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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

发布时间:2021-12-13 16:26:06

『壹』 农信社的呆滞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多少

一、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 (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 (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字串2
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
字串1
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①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超过30%)
②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 (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
③对最大十户贷款欠息比例=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本期实收利息额)×100%;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8%)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4%)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后相加之和(见后表《农村信用社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分人民银行、银监局两种统计口径)。
字串8
核心资本=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6%)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呆滞呆账贷款余额×100%;
13、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5%)
14、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0.5%)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15、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100%;(标准:不得低于90%)
16、非利息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100% ;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17、资产费用率=费用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
字串5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二、经营状况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l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是指现金、短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等项目的合计数,它们具有直接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称为速动资产。
3、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4、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
字串3
四、会计分析有关公式
1、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权益比率(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3、负债对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4、流动资产比率=流动资产÷资产总额×100%;
5、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6、应收利息比率=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总额×100%;
7、存款平均付息率=存款利息支出总额÷各项存款年均余额×100%;
8、拆入资金平均利率=拆入资金利息支出额÷拆入资金年平均余额×100%;
9、利润完成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本年计划利润×100%;
10、利润增减率=(本年实际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总额×100%;
11、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12、资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五、折旧公式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字串3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
①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②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度总和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六、其他常用公式
1、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3、利差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100%;
4、现金资产比率=现金资产额÷资产总额×100%;
5、负债(资金)自给率=(自有资金+各项存款)÷负债总额×100%; 字串7
6、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100% ;
非信贷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国债投资、上市长期企业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拆放全国性银行、拆放其他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其他应收款、不良非信贷资产。
不良非信贷资产包括:不良其他长期投资(到期没有兑现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和当年没有收益的其他长期投资,下同)、逾期拆放全国性银行、逾期拆放其他银行业、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逾期调出调剂资金、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应收再贴现款项、应收转贴现款项、长期其他应收款(挂账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七、资本充足率最新计算公式
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帐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1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7

『贰』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设上限,是不是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可以无限高

应该不是无限高,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就是高利贷,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叁』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存比情况反映什么问题

就是反映存款与贷款的多少即比率问题。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

『肆』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4)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伍』 为什么书上说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而有的资料上又说不得超过15%

正确说法是不得超过15%。

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贷款质量的高低不仅在微观上会涉及其自身的安危,而且在宏观上对一国的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最早强调的风险管理就是对其贷款质量的管理,即信贷风险的管理。

为控制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5%。不良贷款比例越低,说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越高,其控制信贷风险的水平程度也越高;同时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好,盈利水平高。

(5)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扩展阅读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实际上,从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中人们可以看出,自有资金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国家银行的钱主要来自存款,各项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项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国银行的钱主要是存款人的钱,国有银行的资产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国银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银行不过是个“资金池”,它一方面作为债务人把存款人的钱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将钱贷给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不该贷的客户提供贷款,就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存款人的犯罪。

『陆』 新规确定私贷利率不得高于15.4%,那之前借岀超过的

可以跟借贷平台客服协商降息,如果协商不成保留好证据,拒绝还款,不过本金还是要还的,同时向银监会举报可以跟借贷平台客服协商降息,如果协商不成保留好证据,拒绝还款,不过本金还是要还的,同时向银监会举报。

『柒』 央行银保监会明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表示,与以往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工具相比,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形成自我约束内在机制,引导其根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宏观调控需要,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

分档设定集中度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分为五档,分别为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其中,中资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通知明确,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总量管理+结构优化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管理制度分别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两项管理要求,既有总量管理又引导结构优化。

前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分析人士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次制度的实施将稳妥有序推进,不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

从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角度看,专家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制度设计已充分评估银行调整压力,除采取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个别调整压力较大银行,还可通过申请延长过渡期等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银行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捌』 贴贷比的银监局规定

票贷比=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各项贷款。
一般地方银监局会给辖内银行出具针对该比例的参考意见以前一般是30%,后来逐步放开到5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地方银监局的参考意见往往会被无视。这一比例也一再被突破,有些激进的区域型银行甚至超过了100%。没办法跟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这种硬性的监管指标去比较,监管部门新出台的小指标。以前虽然常常会被区域银行无视,但现在却越来越被监管部门重视,所以未来会否成为相对重要一些的监管指标也是有可能的。
拓展资料: 信贷业务“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服务收费“四公开” 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玖』 哪本教材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版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权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拾』 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流通市值5%。我对这句话里提到的“余额”二字无法理解。

其实这个余额就是一般理解上总额的意思 只是用总额这个词可能有些误会 因为所有的发生额加在一起可以叫总额 现有的存量额也可以叫总额 所以用了余额这个词 专门指现有的存量额 比如一次融券5万股 然后又还了 又融券5万股 余额就是5万股 总额就可能被理解为5万加5万股
证监会这些人有时候写东西确实让人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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