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
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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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2)规范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❸ 把金融机构圈在当地真的能为实体经济服务吗
金融机构能盘活社会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❺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异地银行结算账号。。
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❻ 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区别和联系
2011-6-28 17:14:0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❼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❽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参考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❾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经营机构1.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均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2.金融经营机构金融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相关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二)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1.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吸收各种存款获得资金来源,并将之贷给需要资金的各经济主体及投资于证券等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等。
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以接受资金所有者根据契约规定缴纳的非存款性资金为主要来源,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三)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1.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它们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非政策性金融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四)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经营机构。
它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汇兑等业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融通资金。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现代银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
例如,按资本性质划分,有国家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私营银行;按职能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但又不称为银行的金融机构。
这类机构较为庞杂,例如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消费信用机构、投资基金机构、财务公司、典当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使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和融资形式多样化,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多样化,同时也使金融界增加了竞争对手,有利于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
(五)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1.本国金融机构本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内注册并允许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
2.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比如在我国开展业务的花旗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又称为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多数国家的政府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系国际货币和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金融机构。
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