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保险公司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目前在中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
⑵ 什么是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 (含5年)、 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⑶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务是指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2.分类不同
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和低级附属资本两类。次级债务的分类为一般债务 > 次级债务 > 优先股 > 普通股。
3.应用不同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⑷ 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而且,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在关注和研究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在反复调查研究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该办法。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从各国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义看,与其他债务相比,次级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这是次级债有别于其他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是监管的严格性,即债务的发行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债务的偿还、提前赎回、延期等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述特点使次级债与资本相类似,因此,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也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美国纽约人寿都发行了大量的次级债。
五环节监管方程式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次级债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与资本相类似的特点,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被计入附属资本、可以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高负债率经营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决定了其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同时对资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我国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除股票、债券之外,长期投资品种很少,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作为一种长期金融工具,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就保监会今后该如何监管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提出了五点建议:首先,在募集环节,该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该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四,在信息披露上,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该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最后,对于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以上建议无疑就是今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五大监管方程式
这就是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什么是保险公司次级债
在全国保险监督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披露了12家保险公司出现不同程度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两天后的7月17日,保监会一口气又公布了9家保险公司的详细增资情况,包括5家财险公司和4家寿险公司,分别是:都邦财险、华泰财险、中银保险、大众保险、永安财险、中航三星、信诚人寿、中美大都会、海尔纽约人寿。
对引发赔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吴定富在会议上分析道:“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同时,保监会还表示,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
同期保监会还公布,2008年上半年共有23家保险公司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增资,且其中不少都是去年已经进行过增资。
尽管有如此多家公司忙增资,且多数都为大手笔,但是,在保险行业内,偿付能力不足似乎不足为惧。
都邦财险的一名会计认为,赔付能力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其股东权益。他们公司也是在今年完成增资的,增资后即大大提升了公司的赔付能力。
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一位经理认为,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多少比率是充足、安全的,各国也不尽相同。
平安集团的一位内部人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更多的应该就是因为短期业务增长过快。
合众人寿的相关人士也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可采取增加资本金、合理运用保险资金、调整业务结构及控制费用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保监会督促险企自填家门
如果不足畏惧,为什么保监会推出了新的规定?什么是赔付能力?
赔付能力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警戒线,是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2008年7月1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日废除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根据保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100%至150%、高于150%。
平安集团的新闻发言人盛瑞生在接受《证券日报》的采访时解释道,保监会的新规定是适时推出的,更加科学、合理,监管也更加严格,有利于整个行业向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在偿付能力方面,平安是新标准分类中最好的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主要是资本金充足,业务选择和成本控制方面做得较好。
上述合资保险公司战略部经理表示,保监会推出新的政策,应该是基于对风险的考虑。中国的保险行业与国外的不同,不会轻易的倒掉。但像今年上半年这样巨灾频发的情况下,重大赔付的增多,大量的挤兑也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也认为新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突出了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郝教授同时提出,我们采用欧美对偿付能力的标准来监管中国的保险公司,就相当于用一个博士生的标准来要求小学生,这样也好,也不好。长远来看,这些标准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短期看来,有一点弹性其实是可以的,当然,监管机构不断地敲警钟也是对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偿付能力是一个时点的概念。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长期偿付能力不足肯定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只是在某个时点产生不足,则很容易通过业务的调整而调整。我们打个比喻,中国的保险公司就是一个青少年,虽然这个青少年扛不起100斤的大米,但是我们不能说他没有力气。”郝教授分析道。
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破产
从保监会公布的消息看来,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已经不是今年首次出现了。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此之前即透露过,2007年年底就发现10家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
而在2005年,保监会还曾提出,国内中资寿险公司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三大寿险巨头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即被爆出偿付能力不足,其中太平洋寿险的状况最为严重。
当时被媒体爆出后即掀起了轩然大波。曾有人形象地比喻:就好像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去银行贷款吗?
但此前,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如果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就会出现破产倒闭的危险,但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倒闭的。因为衡量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
因此,2006年,保监会便推动多家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充实资本金。
2007年,中英人寿、民生人寿、中德安联等保险公司纷纷大举实施增资扩股。而国内保险业的三大巨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陆续登陆A股市场融资。截至2007年底,保险业资本金总量已超过2000亿元。
即使如此,在郝演苏教授的眼里,依然不足为惧。整个保险行业的总资金也就相当于中国工商银行的1/3。
郝教授认为,“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豆芽菜的市场,但是一个后劲发展很大的市场。而海外市场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形态了,扩张的空间很小。如果对未来有很好的预期,随着新业务的上升,很多问题都会随之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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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金融债券包括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吗
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
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⑺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为什么不属于企业债款而属于金融债劵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没有直接为企业的经验所用,不属于直接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所用,更不属于企业的举债行为,所以它不是企业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