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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发布时间:2021-12-18 02:13:53

1. 中国金融机构主要分哪几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
(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体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2.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什么级别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为副部级。各省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为副厅级,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是副处级,以此类推。

拓展资料

一、简介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二、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三、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3.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违法违纪条例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 请详细描述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2、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7、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8、证券机构:

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9、保险机构:

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扩展阅读: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经济货币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性强的交易和支付系统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统应是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缺乏这一系统,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与经济低效率相伴。一个有效的支付系统对于社会交易是一种必要的条件。

交换系统的发达,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所以说,现代支付系统与现代经济增长是相伴而生的。

2、融资功能

金融体系的融通资金功能包含两层含义。—、动员储蓄和提供流动性手段。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储蓄资源或改进金融资源的配置。

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术得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在促进更有效地利用投资机会的同时,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会储蓄者提供相对高的回报。

5.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检查国有重复点金融机构贯制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4)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6.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件条例

监事会应当来加强同财政部、中国自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7.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管理关系条例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8.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什么级别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是副部级。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为副部级。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8)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扩展阅读:

履行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 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 、任免建议。[3]

履职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9.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是隶属银监会么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目的是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在具体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使用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的名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0. 全国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贵。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送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殷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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