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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7 15:20:40

Ⅰ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Ⅱ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Ⅲ 谁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电子文本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33号)

Ⅳ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频发,不仅会造成自身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易引发外部事件,动摇公众信心,影响其声誉和形象,个别大要案的发生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危及整个地方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间题。案件频发的成因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发生的案件呈现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原始的特点,作案途径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职务之便和人际关系侵占、娜用资金。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控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在案件36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尽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修订、补充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筱盖不全、规定不细、要求不严及操作性差等问题,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力。部分县(市)联社在开办新业务时未能制度先行,导致风险控制覆盖面不完整。制度执行不力。基层机构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受网点规模、基础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不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致使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内外账务核对不规范,会计复核工......(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Ⅳ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Ⅵ 如何做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等。自1951年成立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体系,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受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其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合作制时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规模受限等问题,2003年,我国突破了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经济”的范畴,对农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属于“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天津的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省联社模式。
作为破解农村金融的创新之举,银监会2006年底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组织,并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金融中介数量不足的缺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在今年以来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把握好整体走向,求得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Ⅶ 如何搞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类工作

人是生产力中的根本因素。只有解决好人的问题,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信贷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信贷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信贷队伍建设上要切实抓好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抓好信贷人员的选拔工作。要高度重视信贷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信贷人员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选聘优秀客户经理,真正把人品好、素质高、懂业务的年轻员工充实到信贷队伍中来,不断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缓解人员不足与业务发展的矛盾。二是抓好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方案,积极采取集中授课、业务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常规培训、集中培训和以干代训,形成“全方位、循环式”的常态培训机制。常规培训的内容要涵盖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以及信贷文本填写、系统操作等,侧重于流程操作和风险管控,切实解决制度办法不落实、业务操作不熟练及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集中培训要侧重于市场营销、宏观政策、法律法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切实解决信贷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思想观念滞后、知识层次不高等问题。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工作研究,采取言传身教、以干代训、以考促学等方式,努力提升信贷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通过狠抓学习培训,重点提高信贷人员的“五个能力”:即开展信用评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拓展的营销能力,贷款考察的调查分析能力,贷款发放的研究决策能力,贷后检查的风险防控能力。三是抓好信贷人员的使用工作。首先,经济上要提高工资待遇,加大奖励力度。要按照薪酬改革的政策规定,凡被选拔聘任为客户经理的员工,可给予提级升档的工资待遇。进一步落实“三包一挂”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客户经理的业务营销、风险管理、贷款质量、利息收入等指标的考核奖励力度,多劳多得,上不封顶。其次,政治上要开通晋升、授权、提拔的通道,全面推行等级管理制度。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能力、素质等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晋升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客户经理,授予不同的贷款调查权限,确定不同的职责。在晋升、授权的基础上,实行优秀客户经理优先提拔为高管人员的倾斜政策。第三,要消除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制定落实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对信贷人员的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区分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不良贷款容忍度,消除客户经理的“惧贷”、“惜贷”心理。只要按制度流程履行了职责,并且没有滥用职权、违规渎职等行为的,要一律予以免责。

Ⅷ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6-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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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对世界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其中跨国银行的迅猛发展在国际贸易与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全球化的主流,聚集了全世界的目光。
截止至2004年6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跨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4多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0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另外还设立了211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715亿美元,比2003年底495亿美元增加了44.4%,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跨国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即将全面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业务的今天,跨国银行监管法律正面临调整和完善,研究这一问题对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m3p中国论文网
1.借鉴巴塞尔协议,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模式。m3p中国论文网
良性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必须具有前瞻性,必须突破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为导向的立法模式。因此,需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法的构建中必须确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从而提高市场的约束力;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与实施监管的手段与能力;监管者必须全面了解各类跨国银行业务的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能进行适当风险管理;监管者必须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并对监管资源作相应的分配;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来承担风险;监管者应与其他监管者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3p中国论文网
此外,为了突破我国传统上惯有的“重设立,轻监管”的模式,在有效银行监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审慎性的持续监管。如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文件中,持续性银行监管安排构成了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核心原则》认为有效的持续性监管必须依于充分、及时与可靠的信息。作为对银行业持续性监管方式进行统一规范的一种尝试,上述文件认为,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当具有一种包括现场与非现场监督与管理的互动机制。如非现场监管要能确保监管者必须能在单一与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及分析银行的审慎报告与统计表。同时,现场监管的方法则可以使监管者通过实施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来监管信息的真伪性进行核实。我国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强调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性持续监管原则,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并表监管,但具体的措施没有完全落实。笔者认为该《办法》并不能满足我国在入世的背景下面临外资银行业务将进一步扩大所需的、与此相配套的监管的要求。其原因如下:一是该《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二是从有效的并表监管来看,它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国际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机制。虽然该《办法》第30条规定,银监会负责受理外国银行对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跨境现场检查申请,并委托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检查组就被检查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如何构建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作出具体的安排。实际上如前所述,从并表监管的内涵来考察,它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指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所实施的监管;二是它以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合并为基础所进行的监管;三是它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基于此,为了确保对外资银行的有效并表监管,我国应处理好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实施有效并表监管的前提;其二是确保银行母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有效控制是有效并表监管的基本要求;其三是强化审慎监管力度是实施有效并表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四是应与国外的银行监管当局建立一种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伴随着金融的国际化所附加的金融风险渗透的跨国化,我国并表监管的定位也不应仅限于国内的外资银行,相反在中资性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的情况下,我国银行监管机关也必须将国外的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纳入严格并表监管的范围。m3p中国论文网
2.在市场准入方面应该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尽快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通过《商业银行法》或者专门的市场准入监管规章来完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进而解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健全问题。银行法中一般性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关系到我国实践世贸组织法律规则,尤其是实现我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问题。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须完善。其次,增加有关新型准入的规范,如通过股权收购进入银行市场、银行之间的合并、海外市场的准入等。再次,有关银行分支机构、代表处的设立有关的程序规则也需要完善和补充。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m3p中国论文网
3.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m3p中国论文网
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两种体例各有利弊。前者可以使我国银行法制更为系统化,并可减少立法上的重叠或者冲突,防止针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规则违背世贸组织法律规则或者我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但是这种体例的成本比较高,因为需要对现有《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进行全面修改和整理。后一种体例,则可以在保留现有法制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从我国银行法制的完善,以及各国银行法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结构趋势来看,最好选择前一种体例。事实上,众多国家的银行法,如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菲律宾、新加坡等国都在基本银行法律文件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了原则性或者极为详细的规定。只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将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纳入到系统的外资银行法律文件中。m3p中国论文网
另外,如果考虑选择分离性的法例,则应该改变现有的《条例》与《办法》分离的格局。将代表处与合资、外资独资银行的有关准入规则合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m3p中国论文网
4.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m3p中国论文网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因此,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单靠某一方面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各种监管力量,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等各方面。m3p中国论文网
5.跨国银行监管法制的改革要突出监管制度、监管主体方面的改革。m3p中国论文网
首先,应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监管法制由于打上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烙印,诸多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必须直面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的冲击与协调。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世贸组织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跨国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这势必增大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遭受国际金融风险渗透的可能性。为了防范风险,银行监管只能走改进监管质量和提高监管效率的路子,将全面的严格监管发展为重点的高质量监管。在监管法制上也必须作出回应,逐步地放弃和修正旧法制的过严监管,及时地有步骤地健全应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m3p中国论文网
其次,应健全执法机制,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健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执法的效益观,都是我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制在制度上完善的同时必须应予足够重视的问题。为此,我国应注意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对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及我国有关法制的执行:一方面提高银行监管机关的执法水平,尤其应注意执法者的法治意识,因此培养并建立一支精通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并熟悉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队伍就成为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完善和加强司法机关对银行监管机构执法监督也是极为重要的。当然,这里首先要求司法机关的队伍必须有较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意识,因为银行监管法制的专业化、技术化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专业化,否则监督只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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