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金融服务信息查询机制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② 如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金融服务功能
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有以下几个要素:
有平台。一般来讲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组建成立科技孵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建设的领导、管理和协调。根据其服务功能,重点打造“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创业服务、科技人才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四大平台。科技孵化器的主要工作抓手包括整合本地的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业镇创新中心、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支撑平台资源。
有机构。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服务对象的需要,在孵化器内全力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积极吸引促进支撑区域服务竞争力构建的配套服务机构,比如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引入为开展检索、查询、实验、测试、标准、中试等活动提供设备、仪器、场地、咨询、认证和技术指导等专业性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群体,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技术、市场、信息、培训、商务、法律、金融、会计等各类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利用社会服务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和提高创新效率。
有人才。一方面要有为科技创新突破发展做领军和中坚的业内专家、技术骨干,这类人才可通过积极促成企业与知名科研院所洽谈合作,建立海归人才创业基地、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方式来引入。另一方面也要有符合本地企业发展的技术人才,这类人才可通过建立科技孵化器人才培训基地来发展。主要培养途径包括组织孵化企业与本地科研院所或行业知名研发机构形成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并对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针对本地主导产业开设相应专业课程、技术培训,聘请高级技师及工程师亲自授课;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者和管理骨干的培训。
有资金。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市区(县)科技人员创业孵化基金,利用市级“科三费”建立科技企业创业引导资金,实施政府、孵化器、创业者三者联动,共同参与风险投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等以各种形式投入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等。加快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立风险投资与退出机制,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运用信贷、信托、租赁、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探索成立产业扶持基金,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及优质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
有机制。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考核机制。入孵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地方规划重点产业为主,环境污染小,易治理,能耗低,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入孵流程为:企业(自然人)申请——入孵评估——入孵核准——入孵签约;企业具备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产值(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达标,则迁出孵化器;探索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创业成功率、在孵企业成长速度、毕业企业质量和水平、科技资源的聚集和转化、创业资本的吸引和使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发展。
③ 什么是金融服务专业
金融即货币的资金融通,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内称。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容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体、金融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金融主体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的人和单位,包括投资者和融资者;金融客体就是人们参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关系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哪些人有资格可以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④ 金融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对包括个人和企业数据在内的各种金融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标准化和发布。
二、搭建适用于金融及相关行业的信息技术平台,提供解决方案。
三、利用金融信息开展金融分析,资产定价和风险评估。
四、在金融信息基础上设计金融产品和搭建金融模型。
五、研究资产定量管理方法和金融产品量化交易策略。
六、提供金融信息相关咨询和外包服务。
⑤ 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⑥ 如何应用互联网方式来运作金融服务
转载:上海小财迷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由单一的计算机和局域网阶段进入到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相结合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信息技术革命的升级带来了新的经济运行方式——互联两电子商务,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发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深远意义的探讨,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实践目前还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上,本文则选择“金融资金运行”这一贯穿金融活动方方面面的范畴为研讨对象,对互联网技术可能给金融领域带来的变化做一个整体性的、基础性的分析,进而对金融投资、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发展战略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一、金融资金运行的内涵
从资金是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以把金融资金定义为,在金融活动中,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通俗地说就是资本化了的货币,其存在形式是各种货币化的或证券化的资产,例如,能够带来利息收入的各种存款、能够带来股息和资本升值收入的股票等。
金融资金运行强调的是货币的资本化过程,它以货币的增值为动因,在一定组织机制下,通过货币的使用权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转移,实现货币向价值创造领域的流动,最终实现货币的增值。因此,金融资金运行不仅把金融领域中的各个主体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也把实现货币资本化的虚拟经济活动与实质经济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需要明确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资金运行都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实现的,金融资金的运行应等于广义的金融市场(涵盖借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它明确了从投资者出发的研究立场和角度。资金配置机制除了市场之外还存在计划管理机制,因此,金融资金运行的适用范围较之金融市场运行的概念要广。
回顾社会经济发展史,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会带来生产力的革命和生产方式的创新。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发展将为我们带来生产的智能化。互联网技术把信息技术革命带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也不妨从效率和方式这两个方面探讨它对金融资金运行深远的影响。
二、如何理解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提升作用
金融资金运行的动因和目标是要实现货币资产价值的增值,运行效率的提高自然就是指价值增值能力的提高。由于金融资金运行不属于社会财富生产的范畴,其价值增值只能以实质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最终体现为,金融市场能否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经济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从两个方面提升金融资金运行效率:其一是产生了新的产业,给经济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为货币资产价值增值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其二是提高了金融市场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和灵敏性,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前者是从增量的角度提升金融资金运行效率。后者则是从存量角度提升金融资金运行效率,是对金融资金运行机制的又一次完善。我们可以利用西方现代投资理论中的有效率市场假说来说明后者。
有效率市场假说按照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信息种类和程度,把市场效率分为三种水平状态,市场价格所包含的信息越多,市场的效率水平就越高;当市场价格只是充分反映了历史数据提供的信息时,市场处于弱效率水平状态;当市场价格不仅反映了历史数据提供的信息,还包合了其它各种公开信息时,市场处于中等效率水平状态;当市场价格不仅反映了各种公开信息,连内幕信息也都包含进去了的时候,市场处于高效率水平状态。当市场处于高水平效率状态时,所有存在的信息都已反映于价格水平中,市场价格将是资产现实价值的反映,亦即资产的市场价格与价值同一。不难看出,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与否,是市场是否有效率的关键。而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直接取决于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与速度以及市场参与者对信息反映的灵敏度。
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为上述反映的灵敏度提供了技术支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将无数电子计算机联系起来,形成了一台无边无际的、具有无穷威力的超级计算机。形成信息技术革命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互联网的实时性和共享性会使信息迅速传播,很少有人能再凭信息优势独享垄断利润。
当然,先进的技术并不能一定保证市场达到完美的状态,效果如何还要受人的因素的制约,这其中,除了人的主观能力的差异外,还有人的主观动因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信息的传散方面,但不具备识别信息真伪的功能;互联网对信息自由传播的贡献也“使谣言贩子如虎添翼”。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也会造成市场价格和资产实际价值的偏离。这说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会有效地提高金融资金的运行效率,但也仍然不会使金融资金的运行保持在绝对的完美状态。从有效率与无效率的辩证关系来看,在技术水平落后的情况下,无效率是绝对的,有效率是相对的。而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是否会使有效率成为绝对的,无效率成为相对的呢?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毕竟为价格充分反映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持,并具有同样强的纠偏能力。
三、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潜在影响?
面对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潜在影响,作为金融资金运行主体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应如何应对呢?
l.投资者的对策
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是投资者为追逐超额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积极挖掘、分析和消化信息的结果,而在金融资金运行高效率的条件下,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微乎其微,信息挖掘往往徒劳无功。这一矛盾的普遍存在并不是什么坏事,它只会令我们更加坚信投资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方向。
科学化的投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已经产生了,但是,由于市场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状态的普遍存在,使得传统的、以寻找价格偏离价值的资产和进行价格预测为核心的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一直能够在使用人数和总体业绩上与科学化的投资管理方法平分秋色。市场效率的低下辅之以市场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一直在为传统的投资管理方法提供着较高的成功机会,同时使现代投资管理理论的应用显得成本过高,从而难以获得支持。例如,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以挖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为核心的基础分析方法,再加上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手段,使得一些证券投资基金成了新一代庄家,令市场对之刮目相看。真正试图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进行科学化投资管理的基金经理人尚拿不出具有竞争性的业绩来。据称“泰和基金是按照经典的投资原理管理运作的”,但是,它的经理人却被迫申请辞职了。必须承认,科学化的投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尽管代表了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但其应用及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是有条件的,市场环境很重要,当然,也不能排除运用者的主观能力问题。
信息技术进步对市场运行效率有很大促进作用,有助于改善管理方法应用的市场环境。因为,按照有效率市场假说,当市场处于弱效率水平时,依据历史数据进行价格预测的技术分析就是无效率的;当市场处于中等效率水平时,连根据各种基本面因素对资产价值进行逻辑推演的基础分析也变得无效;当市场处于高效率水平时,市场就是无懈可击的,投资者只能以获取市场平均收益为主要目标,这时,通过组合管理实现投资整体效用的最优化,并通过风险管理有效防范系统风险的科学化投资管理方法就应该是投资管理者的理性选择。在亲身从事投资管理或选择职业投资管理者时重视这一点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2.金融机构的对策
互联网技术引发的新一波信息技术革命浪潮,从另一个方面,引发了我们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思考。
商业银行的产生是以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信息传播不充分导致投融资双方难以匹配为必要条件的。互联网技术在信息共享、信息交互性传递等方面的特长,从技术上解决了金融资金运行中的一些原始问题,使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商业银行生存的基础和业务发展的方向。
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例,银行信贷业务既是其发挥货币保管和结算功能的必然结果,也得益于银行信贷业务具有积少成多、续短为长、变死为活的作用。也就是说,银行信贷在金融资金运行中存在的基础一方面是原始业务的自然派生,另一方面则归因于信息传播的不充分和市场机制不完善。信贷业务克服了金融资金运行的障碍,其宏观和微观效益都是显著的,但是,这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合了投融资双方各自利益的割让,因为,银行是靠存贷款利差维持运营的。因此,间接融资相对于直接融资而言是一种较高级的形式的说法,是针对一定技术、市场条件而言的。在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本性驱动下,只要技术条件、市场条件许可,投融资双方必然会谋求直接的联系,亦即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会使间接融资方式被直接融资方式超越。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从市场机制的方面证明了这一点,信息技术在金融资金运行中的应用,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又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
当然,技术进步对直接融资方式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对银行信贷职能及间接融资方式的全面否定。这是因为,技术进步与金融业的行业管理和制度规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互联网对商业银行职能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衍生职能的弱化上,并不直接影响原始职能。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也会影响到直接融资方式中的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有关订单驱动系统和双向报价驱动系统优劣评判一直难有定论。订单驱动系统是通过一定的交易系统,将条件相当的交易双方直接匹配,在众多竞争者中,成交者分别是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和卖方中要价最低者,既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中间也不存在效益的泄暴,点对点的电子自动交易系统在高效、防止经纪商欺诈等方面为它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该系统对有行无市、交易过度火爆或过度疲软等情况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双向报价驱动系统中,做市商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有助于保持市场的持续和稳定。但是,不要忘记,做市商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商,盈利仍是其首要目标,其盈利方法类似于商业银行,来自双向报价中的递、要价差。因此,做市商明显是一个有成本的中闻环节,并且,由于做市商在双向报价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垄断性是可以肯定的。其实,订单驱动系统的问题仅在特殊的市场时刻才会出现,而并没有实证结果能证明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时刻双向报价系统的运行优于订单驱动系统。
我国采用的电脑订单驱动系统曾在1996年12月16日出观过有行无市的景观。15日晚,人民日报就市场过热问题发表了言辞强烈的社论,广大投资者深感问题的严重性,16日一早便纷纷挂出了卖单,在几乎没有买单进场的情况下,交易系统陷入了有行无市的尴尬境地。但在国外以做市商系统为主的市场中,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崩盘。因此,做市商系统的优势显然不是十分具有说服力的。
金融资金运行对高效率的内在追求和技术进步支持订单驱动系统这一点,应该在我国证券公司确定经纪业务发展战略时引起足够的重视,证监会在发展国债市场、创业板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时,也应像发展股票市场那样,发挥我国市场的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技术,不必亦步亦趋地尝试西方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各种制度安排。
3.监管者的对策
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提升金融资金运行效率,这给监管者提出的基本问题就是监管者的地位和作用在新形势下是否需要调试?
政府介入和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合理依据在于市场机制在很多领域无效或缺乏效率,即“市场失灵”。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价格反映信息的速度和程度的提升作用,有助于“看不见的手”发挥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因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弱化对政府监管和调控市场以弥补因信息不充分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需求。但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不可控性和共享性,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加强规范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的建设?信息任意泄露和传言横流同样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在于管制(也管不了),而在于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更加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设想由监管者代表政府为社会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作为市场信息的初始发布点。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1999年年报已经被要求在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登载,就包含了这种思路,只是在技术和内容上还有待完善。
在金融资金运行的监管机构中,中央银行的监管手段最为齐全,不仅有行政手段,还有经济手段,加之它可直接控制货币发行,因此,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人在依据金融资金的内在联系,试图寻求中央银行调控全部金融资金(不仅是银行借贷资金,还有证券市场、民间借贷资金)的途径。然而市场效率的提高对政府经济干预需求的降低作用,有理由让我们对中央银行职能重点及其货币政策的前途发出质疑。如果政府职能的重点将因技术进步发生转换的话,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职能机构之一的中央银行也不会例外。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其职能重点和发挥作用的途径也应该发生转移。网络货币和网络信用的发展,是否将打破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地位的下降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深化,是否将更加弱化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信贷需求?中央银行要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和如何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代理国库的职能可能是因技术因素而改变的最少的一项,在任何情况下,理财都是必要的。如此说来,我们是否可以探讨弱化包括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在内的监管者对金融资金运行主动干预,让监管者退回到“守夜人”的角色中去呢?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还可能会给传统的货币政策传递机制带来问题。例如,货币供应量将更难以进行数量界定和统计,从而动摇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地位。如果货币供应量不再是可靠的调控目标,它的替代品是什么呢?美国已经将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重新确定为利率。但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资金运行的特征将是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金融交易的价格自然也将是个性化的,有代表性的市场利率或基准利率的提法是否会失去意义呢?虽然从原则上说,高效率加上新的金融资金运行方式的出现应该给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带来新的时代特色。
此外,互联网技术既有助于金融资金运行的开放式发展,也为金融的国际化监管提供了技术便利,从而使金融资金运行效率的提高突破国界的限制。
四、如何认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金融资金运行方式的创新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对金融资金运行方式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影响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在金融资金运行中的地位和所占比重;另一方面是通过技术支持和在线商务的发展,促成新的金融资金运行的组织实现方式——在线金融资金运行方式。
金融资金的运行方式分为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这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性质、流动性、可控性和对经济运行的适应性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各有自己适用的领域。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它为长期性金融资金融通提供了多种流动性强的选择,从交易双方的收入和付出来看也是直接的,漏损极少,价格的客观性较强。直接融资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低效率。互联网技术引起的信息公开化和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增强,有助于直接融资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间接融资的优势在于它为短期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而且从传统的银行信贷的萌芽看,间接融资是作为货币保管业务的一种衍生品出现的,属于典型的动员社会闲置资金的行为。因此,只要银行还继续办理结算业务,间接融资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不过,互联网技术对投资直接化的促进作用会导致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化,从而对银行信贷业务提出高流动性的要求。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存款货币银行的结算业务是否会受到来自网络机构的威胁?创造派生存款的功能是否仍由存款货币银行垄断?这些并不是技术问题,只要宏观经济调控的模式不发生变化,即使技术实现不成问题也没有用。
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影响金融资金运行方式方面,最具魅力当属它所带来的在线金融资金运行方式。在线金融资金运行方式的出现和普及对金融资金运行具体将产生什么样的革命性影响尚难以估量,因为,金融资金在线运行的意义不仅在于交易实现过程的自动化、实时化,更在于它可以将金融从业人员从繁杂的、重复性的脑体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他们可以集中精力开发、创新,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凸现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在保持企业竞争力中的重要地位。电子技术时代的标准化特征将被个性化、人性化特征所取代,社会经济生活将更加丰富多姿,人的需求将获得极大的满足。
在线金融资金运行方式的出现和普及除了技术条件外,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它在美国这样的计算机、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国家尚初露端倪,在我国自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金融资金运行中的应用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从50年代起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就开始使用脱机式电子计算机,60年代银行业务的联机化就开始了。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为金融业提高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客户服务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自80年代起我国金融业推行金融业务的电算化,但是,受人力资源知识结构、资金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约束,金融电算化的业务、地域等的覆盖面扩大缓慢、发展缺乏深度。事实上,当前我们很多著名IT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此解决方案,都是西方国家六七十年代时解决的综合业务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动化办公系统等。在我们真正体验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资金运行的革命性影响之前,无论是投资者、金融机构还是监管者都还需要做大量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⑦ 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诚信机制,最关键的因素有哪些
完善自身守信制度
健全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
要学会应用外部的信用管理技术,做好信用管控。
⑧ 什么是在线金融服务
在线金融服务是指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规范业务管理, 向企业提供一个全面性内的金融容在线服务,实现统筹业务、入区评审、小贷、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的在线服务, 建立市场化投资的对接机制。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在线金融服务系统基于网络开展业务的需求变得更加广泛。使用互联网以及外联网这种当前最流行的尖端技术和运营模式,可以极大地节省金融业务成本,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能力;可以极大缩短业务的交易时间和提高交易效率,把以往需要几天的交易过程变得瞬间即可解决;可以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金融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应对激烈市场变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