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哪些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体现在“两管理、两综合”上。即,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实施开业管理、要求在营业的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对金融机构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㈢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银行金融机构吗
人民银行严格讲应该不属于金融机构,它的职责是各商业银行的清算银行,或者说是银行的银行,有管理各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有服务各金融机构的义务。如搭建各银行间的清算系统,发行货币等等。
㈣ 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案】A【答案解析】试题分析:A选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题中中国人民专银行全面放属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这一政策会使金融资本得到合理配置,故入选。B选项观点与题意不符,题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与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没有直接关联,故排除。C选项观点错误,商业银行的经营总是有风险,不能摆脱,故排除。D选项观点错误,题中强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减弱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故排除。考点:本题考查宏观调控
㈤ 央行如何对金融机构分类
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银行金融机构,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银行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分成: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一、中央银行:1家,在我国特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在所有银行中的地位就是CEO,像什么发行货币、调整利率这种大事,都是它才能做的。二、政策性银行:3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所有、不吸收存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是不以营利为目标,但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赔本赚吆喝)。它们3家干的活,基本都属于“吃苦耐劳老黄牛”那类的。就是虽然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大意义,但是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还慢的那些领域。比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三、商业银行:太多,数不清多少家了。我们大家平时最经常打交道的,就是这些数量庞大的商业银行了。不论是查工资、转账汇款、交水电煤气费,都会和它们有交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等等。商业银行众多,还可以再细分种类,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等。
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统管中国所有行政机关,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统管范围.
财政部 人行 还有你说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都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门最高机构. 财政部和人行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非成员机构.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全部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只属于其中监管对象的一部分.保监会负责监管所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至于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的监督主要由工商局负责,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归证监会监督和管理了.
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共同领导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你说的财政局和财政厅.
我快被你的补充问题晕倒了.
人行和财政属于两个系统,各自管辖自己系统内的单位.人行总行和财政部都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在实际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属于管理钱财的财神.
㈦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哪些
贷款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回具有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㈧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12月,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2月,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专家称预计年内存准率或下调2至4次。
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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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版位和个人的权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