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立商业保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资质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⑵ 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许可证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一)《公司法》
(二)《深圳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三)《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四)《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
二、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二)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
1. 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2)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户银行获取);
(5)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8)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
2. 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 出资协议书。
4. 出资人承诺书。
(三)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四)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出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 出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 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 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十)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⑶ 新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怎样经营营业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及营业范围包括: 1、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2、商业保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3、设立企业需具有良好的资信; 4、设立商业保理企业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5、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 6、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从事讨业务。
⑷ 办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二、
1、《公司法》
2、《 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 的复函》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符合《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四、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 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 户银行获取);
6、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 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 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出资协议书。4.出资人承诺书。
五、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六、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 职工作人员。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出资各 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 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出 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⑸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审批的条件
在2018年年末商业保理,典当,融资租赁三大行业,在深圳全面停止新设,股权变更。
深圳市金融办知悉,深圳地区于2018年10月22日起,已明确停止受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设立申请、及变更申请。具体开放时间,未有准确信息。以下是通知文件截图:
在变更此类公司的同时,股东公司一起转让,股东公司普遍是一些没有受到限制的企业类型,需要在此三大类公司有所布局的企业、投资人可以联系前海网络,让其提供此类公司。
⑹ 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条件 需要什么部门的审批
一: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
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
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
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三:上海自贸区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
业务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
二、申办条件
允许存续满一年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中国境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具体申办条件如下: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
资。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⑺ 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哪些哪些条件流程哪些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较高,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地址才可,时间1个月左右。
⑻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条件
据《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条例中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⑼ 商业保理公司怎么注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够做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和相关保理业务咨询的公司。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4、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应答时间:2021-02-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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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及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申报条件和经营范围如下:
一、申报条件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