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规定的是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不超资本金的比例都是多少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10%。
2、1.5倍
Ⅱ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Ⅲ 票据业务规模不得高于其资产总额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业界俗称 “127号文”),从“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以及“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两个方面控制了同业资产与负债规模。
Ⅳ 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流通市值5%。我对这句话里提到的“余额”二字无法理解。
其实这个余额就是一般理解上总额的意思 只是用总额这个词可能有些误会 因为所有的发生额加在一起可以叫总额 现有的存量额也可以叫总额 所以用了余额这个词 专门指现有的存量额 比如一次融券5万股 然后又还了 又融券5万股 余额就是5万股 总额就可能被理解为5万加5万股
证监会这些人有时候写东西确实让人搞不清楚
Ⅳ 金融企业的负债比例
金融企业的负债率较高,一般在90%左右。
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要求不得低于一定比例,通常为8%。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主要衡量其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月均余额÷∑(各项资产数额×风险权重)×100%
A、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
B、附属资本:指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资产评估储备和累计折旧的合计。
C、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是将金融企业各资产按照其风险权数加权折算之后的风险资产总计。
D、一般规定,现金的风险权数为0,其加权后的风险资产也为0;政策性银行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10%,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20%;非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50%;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E、一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F、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一个重要含义是要求金融企业资产扩张最高不得超过资本的的12.5倍,资产规模超过这个倍数就应当压缩资产(贷款)或者增加资本。
●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能从总体上控制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各项存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100%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100%
A、旬末平均增加额=(上旬末增加额+中旬末增加额+下旬末增加额)÷3
B、一般要求,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应当低于或等于75%,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均超过75%。
●中长期贷款比例
中长期贷款比例反映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比例越低,资产的流动性越强。
中长期贷款比例=贷款剩余期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剩余起在1年及1年以上的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A、该指标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20%;
B、该指标是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C、该指标也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例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控制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100%
注:该指标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25%;通货膨胀和利率下降时,可提高这一要求。
●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比例揭示银行对存款支取的保证程度,也是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级备付金比例=(存放中央银行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100%
二级备付金比例=(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各项存款×100%
A、一级该指标一般要求不低于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应当在5%~7%之间。
B、通常将人民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之和称为一级备付金,将银行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之和称为二级备付金。
C、各项存款为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单个贷款比例
A、单个贷款比例是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5%,以分散贷款风险。
B、对前10家最大客户的贷款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0%。
C、对单个项目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D、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总额的50%。
●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平均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占款×100%
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拆出资金比例不超过8%。
●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8%)
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3%)
呆账贷款比例=呆账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1%)
●其他比例
(9)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月末余额/总资产月末余额×100%(不超过60%)
(10)对股东贷款的比例:要求对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缴纳资本金的100%,同时
还要求,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11)资金损失比例=逾期贷款报告期各项资金损失之和÷同期各项资产总数×100%
(12)负债成本比例=报告期各项成本÷同期负债总额×100%
A、各项成本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B、负债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减去财政性存款)、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之和。
C、反映银行吸收各项存款所支付的成本高低。
(13)资产盈利比例=报告期利润总额÷同期信贷资产月末余额×100%
注:信贷资产是资产总额减去代理政府投资、固定资产、财政性存款、代理贷款之后的差值。一般要求该指标大于1%。
(14)实收利息比例=(报告期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待转营业收入)÷同期各项贷款应收利息之和×100%
Ⅵ 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上限是多少百分比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因此,可融资融券标的总A股流通市值的25%构成了融资余额的一个上限。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Ⅶ 融出资金和拆出资金区别
一、含义不同
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融出资金是借出资金。通常情况下,对方有资金需要的时候,会向你方提出“融入”资金的要求,而条件多是向你付出一定利率的利息作为你方“融出”资金的代价。
二、两者目的不同
拆出资金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目的在于通过优化资产结构而实现整体资产收益最大化。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拆出资金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融出资金是通过金融产品来进行的。所谓金融产品,是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三、性质不同
融出资金是商业银行间的证券回购就是金融机构之间、国债服务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国债服务部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回购方就是融入,归还方是融出。
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论体系的设计过程必须密切联系于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现实性实践行为。
(7)对单一金融机构融出资金超比例扩展阅读: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
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Ⅷ 我的民生信用卡透支现金的额度用完了还能继续消费吗
可以,需缴纳利息。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8)对单一金融机构融出资金超比例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规定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Ⅸ 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啥意思
证监会的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得到明确,即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个层次,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
(9)对单一金融机构融出资金超比例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全面降低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时需要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Ⅹ 最新的关于银行最大单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规定
据宁夏银监局对客户大额授信监测显示,目前,宁夏银行业机构60%的贷款集中投向了电力、交通、煤炭、有色金属等垄断行业和支柱产业,而且各银行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额都不同程度地超出监管指标规定。由于这些产业受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变化影响比较大,容易对银行的贷款形成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