法,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愿望,受到美国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赞许。

1937 年5月24日 , 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现在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 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由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 1937 年 10 月 12 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 1938 年 6 月 14 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 ( 又称《工资工时法》 ) ,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 40 小时工时,每小时 40 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 16 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 18 岁以下工人。关 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 5 万美元纯收入和 4 万美元遗产征收 31 %, 500 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征收 75 %;公司税过去一律是 13.75 %,根据 1935 年税法,公司收入在 5 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 12.5 %, 5万美元以上者增加为 15 %。

到 1939 年,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新政几乎涉及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多数措施是针对美国摆脱危机,最大限度减轻危机后果的具体考虑,还有一些则是从资本主义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的远景规划,它的直接效果是使美国避免了经济大崩溃,有助于美国走出危机。从 1935 年开始,美国几乎所有的经济指标都稳步回升,国民生产总值从 1933 年的 742 亿美元又增至1939年的 2049 亿美元,失业人数从 1700 万下降至 800 万 , 恢复了国民对国家制度的信心,摆脱了法西斯主义对民主制度的威胁,使危机中的美国避免出现激烈的社会动荡,为后来美国参加反法西斯战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战以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

诚然,罗斯福的“新政”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资本主义,以克服经济危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新政”是他医治资本主义社会的疾病在常规疗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试用的一种试验性的疗法。事实上,“新政”的某些措施也有不足之处,这也每每成为他的政敌发难的理由。“新政”实施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阶层也曾予以抵制和诽谤,甚至作为新政初期重要内容的《工业复兴法》及另外两项法案也在时隔两年后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但是,只要我们真正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审视“新政”,就不难看出,“新政”号准了美国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脉博,“使人们能够重返工作,使我们的企业重新活跃起来”的口号,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充分唤起了他们的积极性。罗斯福把保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证公民就业作为政府的责任,尤其是以工赈的形式修建的一大批工程项目,不仅大大缓解了失业困难,刺激了经济的早日复苏,而且许多基础设施建设使美国经济受益无穷。新政留下了大量防止再次发生大萧条的措施和政策,为美国投入二次大战及战后的快速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罗斯福也因此成为自亚伯拉罕·林肯以来最受美国和世界公众欢迎的总统而永载史册。

『肆』 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他有何创新之处

1,整顿银行与金融业(信)
2,调整农业政策(减)
3,复兴工业(计划经济)
4,社会救济与公共工程
新在,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指导

详细如下:
罗斯福新政一、罗斯福是如何实施新政的 在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爆发于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给人们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以致于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可回避的要研究这段历史。 1929年10月24日,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黑色的星期四”。在此之前的 1929 年夏天,美国还是一片歌舞升平,夏季的三个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股票由 268 上升到391, 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从165上升到258,人们见面时不谈别的,只谈股票,直至9月份,美国财政部长还信誓旦旦地向公众保证:“这一繁荣的景象还将继续下去”。但是,10月24日这一天,美国金融界崩溃了,股票一夜之间从顶巅跌入深渊,价格下跌之快,连股票行情自动显示器都跟不上趟,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持续四年的经济大萧条,从此,美国经济陷入了经济危机的泥淖,以往蒸蒸日上的美国社会逐步被存货山积、工人失业、商店关门的凄凉景象所代替。 86000 家企业破产, 5500 家银行倒闭,全国金融界陷入窒息状态,千百万美国人多年的辛苦积蓄付诸东流,GNP 由危机爆发时的 1044亿美元急降至 1933 年的742亿美元,失业人数由不足 150 万猛升到 1700 万以上,占整个劳动大军的四分之一还多,整体经济水平倒退至 1913 年。农产品价值降到最低点,农民将牛奶倒入大海,把粮食、棉花当众焚毁的现象屡见不鲜。 富兰克林·罗斯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取代了焦头烂额的胡佛,当选为美国第 32 届总统。他针对当时的实际,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大刀阔斧地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克服危机的政策措施,历史上被称为“新政”, 新政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R”来概括 , 即复兴 (Recover) 、 救济 (Relief) 、改革 (Reform) 。由于大萧条是由疯狂投机活动引起的金融危机而触发的。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也先从整顿金融入手。在被称为“百日新政” (1933年 3月9日至6月16日 ) 期间制订的15 项重要立法中 , 有关金融的法律占 1/3 。罗斯福于1933年3月4日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在罗斯福的要求下,3 月 9 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决定对银行采取个别审查颁发许可证制度,对有偿付能力的银行 , 允许尽快复业。从 3 月 13日至15 日,已有 14771 家银行领到执照重新开业,与 1929 年危机爆发前的 25568 家相比,淘汰了10797 家。罗斯福采取的整顿金融的非常措施,对收拾残局、稳定人心起了巨大的作用。公众舆论评价,这个行动犹 如“黑沉沉的天空出现的一道闪电”。罗斯福在整顿银行的同时,还采取了加强美国对外经济地位的行动。从 1933 年 3月10 日宣布停止黄金出口开始,采取一个接一个的重大措施:4月5日,宣布禁止私人储存黄金和黄金证券 , 美钞停止兑换黄金 ;4月19日 , 禁止黄金出口,放弃金本位; 6 月 5 日,公私债务废除以黄金偿付; 1934 年1月10日,宣布发行以国家有价证券为担保的 30 亿美元纸币 , 并使美元贬值 40.94% 。通过美元贬值,加强了美国商品对外的竞争能力。这些措施 , 对稳定局势 , 疏导经济生活的血液循环,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在“百日新政”期间,罗斯福在解决银行问题的同时,还竭力促使议会先后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这两个法 律成了整个新政的左膀右臂。罗斯福要求资本家们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订出各企业生产的规模、价格、销售范围;给工人们订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垄断,减少和缓和了紧张的阶级矛盾。在得到大企业的勉强支持后,罗斯福随之又尽力争取中小企业主的支持。他说大企业接受工业复兴法固然重要,“而产生丰硕成 果的领域还在于小雇主们 , 他们的贡献将是为 1 至 10 人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这些小雇主实际上是国家骨干中极重要的部分,而我们的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复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政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救济工作。 1933 年 5 月,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将各种救济款物迅速拨往各州,第二年又把单纯救济改为“以工代赈”,给失业者提供从事公共事业的机会,维护了失业者的自力更生精神和自尊心。罗斯福执政初期,全国 1700 多万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维持生计全靠州政府、市政府及私人慈善事业的帮助和施舍。但这部分财源相对于如此庞大的失业大军,无异于杯水车薪。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联邦政府才能办到。罗斯福新政的第一项措施,就是促请国会通过的民间资源保护队计划。该计划专门吸收年龄在 18 岁到 25 岁,身强力壮而失业率偏高的青年人,从事植树护林、防治水患、水土保持、道路建筑、开辟森林防火线和设置森林望塔,第一批招募了 25 万人,在遍及各州的 1500 个营地劳动。到美国参战前,先后有 200 多万青年在这个机构中工作过,他们开辟了 740 多万英亩国有林区和大量国有公园。平均每人每期干 9 个月,月 工资中拿出绝大部分作赡家费,这样在整个社会扩大了救济面和相应的购买力。对于千千万万依赖州、市养活的人们,罗斯福还敦促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救济机构,合理划分联邦政府和各州 之间的使用比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用来直接救济贫民和失业者。新政期间,全美国设有名目繁多的工赈机关,综合起来可分成两大系统:以从事长期目标的工程计划为主的公共工程署 ( 政府先后拨额 40 多亿美元 ) 和民用工程署 ( 投资近 10 亿美元 ) ,后者在全国范围内兴建了18万个小型工程项目,包括校舍、桥梁、堤坎、下水道系统及邮局和行政机关等公共建筑物 , 先后吸引了 400 万人工作,为广大非熟练失业工人找到了用武之地。后来又继续建立了几个新的工赈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是国会拨款 50 亿美元兴办的工程兴办署和专门针对青年人的全国青年总署,二者总计雇佣人员达 2300 万,占全国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到二战前夕,联邦政府支出的种种工程费用及数目较小的直接救济费用达 180 亿美元,美国政府藉此修筑了近 1000 座飞机场、12000 多个运动场、800 多座校舍与医院,不仅为工匠、非熟练工人和建筑业是创造了就业机会,还给成千上万的失业艺术家提供了形形色色的工作,是迄今为止美国政府承担执行的最宏大、最成功的救济计。这一笔钱经过工人的口袋、通过不同渠道和消费,又回到了资本家手中,成为以政府投资刺激私人消费和个人投资的“引动水”。 从 1935 年开始的第二期“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新政成果。罗斯福认为,一个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照顾,不能为壮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青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下去,或是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社会保险应该负责“从摇篮到坟墓”整个一生。为此,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凡年满 65 岁退休的工资劳动者,根据不同的工资水平,每月可得 10 至 85 美元的养老金。关于失业保险,罗斯福解释说:“它不仅有助于个人避免在今后被解雇时去依靠救济,而且通过维持购买力还将缓解一下经济困难的冲击。”保险金的来源 , 一半是由在职工人和雇主各交付相当工人工资 1 %的保险费,另一半则由联邦政府拨付。这个社会保险法,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愿望,受到美国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赞许。 1937 年5月24日 , 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现在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 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由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 1937 年 10 月 12 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 1938 年 6 月 14 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 ( 又称《工资工时法》 ) ,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 40 小时工时,每小时 40 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 16 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 18 岁以下工人。关 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 5 万美元纯收入和 4 万美元遗产征收 31 %, 500 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征收 75 %;公司税过去一律是 13.75 %,根据 1935 年税法,公司收入在 5 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 12.5 %, 5万美元以上者增加为 15 %。 到 1939 年,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新政几乎涉及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多数措施是针对美国摆脱危机,最大限度减轻危机后果的具体考虑,还有一些则是从资本主义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的远景规划,它的直接效果是使美国避免了经济大崩溃,有助于美国走出危机。从 1935 年开始,美国几乎所有的经济指标都稳步回升,国民生产总值从 1933 年的 742 亿美元又增至1939年的 2049 亿美元,失业人数从 1700 万下降至 800 万 , 恢复了国民对国家制度的信心,摆脱了法西斯主义对民主制度的威胁,使危机中的美国避免出现激烈的社会动荡,为后来美国参加反法西斯战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战以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 诚然,罗斯福的“新政”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资本主 义,以克服经济危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新政”是他医治资本主义社会的疾病在常规疗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试用的一种试验性的疗法。事实上,“新政”的某些措施也有不足之处,这也每每成为他的政敌发难的理由。“新政”实施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阶层也曾予以抵制和诽谤,甚至作为新政初期重要内容的《工业复兴法》及另外两项法案也在时隔两年后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但是,只要我们真正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审视“新政”,就不难看出,“新政”号准了美国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脉博,“使人们能够重返工作,使我们的企业重新活跃起来”的口号,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充分唤起了他们的积极性。罗斯福把保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证公民就业作为政府的责任,尤其是以工赈的形式修建的一大批工程项目,不仅大大缓解了失业困难,刺激了经济的早日复苏,而且许多基础设施建设使美国经济受益无穷。新政留下了大量防止再次发生大萧条的措施和政策,为美国投入二次大战及战后的快速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罗斯福也因此成为自亚伯拉罕·林肯以来最受美国和世界公众欢迎的总统而永载史册。 二、我们应怎样借鉴新政 尽管我国经济已经实现软着陆,发展的势头良好,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加大;农业基础仍然薄弱,经济建设中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现象比较普遍,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不高;金融监管不够健全,金融秩序在某些方面比较混乱;地区发展差距仍然明显存在,收入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城乡都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 5.8 万户国有工业企业追踪监测表明 , “ 1 至 4 月份国企指数再度下滑,达到- 109 点,比 1 至 3 月份下降 28 点,比上年同期下降 103 点……国有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 亏损面扩大 , 亏损额上升 ,1 至 4 月份亏损额 上升 31.6 %,造成全部国有企业净亏 88.7 %亿元。”又据一九九七年 度劳动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公有经济吸纳就业人数减少,到去年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尚有下岗未就业人员 634.3 万人” , 在全国 8.46 亿劳动力中,每年新增就业人员就有 710 万 , 占劳动力总数 8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又常常处于间歇性待业状态。应当明确,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我们在改革深化、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是前进中的问题,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时期发生的大量失业现象,也有别于我国六十年代经济困难时出现的就业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只能立足现阶段实际,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现实是历史的重复和延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三十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行的“新政”措施,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美国的国情和我国当前面临的情况也大不相同,但其对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启动市场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还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1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实行正确的货币政策,防止金融风险。 现代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大的调节作用,而现代经济危机也多由金融界的混乱引起。去年以来,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波及许多国家,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保持了金融市场和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必须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实际上,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大量的产品以出口东南亚国家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也是明显的,会使一些企业的经营形势更加严峻,导致下岗、失业的职工人数越来越多。这也警示我们,要时刻注意虚拟资本急剧膨胀的负面影响,预防“泡沫经济”的出现,保持适度外汇储备,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疏散金融风险,在开放外资和金融市场方面一定要慎重行事。同时,要在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上狠下功夫,尽快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消除投资膨胀、房地产和股市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等因素对经济发展造成的隐患,从多方面做好抵御金融危机的准备,防止由于金融政策的失误对国民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2 、以工代赈 , 启动市场。政府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 , 通常能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起到经济学上所说的“乘数效应”。这方面,“新政”通过兴办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促进经济复苏并藉此帮助失业者的做法堪称典范,世人有目共睹。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仍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也使通过增加国内投资和国内需求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显得更迫切、更有必要。推行这个战略措施,我们有许多有利条件: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近 5 万亿元,储蓄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有外汇储备和外币存款 1800 多亿元,社会上还有数万亿元手持现金和流动资金;有各类库存、积压物资近千万元,粮食储备丰富;全国转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有数万亿元资产的厂房、设备、场,有条块分割体制下形成的盲目建设、重复投资项目和半截子工程等等。同时,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也亟需在这些领域施展才能,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中央已经根据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需求,在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提出了三年增加政府投资 7500 亿美元的计划。现在要紧的是加强投资启动,集中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向社会发行建设公债,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批兴建农田水利、铁路、公路、文化体育设施及其它公共工程项目,开发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全体国民的收入水平,有效地刺激合理消费,促进生产,尽快形成“经济增长、财富增加、收入提高、需求扩大”的良性循环链。 3 、注重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由于国家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三资”这些年呈现出急剧上升的势头,对增强我国整体经济实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产品更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民族工业的发展以挤压。毫无疑问,我们应当继续实行吸引外资的政策,但制定保持民族工业的政策更是我们国家长久发展的大计。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他们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特别是信贷政策,促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只有给民族工业创造更加适宜的政策和社会环境,给民族工业减轻税负,重视科技改造、科学管理,才能逐步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吸引更多的资本、资源流向工业,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4 、重视农业,强本固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罗斯福“新政”把城市的繁荣和乡村的振兴联在一起考虑,强调“如果农村人口没有足够的购买力购买鞋子、衣服、汽车,那么工业 中心也要受苦”。在政策上则重视对农业的救济、植树造林,由政府开发电力资源等等。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近年来,农业的基础地位在一片“加强”声中实际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农村市场远没有开发起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惠,但对农业不合时宜、不分章法地乱干预,农副产品的卖难和不断加重的农民负担又在不时地抵销着这种实惠。农村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却又有大量的草场、荒漠、荒山、滩涂等资源无力开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的萎缩是整个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重要因素。无论从社会稳定、城乡协调发展,还是从提高中华民族素质、文明水平的角度来看,都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问题的研究,从宏观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在政策上给予农业、农村、农民进一步的扶持、引导和帮助,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当前,在启动农村市场、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潜力,除了政策、科技、投入以外,积极引导、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下岗分流人员投身这些领域,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5 、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大力促进再就业工程。我们现在进行的改革,实际是自八十年代农村改革以来的第二次生产力解放运动。劳 动力始终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因素。充裕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特而巨大的投入要素。一个穷困潦倒的天才,如果生活的唯一目的是考虑如何才能不再挨饿,那么纵然他是盖世英雄,也难有用武之地。在我国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大量的被精减干部和下岗职工中,绝大部分是各行各业出类拔萃的人才,起码也是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熟练劳动力。在原有体制下,这些巨大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配置,有些被长期闲置,甚至有些在逆向运动,产生负面经济效益,这是最大的浪费。回顾农村改革的历程,成功的关键之一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他们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目前分流下岗的劳动力群体,从总体上看,与农村劳动力相比,无论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内外交往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更大的优势,是一笔宝贵财富。一旦这些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将是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一股巨大力量。用好、用活这些人才资源,各级政府责无旁贷。政府各部门应该以此为目标,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完善系统的再就业机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引导下岗职工自主择业、自强创业、依靠市场找职业,从多方面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力争使全国绝大多数劳动者“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活干”。 6 、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的下岗分流人员中,国有企业职工占绝大多数。几十年来,他们为国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造成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隐入困境、富余人员过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们在就业模式、就业制度上,对劳动力实行由国家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包下来的办法,还有如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导致产品没有市场,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有的由于企业用人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停产停工,职工不得不下岗待业;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的是由于企业产品、技术和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职工调整和转移就业岗位,等等。现有政府机关也大多是计划经济时 期的产物,数次改革都没能走出“膨胀-精减-再膨胀-再精减”的怪圈,导致人员越来越多,而职能没有大的转变,甚至有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到了一些负面作用。企业和政府机关的这些 富余人员必然要在改革进程中首当其冲,率先加入下岗待业的行列,这是大势所趋。但这部分人决不是社会的包袱,他们用自身下岗的实际行动为国家各项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用特殊的方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政府和全社会要尽全力解决他们的困难。罗斯福“新政”的最初措施就是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由政府拨出专款用来给失业者提供工作,一时找不到工作则作为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我们欣喜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已有明确的认识,并正在付诸于各种实际行动。最近召开的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已作出相应的部署,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分别承担的责任。在我国,由于下岗、失业现象出现的时间短,而政府的再就业机制、措施还不完善、不配套,在下岗失业职工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以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显得尤为重要,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7 、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逐步健全完善是分不开的。罗斯福新 政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在推行过程中颁布实施了一整套法律法规,把新政措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先后颁布的《农业调整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社会保障法案》、《工资工时法》等。在向市场 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我国的就业政策已由“统包统配”变为指导就业,由政府安置变为市场调节。伴随国企改革的深入,下岗、失业和再就业日益成为新的经济现象,亟需政府部门全方位建立社会保障,为下岗失业职工进行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尤其 需要以法律手段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样有助于广大职工在失业下岗后既可不过分依靠救济,又能维持基本的购买力,缓解经济困难对他们的冲击。要努力保持各项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避免执行不一,出现互相撞车的现象。如我们既然鼓励下岗失业职工积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就要同时保证堵住向他们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口子,真正使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8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民充分就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政府的正常干预和宏观调控。回顾人类发展历史,人们会发现,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否则,便会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每当生产力发展到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政府的制度就必然发生相应的变革。我国现行政府机构的基本框架,是在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过去虽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和宏观环境制约,很多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已经明确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自身改革已逐步纳入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机构改革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裁撤机构、削减冗员,而在于彻底转变传统的治理国家的方式,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迅速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要求。根据这个要求,本着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着重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对政府部门该加强的加强,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合理调整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部门,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决不能允许几个部门办同一件事的现象继续存在下去,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伍』 美国地区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个问题很难说明,太大了,又是美国的。

『陆』 美国颁布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是什么时候

美国内战(南北战争、美国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 ①根本原因:南方种植园奴隶制经济阻碍了北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奴隶制的废存问题) ②时间:1861——1865年 ③重大事件:导火线:1861年3月林肯就任美国总统; 开始:1861年4月南方军队挑起内战;。

『柒』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什么时候通过的

1999,11,4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玖』 罗斯福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罗斯福新政的内容:
①整顿财政金融体系:银行休业整顿,恢复银行的信用,这是一种应急性措施,旨在迅速稳定金融资本市场。真正具有改革性意义的措施则是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和赤字财政政策,它实际上是凯恩斯货币理论的具体实践。这一货币政策的推行必然是宣布美元贬值。美元贬值可以提高美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刺激出口,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地促进美国国内公共工程事业的发展。庞大的工程开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干预,部分开支就是美元贬值造成通货膨胀所得。但是由于美国的世界经济霸主地位,美元贬值必然加剧其它各国的经济困难,推迟了他们的经济复兴。
②加强对工业的计划指导。中心措施是通过工业复兴法,其目的在于防止盲目竞争引起生产过剩。但并未触及企业的所有制。其中有关工资标准和工作日时数的规定,则起了扩大消费、提高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③调整农业的政策。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奖励补偿等手段来压缩农业产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这样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利于环境保护。国家收购农产品等措施则起了国家监督调节经济的作用。
④推行“以工代赈”。兴办公共工程等系列措施,实际上通过扩大内需来刺激生产发展,起到了调节生产与消费矛盾的作用,同时由国家调节再分配。

阅读全文

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承租人交 浏览:921
股票窗7天 浏览:26
证券市场周刊待遇 浏览:111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司金融 浏览:75
疫情期间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浏览:499
永安期货暂停股权交易最新消息 浏览:213
上海黄金交易所年报 浏览:527
方正证券职位 浏览:635
有庄吸筹没进指标 浏览:58
哪些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和其融资有帮助 浏览:109
金融公司代办二抵可靠吗 浏览:824
证券与期货专业课程 浏览:764
我出授信融资分款 浏览:142
股票第一大股东 浏览:237
可以采用配股的形式再融资 浏览:350
买股票成长 浏览:791
期货杠杆比 浏览:965
疫情期间的暖心金融服务 浏览:755
港口建设投融资计划书 浏览:17
金融服务税率3 浏览: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