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现代银行的产生和特征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业,而后演变产生现代银行。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环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形成的途径:①由早期高利贷性质银 行转化而成;②由资本家合股建立的股份银行。现代银行具有不同于货币经营业的特征。 早期的现代银行都是商业银行,而后从其中分离出另一类型银行--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的整体。 各国金融体系各有特点,一般都包括以下三类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途径:在各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②多元混合型金融机构体系。③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Ⅱ 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
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⒈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体系. (大部分国家都是这种模式)
⒉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 (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我国都实行这种模式)
⒊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体系.
Ⅲ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
金融科技发展应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这种轻资产重服务的网络模式慢慢渗透到金融模型、业务类型中,逐渐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并推动金融机构产生变革。然而,网络虚拟环境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原有声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宏观风险的同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微观风险。
金融科技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时,面临诸多的问题,总结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滞后,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如e租宝、大大集团等风险的频发;其二,互联网虚拟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确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金融科技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可篡改性、受攻击性,容易引发技术风险;其四,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交叉性、综合性、替代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Ⅳ 今天股市暴跌,微信群里说“今天中午,召见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同志,要求各大金融机构
1,这条消息肯定是假的,1PO不可能停止,有可能放慢节奏。
2,现在假消息满天飞,还传闻取消印花税,到目前都没有得到证实。
3,现在唯一公布的利好就是,养老保险允许入市,方案正在征求大家意见。
Ⅳ 为什么说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人类世界在经济领域发生的最重要事莫过于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和货币的自由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与货币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虚拟金融市场,并带动了实体经济实现了自数字革命以来的又一次持续的高速增长,人类社会因此出现了时代的飞跃――新经济时代到来了。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什么?是劳动力价值的全球范围比较(比价);而货币自由化的趋势是什么?是货币(传统的)本质的异化:从一个国家内的劳动力价值比较计量尺度演化为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所有国家的劳动力价值的比较计量尺度,从一般的价值尺度异化为虚拟金融市场的炒做筹码。显然,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换必然打破货币的国界(流通范围),而当越来越多的货币涌进虚拟金融市场时,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货币交易市场。现在,全球外汇市场已经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可以24小时的连续交易,所以它成为参与者最多,交易量增长(同其他虚拟金融市场相比)最快的虚拟金融市场。
在飞快增长的国际外汇市场中,为什么保证金交易方式增长得最快呢?据有关资料显示,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成为全球中小投资者的“最爱”,增长速度高达25%——30%。作为一个相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商品市场为什么增长得这么快呢?随着大多数国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资意识增强,追求高回报的意愿增强,抗击高风险的能力也相对增强。据统计,英国5年来年收入超过60万英镑的富翁增长了60%,这些富翁长年活跃在投资品市场,而且选择的大都是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而中国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长了17%,这样快速的收入增长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预言,中国的虚拟金融市场以及多元化、多层次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必将获得大发展,特别是那些需要较高风险偏好情绪支撑的虚拟金融市场——股票和外汇市场甚至期货市场。
与其他虚拟金融产品相比,外汇保证金交易独特的风险收益比设计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在全球虚拟金融市场中有许多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债券、黄金、商品期货,甚至包括房地产的二级市场等。在这些市场中又有许多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设计,比如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又比如外汇市场中有实盘、外汇期货和保证金交易。
虽然全球虚拟金融市场的大多数投资品都有收益高、风险也高的特点,但毕竟风险收益比不同,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情绪适应的程度也不同,客观地说,公平性与投资价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场中流行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一天内的波动幅度可以达到100%以上,如中国股票市场的所谓钾肥认沽权证就曾创下数天时间内飙涨8倍的纪录,招行认沽权证也曾有过10天涨8倍的惊人纪录。但是,曾经涨到8元以上的钾肥认沽权证,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废纸。这种交易品种所必然产生的巨大波动幅度对广大投资者来说纯粹就是赌博,而对它的设计或经营者来说,无异于“抢钱”甚或“掠夺”。再如全球黄金或商品期货市场,虽然也为许多风险偏好极高的投资者所最爱,但这类市场上的大多数投资品一天甚至一小时的波动幅度就可以达到几百点,甚至上千点,结果只是导致极少数人爆富,绝大多数人瞬间倾家荡产的结果。这类市场的风险收益比显然太高。
高风险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利,低风险好不好呢?比如外汇实盘的风险就很小,不同货币之间的汇价变动1分钱,买卖者的赔赚也只一分钱,汇价变动一毛钱,赔赚的比例才有一毛钱。显然,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安全,但与银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虽然不少股票有长期投资价值,但它的波动率也很低,而且中国股市是只能买涨赚钱,不能卖空赚钱,只能在牛市赚钱,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动不大,虽然安全,但挣钱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汇市场上做保证金交易,各个货币对每天都有100点左右的波动幅度,汇价每波动1分钱,投资者可以赔赚1元至2元钱,投资1万元,每天可能收益几百元(当然也可能亏损几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挣钱,也可卖空挣钱,因此也没有了所谓牛市和熊市。应该说,它是一种风险收益比比较适度,适宜参与群体最广大的投资方式。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飞速发展更缘于网络炒汇(技术越来越成熟)在全世界的兴起。网络炒汇是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显然,没有网络技术的大发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这种大范围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炒汇平台的开发者、经营者即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虽然在大多数网络炒汇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汇,也可以炒期货和股票、黄金等,但网络炒汇的称谓确实是因为这种平台的大多数交易额都与国际汇市相关。网络炒汇一词非常口语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代名词。
网络炒汇的特点是无形化、小型化、虚拟化、全球化、人性化,竞争力极强。在最近的几年中,它在国际汇市的交易额占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网络炒汇交易额就增加了25%。全球外汇市场中的保证金交易额大约已占50%。由于网络炒汇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连接到家庭,而且网络炒汇的“操盘手”就是投资者自己。所以网络炒汇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参与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与将财富完全交与别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这也是网络炒汇之所以被国际市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重要原因。应该说,正因为外汇保证金交易在诸多虚拟金融产品的交易品种中是风险适中、收益较大的,而且它的网络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够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它被国外投资者喻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巅峰之作”。
中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发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网络炒汇尚未在全世界出现时,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组织在中国大陆暗中推广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些交易大都不与国际外汇市场接盘,或者干脆就是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赌”,这必然造成广大参与者的巨额亏损,有些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段历史使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名声很臭。1994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保证金)业务。此后10余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及相关外汇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严厉打击的态度。
2000年以后,随着网络炒汇在全世界逐渐兴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在中国境内招募网络炒汇客户。对此,我写了专门的调查报告。指出网络炒汇是全球虚拟金融市场大发展的历史趋势,也指出中国不可能回避或拒绝这一历史趋势,同时还指出现在进入中国的大多数外汇保证金交易商不同于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国境内的那些专做骗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组织。这一报告引起了国家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随后我又写了一系列主张“网络炒汇阳光化”的文章,呼吁大陆境内开放外汇保证金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与国际金融市场在外汇保证金领域率先接轨。
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交易,而且采用了保证金交易模式。这等于是开启了中国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和网络炒汇阳光化的大门。随后,交通银行全国各分行,招商银行全国各分行全面开展了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或保证金交易。再后,有外资金融机构已经获批在中国大陆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据悉,四大国有银行已在积极准备,即将推出自己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网络炒汇)大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当然,尽管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很多优点,市场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须强调,外汇保证金是风险巨大的投资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净、再理想、再公平的虚拟金融市场,其本质也是投机市场,而只要是投机市场就随时会有“吃人”的现象以及“被人吃”的情况发生。所以,我不主张没有心理准备、风险准备、技术知识准备的人盲目参与网络炒汇,也不主张所有金融机构都争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控制和经营风险能力的人,请远离网络炒汇。
我写本书的目的不仅是讲授外汇保证金的基本常识、交易规则,以及分析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将我个人多年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心得告诉广大投资者,使投资者在参与这一游戏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这个游戏的水有多深。
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我的体会是,它对赌徒是火,对投资者则是水,对聪明的投资者则是顺水风帆。由于有保证金的放大,它对赌徒会有巨大刺激——这不能避免,而投资者按规矩操作,一点点积累,恰是如鱼得水,而对聪明的投资者来说,讲规矩,会分析,加上保证金可以极大地提高杠杆比例,确实如顺水加风帆。总之,参与这一投资方式,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心态调整、心理素质和对市场分析技巧的掌握。这本书的宗旨就是用实践经验和基本理论教会投资者:怎样掌握技巧、调整心态、建立自信,这相当于我们作战前对敌我双方情况的掌握,或者说是做功课。没有做过功课的人,不适合参与网络炒汇。我们常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应该说,认真读这本书,就是知己知彼的过程。虽然读了这本书未必一定掌握百战不殆的战法,但胜率却肯定会大幅度地提高。应该说,在虚拟金融市场上从事任何带有保证金性质的交易,有60%的胜率已经不错,而这本书的读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对在操作过程中人性弱点的不断提醒,应该有60%的胜率,甚至70%的胜率都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汇
Ⅵ 问:今天股市暴跌,微信群里说“今天中午,召见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同志,要求各大金融
您好,股市今天本应该会上涨,但是证监会在清理配资商,清出了22亿资金,导致大盘下滑,但是已经出了3大利好消息。第一,央行今天双降。第二,今明2天,将有1.3万亿养老金入市去救市,第三,证监会将清算融资,配资商,会让大盘走向平衡。
总之,大盘明天会走一个上升路线。
Ⅶ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Ⅷ 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投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
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
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出现。如投资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等。
Ⅸ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