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吗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1)非金融机构转让承兑扩展阅读:
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公众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金融资源,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借贷纠纷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利润。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
『贰』 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承兑拿来贴现了,产生的费用,没有什么票据,怎么办(是像其他非金融机构贴现的)
严格的说,这种业务算不上是贴现,贴现起码要有贴现合同、贴现凭证之类可以处理账务的凭证,如果通过一些票据贩子办理的,就不会有正规的凭证,如果公司管理不严,可以自己出具证明,相关人员签字证实其真实性就行了,但在财务上是不正规的,也很难经受起外部(如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叁』 如何认定非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效力
我们是专业做承兑贴现的,你这个问题本来就有问题,非金融机构是不能开具银行承兑的,只有银行才可以开具银行承兑,
『肆』 我想咨询一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从事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规定谢
1.贴现业务原则上是银行的专营业务。
2.民间贴现行为是违法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如是真实的交易,即支付对价,不是诈骗,则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问题。
3.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没有,更别说部分放弃追索权了。
4你提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是否是证券或保险等,这个最好包装后处理,如票据收益权转让等。如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建议不要直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包括部分放弃追索权。总之,非银经营票据业务,存在违规但不违法的问题。具体还要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准机构的要求来判断。
『伍』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内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容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陆』 急!!!私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
对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套取银行资金一经审计核实,经济处罚,如果后果严重,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论处。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和单位之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从事所谓的“承兑”和“贴现”活动。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应以无重大过失为条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6)非金融机构转让承兑扩展阅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1、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参考资料:
票据法-网络
银行承兑汇票-网络
票据诈骗罪-网络
买卖汇票的法律保护-中新网
『柒』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来法律规定,“报自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捌』 银行承兑汇票"不到银行贴现,而是到私人处贴现,这犯法吗
只能说违规,这家私人公司实质是买卖票据的中介机构,它本质上违反《票据法》;
作为企业,票据权利当事人,给银行or给企业,一般无责任!
PS:这种操作市场上太普遍太普遍了,谁也不会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