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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纳税时点

发布时间:2021-12-22 13:44:00

㈠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具体税率还未定。

金融方面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预计将定在6%。金融内商品买卖适用税率或免税容或为6%,但采用何种计税方法仍不确定。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复杂,营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对金融行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是政策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㈡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确认的的区别

会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确认:
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㈢ 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他参考资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 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 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上述规定,此次试点后,对于营改增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此处需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1.发生应税行为。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是开具发票。如果应税行为尚未提供,即使收取了款项(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取得预收款时纳 税义务发生情形除外),纳税义务仍未发生。
二、预收款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使企业 收到全款,其性质仍属于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确定。

  2. 3.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 义务尚未发生。
    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36号文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是针对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时点,而非服务提供或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五、扣缴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㈣ 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

1,根据销售额交,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17%。

2,17%是交给税务局,可以说是买方交给卖方,然后由卖方代交到税务局的。

3,抵扣是指己方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票后到国税局认证就行啦,记住认证是有期限的(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超期是要罚款)。

4,一般交税的时候在国税局都有个账户,把钱交到户上然后再申报就行啦,当然交现金也可以,不过现金也是交到银行(这个银行是指国税局大厅里的那个银行)。

(4)金融机构纳税时点扩展阅读

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

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㈥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吗

  1. 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所利税,目前国内各家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

  2.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是金融机构获得的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3.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4.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㈦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多久

金融机构,其中包括:1
,商业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中国商业银行);
2,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㈧ 如何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2、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㈨ 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㈩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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