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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失控证公告的内容为

发布时间:2021-12-12 11:23:06

A. 如何查询上海金融报某期内容,例如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版的某版面的一篇文章,谢谢啦!

在执行国家的9个SSE的又一重大步骤,推出ETF

购买ETF指数赚取玫瑰
赎回ETF 50股票出售其股份购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正式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有关负责人表示,SSE,SSE ETF集团成立于2003年。从那时起,上证所曾多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研,完成ETF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技术设计。
该负责的及时推出的ETF不仅将帮助解决部分的电流过程中,中国的基金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发达的在中国证券现货市场也将有一个积极和深远的人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上证所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紧准备和调试技术系统,交易所交易指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的制定,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系统,以确保第一只交易的顺利推出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简单的,高度的市场认可,在美国于1993年首次亮相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10年间,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都推出超过280 ETF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100亿美元。
的研究表明,ETF在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和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交易,增加深度和市场的广度。新华社

严格防止新的金融风险点---财务审计发出警告

虚假的个人消费贷款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诈骗罪。透露,今年从去年开始,审计近两年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案“,”民营企业在广东省,佛山市,主要冯明昌骗贷7.4亿元人民币病例------年审计披露的融资,重大的和令人震惊的。
“目前,我们清楚地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的审计。”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说:“暴露问题为突破口,揭示反映了一些在金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体制和管理的审计建议的基础上的显著非法。
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简单的检查揪出“财大”
“自成立以来,审计委员会,财务审计工作从检查的金融机构,财务费用,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中央对焦点揭露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问题,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的关注,有一个显着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影响。“范鹏说:”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发挥财务审计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深化和不断变化的中国的财务审计。 1984年审计成立后,次年又颁布了“审计的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行为金融和保险机构的审计和监督,拉开了帷幕。
1995年的财务审计为主要目标,以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的检查,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涉及信贷计划的实施。 “很多人相信,因为它是一个片面的认识,财务审计就像在过去的财务检查,看看了银行的财政开支就行了。的信贷规模控制,那是人民银行的中国和其他部门的事干。“范鹏说。
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阶段,检查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帐户。真正的变化是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审计法”,指出,根据法律,审计部门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损失,有效的审计。这样一来,无论是从审计的范围,审计内容,财务审计的实际内容将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地的资产质量,财务审计真实性,揭露问题,努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从点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来看,已成为一个广泛的,综合性的特点。财务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002年后,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务审计和进一步的审计目标,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效率,大力推广计算机技术,财务审计,风险审计阶段。
财务风险提出了许多新的标志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往往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的基础发生变化时,更独立的财务运作,财务稳定性,不能过多地依赖国家信用支持和行政措施的保护。
“在过去的两年中,一个新的形式,不断出芽的情况下,反映勾结银行和企业内,外,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欺诈,开始在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表明,目前商业银行和金融犯罪表现出更多的情况下,新发,高层次的人,所涉及的金额,手段更加隐蔽。究其原因,有的分行的银行按照法律意识,内部控制是不完美的,尤其是对弱枝“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有很大的关系,高度重视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需要吸引。
资深审计人员,多数骗贷大案要案,是官商勾结的结果。凤鸣张的情况下,例如,,如果凤鸣常在中国南海支行的银行人员内外勾结,工商银行采取逆程序审批的,审批机关和各种违规行为,凤鸣常不能成功借出74亿高贷款。
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寻求银行效益,违反“银行的眼,闭一只眼,只要有钱,任何的损失就行了。 “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以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行为,虽然不一定每一次损失,但违反容易为坏人钻空子,如果允许的时间内取得成功,他们带来显着的伤害。”
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没有,但往往不落实。 “虽然贷款程序的执行程序,但它只是一种形式。”范鹏说:“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跟上,内部控制机制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披露,早主动及早治疗
范鹏说:“目前,我们将与有潜质的警告公布的典型案例,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预防等金融案件,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和无害的,高效的金融机制运行。”
提前披露早主动,早治疗。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当一些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你必须是真诚披露的典型案例,以发挥赢得了信任的作用,这是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以防止和减少风险。
事实也证明,这些年来,财务审计公告典型性萌芽金融专业,并揭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防范和化解金融潜在风险,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2001年中国银行在审计中,通过暴露一些金融机构利用了大量的商业银行资金在票据市场管理的漏洞投资股市等突出问题,并促进人民银行整顿票据市场,挤压股市泡沫,2002年通过,以揭露虚假按揭贷款诈骗银行资金,制造虚假繁荣的真正的房地产突出的真正的房地产开发商,并促进了有效管理的国家部门2003年的房地产市场,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无论他们自己的财政资源,利用银行贷款,大力城市建设等突出问题,国家所造成的高度重视。
几乎没有人质疑,难以在所有情况下的金融犯罪调查。的金融业混合发展趋势,中国的金融风险,并显示一个新的形式表达,金融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的新的挑战,在当前金融风险防范,这样可以确保做到早期检测和早期治疗,在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新华社

曹凤岐说:四大行上市将导致一个“失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日前表示:“在国内市场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定要谨慎。”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环境是不是好,不仅提出这个问题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上市不到了大量资金,并可能进一步伤害证券市场,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资金失血。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曹凤岐呼吁必须谨慎,“因为不具备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
曹凤岐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现在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必须是。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三钟经)四川金融投资报

二,对城市的机构:

“低”再现清晰的底部的来临

趋势,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上海和深圳股市的每一次调整是由于深层次的体制创新带来重新洗牌,最近,这种趋势尤为明显。
在主板跌破或接近发行价的新股的情况下,高定位的中小企业部门对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混乱,混乱定位系统是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和健康的市场。当然,这是一个短期行为的中期和长期的股票价格定位,更大的影响来自全流通预期,国际化的过程中,“双Q”(QFII,QDII)制度。全流通始终是一个预期,但“Q”的国际化实际上是非常真实的。同时的甲股和H股上市公司的股价相比: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和4月30日,二零零零年,年6月21 AH份额溢价238%,108%,171%和179%的问题,分别。虽然在不同的市场,不同的投资偏好,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但与平等权益的比价效应推动下,A股股票枢纽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向下的QDII预计这样的标准,以增加强度。
同时,不要低估了机构投资者结构上的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自2003年以来加速扩大,已成为绝对主力的证券投资机构,但超常规的发展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非标,以及作为一个单一的概念,但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实证研究显示,目前有显著“随大流”的行为在国内股市的机构投资者,比“随大流”的行为,买股票和卖出股票的从众行为。此外,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属于一个长行机构,在短期活跃的机构,如券商,私募基金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机构投资者的畸形结构,加强机构博弈风险。什么类型的主要资金确定股票的市场,我们相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仍然呈现“单边市场的典型特征,是单方面的玫瑰,单边下跌。
然而,在短期的角度来看,股市跌宕起伏的市场成本有一个更直接的关系,和历史趋势。的平均股价比较的历史,盈利,账面价值等指标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上海和深圳市场的历史低位区域,盈利,账面价值与“5.19”开始前, 1049位置相当重量的市场价格现在是稳定的结构,5元,5-9,超过$ 900的价格结构是两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形态。历史的规律,这是一个低风险的投资领域。争取他们的努力重现历史低位区域特点往往超过人们的预期,但反弹可能是单方面的。
从短期的走势来看,已经有许多的“翻身仗”的信号。第一个反弹阳线数量突破4月7日到5月10反弹阳线了。 5月11日6月28反弹阳线持续2个,6月29日以来,第一次在四个蜡烛。反弹的阳线的数量增加,反映增加了信心。二是持续上涨的天数开始增加,反弹(月底),持续时间只有五天,这打破。去年显着增加“数量”的力度,失败意味着空方力量。缺乏的是还没有找到一个共振的市场造成了突破性进展。

广东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新闻:

仅次于日本股市的A股市场争夺荣事达三洋质地令人担忧

唯一的“外国证券”宁波东睦上市的高现金股利余音未完成,日本三洋登陆A股市场,这样做。昨天,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该公司将发行8500万A股,7月12日。因此,A股市场的第一个两洋股票是“日本的股票。”
日本企业的优势份额
“招股说明书”显示,与日本三洋公司及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荣事达集团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16%,中国公司持有50.24%的控股地位,中国公司似乎是在企业。事实上,该公司的主导产品洗衣机和微波炉的是日本三洋的商标:三洋“和”SANY0“虽然该公司是不是独家使用,因为该公司是成立于1994年2月,在生产技术是从日本三洋引进,该公司“将继续到需要进口来自日本的三洋,并无法保证在未来引入新技术的日本侧而不是一个第三个方和日方将继续给提供的技术;以来形成的荣事达三洋三洋日本一直在该公司的主要的东西占主导地位。
盈利能力令人担忧
近年来,挤出“兄弟”和韩国产品在中国,日本三洋业务疲态尽显,其他公司如索尼,松下有影响力的日资大。荣事达三洋公司的质地,它是难以让人恭维。
荣事达三洋问题的情况下,高达85亿股的股本,是唯一能够筹集资金200916500元,A股,这么大的资金流动,并筹集资金的能力弱的,是比较少见的。其发行价为2.6元/股,也是继中国联通再低的发行价,但问题的市盈率是不低,发行前总股本的18.18倍。事实上,与下列因素有关,荣事达三洋,以满足上市的标准:增值税退税的税务部门,近三年分别为1657400元,1.7亿元,1613000元的,由于安徽省外商投资先进企业“,从2002年到2004年,该公司的所得税率只有10%,低于一般所得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一半。
此次发行后,公司将投资在微波工程78144600元,这不禁让人马上联想到国内巨头微波所谓的“价格杀手”格兰仕募集资金投资6000万元,在市场网络建设,意图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国的整体份额的想法和大股东的公司,但无处不在的国内家家电巨头,虽然已经很大的变化中的销售模式,6000万元巨资到底是否在使用时与一个起到有益的作用也使投资者难以放心。
快速上市前的现金股利
到这宁波东睦之前,上市高,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似乎也不甘示弱,荣事达三洋。该公司表示,根据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已发行之前,该公司一直是“及时雨”向老股东获得5股,每10股派2元的利润分配的决议。因此,在除了正常年度分配,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26936520元老股东单独享有的现金股息,目前由新老股东享有的留存收益是下降到440144300元的。去年,该公司的每股收益为0.14元。成都日报(记者杨捷)

天威500千伏变压器抢滩国际市场

前几天,中国的第一个500千伏的变压器出口项目---苏丹麦罗维大坝功率传输线变压器电源在哈尔滨签订的合同,该项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联合竞标。
该项目的24个单位,变压器的总合同金额1.52亿元。天威集团今年的另一个主要出口项目后的出口产品到美国,伊朗,孟加拉国,中标。该项目中标天威集团打开非洲市场的大门,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河北日报

华龙研究:

每日投资指南“08年4月7号

沪深股指昨天低开低走,对于弱,出现了小幅下滑。其中,沪指低开于1448点,之后指数在一天的收盘点位,收于1438点,跌12点基本上运行在相同的3397点深成指低开,然后逐步下降,尾市收于3364点,跌幅33点。两市在交易量萎缩,比前日,总营业额8.6亿美元。

盘中市场热点仍集中在中期报告冒泡“行情继续排练。牧股份厦门钨业,大唐电信,深天马中期业绩有较大幅度增长的股票,不仅防守,而且还继续追逐市场资金,市场趋势上行链路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衡量股票价格,更深刻的认识,其市场在过去的一年中,“价值投资”的概念,“涨重势重坠,”股份训练也导致的资金投资在良好的运行性能优良的上市公司,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制度化的游戏,股票基本面的好坏将成为投资和定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在ST宏峰和其他结果的ST个股上涨,为首的改善,该板块放量低的一些股票,短期拉升的形态,由于这些公司的基本面的不稳定,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免这些品种或短期参与,快进快出。与此同时,两市跌幅榜的到来,盈利预警,预亏的股票继续下跌,川投长钢,金自天正最高跌幅前列,面临的中期报告,蓝筹股表现不佳将继续出现分化。昨日普遍下跌的小型和中型板也下降,导致科技股的主板市场,以进一步提高该指数的压力,不确定的扩张看跌的影响在大盘指标股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影响操作的索引。

技术上看,指数调整的压力,由于短期超买的技术方面的。共享计划的角度来看,指数高于1428点支持的反弹可能仍然时期,但问题是,如果他们被击穿,指数将可能面临下跌1410点,而相应的技术指标已经下降到较低的位置,请继续下的磨损的可能性。均线系统,主要股票指数下跌至5,20日均线下方,将测试低于10天移动平均线。向下路径的角度来看,较昨日下跌轨道回抽确认,只要股指不回去的通道,反弹仍然是值得期望!

总体而言,在技术上超买,看跌的现金及短期资金利润多种因素的消息,该指数下跌。建议密切关注最近的消息的变化! (华龙证券吴晓峰)

每日潜力股推荐(2004.7.8)

申达股份(600626)

上海纺织出口及的领先国家纺织品进口和出口企业,与的扩张出口配额和取消该公司的纺织产品在日本和美国和欧洲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提高的发展环境和产品从公司的规模优势的情况下,未来业绩增长在近几年保证。 2003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397元,目前约16倍的市盈率,远低于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的平均市盈率。从股价变动的角度来看,目前的股价止跌企稳,量不断扩大,在底部的准备阶段。考虑到该公司已经宣布的配股方案,建议投资者短期关闭

请注意。

山东海化(000822)

大的规模优势,主导产品纯碱生产规模位居亚洲第一,也是全国最大的生产溴,新开工项目2005年建成投产,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合成碱业公司。我们的主导产品有纯碱,溴素,三聚氰胺,硝酸,氯化钙等,帐户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属于国家化学类的重点企业之一。表现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过去两年的表现可以持续超过0.3元。从化工行业的增长和公司业绩的角度来看,结果可预期的持续增长。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股价上涨了90%以上,该机构应该有其基本面的良好预期,股价跌破250天移动平均线,股价呈现稳定的趋势,大盘反弹股指反弹以来涨幅并不大,建议关注。 (华龙证券万小伟)

(特别声明:在本机构,我告诉自己机构,和财产的利益相关者和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兴趣。)

五,市场传言:

7月8日传闻及参考

据悉,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厦(600052)广厦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目前正在开发南京汤厚瑟巷项目碑亭巷项目,据估计,大约有16亿美元的总投资项目,开发周期约2-3年。由于项目的投资数额较大的,该公司拟进行信托融资。
据传说,上海宝钢集团近日宣布,开发的合资公司,上海宝钢集团下属的宝优特强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场近几个月来,销量一路飙升,势头后来居上。
据传说,根据韩国双龙汽车朝兴银行双龙投标人的主要债权人之一,已被限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在美国的养老基金。这意味着,上汽集团和其他公司竞争双龙过程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据传说,波导股份(600130)的关注与德国西门子移动的战略联盟已正式启动。目前,双方的合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将在本月开始建立一个培训中心。
据传说,前几天,万科房地产投资银行和国际专业的(HI)签署了合作协议,开发的中山项目海外融资安排。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HI公司中山项目总计超过35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42个月的贷款。与此同时,万科在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的新华信托1.9995亿元的信托贷款。此外,万科19.9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发行也将在短期内实施。

B.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C. 关于金融许可证换发后未进行公告如何处罚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D. 以下哪些不是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七不准"规定中的内容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监管角度而言 银行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这类股则具体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 但是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F. 司法通告:关于 (身份证号xxxxxxxxxxx)在金融机构恶意欠款一案,截至20

如果收到这样的短信
并且你之前的确是有过这样的欠款,那么最好尽快还上
当然了,这个短信也是催款的手段之一,并不是真的有官司
不过欠款总归是要还的,拖欠对自己的信用影响还是很大的

G. 关于金融机构对对逾期贷款在报刊上公告催收的规定

关于金融机构对对逾期贷款在报刊上公告催收的规定网络暂时没有搜索到,除了报刊公告之外,可以以通知书与法律途径的催收行为,必要可以进行法律起诉,还款方式有现金、盛付通第三方平台转账、银行转账等形式。

H. 金融机构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不得在营销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I.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J.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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