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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映金融机构自身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1-12-26 0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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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鸡巴倒到吧,这是征信记录?自己人行打一份分钱不要,也可以征信官网注册自己查。

⑵ 反洗钱调查涉及案件线索的,金融机构应做到

反洗钱调查涉及案件线索的,金融机构应做到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⑶ 2017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有没有题库

  1. 2017下半年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于2017年10月28日、29日进行。

    此次考试地点设在229个城市。

  2. 2017年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⑷ 对金融机构不报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立案调查

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机构不主动报案,公安机关只要发现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 高分悬赏!!简述最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与原来文本有哪些大的变动

亮点一:细化再审事项明确权利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决定》将其具体化为13项,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此外还增加一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亮点二:提高法院审级减少质疑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有两种选择: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起。而《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诉只有一种选择: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亮点三:明确相关期限减轻讼累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一些期限如审查时间等并没有规定,而《决定》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作出再审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外还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亮点四:延长申诉期限着力纠错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做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解读】

应该说,对于当事人而言,用二年的时间去发现一个案件的错误,在时间上应该足够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再审事由确实是在二年之后发现或出现的,如果拘泥于“二年内”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需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例外规定以适当延长申请再审的期间。
《决定》正是抛弃了原有规定一刀切的做法,作出了两类情况的例外规定:一是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是二年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两种例外都是合情合理的:就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言,首先,这不是当事人所能掌控或预料的;其次,在此期间,当事人也不存在怠于行使申诉权利的情形,所以不能以期限规定来惩罚或督促当事人;再次,既然法律文书都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了,说明原来的判决或裁定是有问题的,如果还不允许当事人申诉,不合情理。
就法官在审理中的有违公正或廉洁的行为而言,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大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可能在几年之后才会被发现,因此在发现后理应赋予当事人申诉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例外情形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当事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弃权。

亮点五:完善检察监督加强救济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的4种情形,《决定》将其修改的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致,即将4种情形细化为13种情形,并加上另外一款规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多长时间内裁定再审没有规定,《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举措一 协助执行单位负责人拒不协助可拘留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但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强制措施,即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解读】

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与协助。比方说,查询、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就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但是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助执行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仅仅规定法院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强制措施单一,震慑力度不够,致使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协助单位拒绝协助的情况。而《决定》增加了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相比于单纯的罚款,从对身外之物的处罚转到了对人身自由的拘束,震慑和控制力度更大,从而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举措二 “老赖”被罚额度提高至10倍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决定》将金额提高了十倍,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解读】

罚款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成本,对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但问题是原有的罚款额度是在16年前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额度过低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缺点逐渐暴露,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宁愿被罚款也要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拒绝履行。《决定》将罚款额度提高10倍,既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加大了赖账行为的违法成本,可以使罚款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协助执行人同样适用。

举措三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可管辖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家执行法院,即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解读】

对于执行管辖,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第一审法院有资格管辖,不是很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因为有些案件(比方指定管辖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住所均不在第一审法院辖区内,这就需要到异地执行。而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市执行,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往往还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委托执行的案件仍视为原执行法院的案件,致使被委托法院积极性不高,执行效果不佳。而《决定》增加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弥补了这一不足,通常情况下,就给付金钱或交付财产的案件而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更方便采取执行措施,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动情况,也更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这样一来,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将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此外,《决定》明确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要与第一审法院同级,使得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准确确定执行法院。

举措四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决定》不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相关期限,增加了一条处理方式,即“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以及执行错误等现象,为此就需要提供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根据原有规定,只有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时显得比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
而《决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期限,同时考虑到异议由原执行法院处理难免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还赋予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填补了民事诉讼法中对违法执行进行程序救济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法律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同时,《决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也值得称道,明确的期限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而赋予案外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也更具合理性。对案外人而言,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异议涉及自身的实体权利义务,另行提起诉讼可以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院而言,可以保障争议双方进行充分的言词辩论以查明案情,而且由于诉讼不必与原来的案件纠缠在一起也可以更好地梳理矛盾,解决纠纷。

举措五 六个月内未执行的可变更执行法院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如何如应对法院拖延执行的情况缺乏规定,《决定》对此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解读】

当前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就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在对本地的被执行人比如企业等地方纳税或用工大户进行执行时,地方党委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职工就业,难免会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干扰,而当前法院在人财物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再加上地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在面对这些情形时执行法院往往处于一个十分尴尬或无奈的境地,致使出现拖延执行、消极执行、变通执行、折扣执行等种种不合规定的情况。

由于当前这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熟人社会”的大环境难以一时改变,因此摆脱当前执行困境的最好办法就是变更执行法院以尽量减少或排除出这种大环境的干扰。虽然根据原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但是目前执行实践中的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等做法,主要是由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具有被动性和不敏感性,申请执行人虽然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但并不必然启动相应程序,而且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以及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上级法院对一些受干扰的案件往往难以及时提级或指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对自己的权益最为关心,对案件的执行情况有最切身的体会,更具主动性和敏感性,因此在出现拖延执行等异常情况时,有必要赋予其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而《决定》的修改显然符合这一理念,不仅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以及上一级法院的处理程序。(未完待续)

提要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但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决定》增加了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相比于单纯的罚款,震慑和控制力度更大。
■《决定》将罚款额度提高10倍,既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加大了赖账行为的违法成本,可以使罚款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家执行法院,即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决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期限,同时考虑到异议由原执行法院处理难免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还赋予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决定》不仅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以及上一级法院的处理程序。

举措六 两级高院可设立执行机构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而《决定》将其扩展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解读】
由于考虑到绝大部分执行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以及精简机构的需要,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但是从现有情况看,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担负着一定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工作,另外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也负责着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而在其中设立执行机构,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
此外,就实际情况来看,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也大都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了执行机构,只是还没有法律上的正式名分而已。因此,《决定》将设立执行机构的职权扩展到所有法院,不仅考虑到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设立执行机构的现实必要性,也给已设的执行机构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律名分,对于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和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举措七 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二年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决定》统一规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而且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举措八 特殊情况下可立即强制执行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决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补充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举措九 未如期履行义务须报告个人财产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被执行人是否需要报告个人财产没有规定,《决定》则增设了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举措十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被曝光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如支付迟延履行金。《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加大了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威慑力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⑹ 找一篇论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如干经济金融问题思考》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世界各地,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对于资金本来就不十分充裕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真的是冬季的到来。目前情况下,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形势的稳定、劳动力就业、扩大内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1、银行贷款条件相对更加苛刻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加大风险控制,贷款条件要求更加苛刻。目前虽然国家施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中小企业融资依然面临“宽货币、紧信贷”的问题。而银行又是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主要渠道,银行的“断供”往往会成为压死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2、抵押物价值被低估,中小企业贷款能力下降

一些中小企业反映,目前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普遍存在低估现象,一般只评到70%,这样一来,银行的风险系数微乎其微,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企业贷款能力大幅下降,资金需求愈趋紧张。

3、担保公司受到很大冲击

担保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贡献不小,但在危机中,一些担保公司“自身难保”,受到很大冲击,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几率不高,代写论文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民间借贷成本迅速上升,风险急剧放大

民间借贷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是把双刃剑,在解决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同时,也使它们负担起了更高的融资成本。同时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它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银行难以贷款时,企业不得已转向社会和民间借贷,高利吸收资金维持经营,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引发严重后果,目前已有极个别这样的例子。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

1、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直接融资存在结构缺陷

我国目前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行和流通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广大中小企业仍然难以跻身其中,大型企业依然占据优势。加之在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当中,机构投资者一直是绝对的主力,当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受限时,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通常有限。

2、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大企业对小企业形成明显的“排挤效应”,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由于历史沿革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四大行的主要客户群体依然为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从金融体制方面分析,与众多的中小企业相比,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

3、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和相应配套措施

(1)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利。在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之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严重不足,通常运用的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2000年以来,虽然金融机构将90%以上的债务企业破产案件诉诸了法律,但通常法律保护的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经被转移,金融机构债权实际上被悬空。形成了在一些产权保护差的地区,借款企业逃废债严重,银行惜贷、被动防守、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的恶性循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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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⑻ 反腐倡廉有那10个热点问题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中央纪委宣教室编)

为深入回答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引导大家正确看待反腐倡廉形势,中纪委宣教室编写发行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为帮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思考,现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的核心内容予以摘编,供大家在学习中掌握要点。

1、向人民群众交明白账、放心账
如何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在管理学领域讨论较多的一个词交“执行力”。
执行力:指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执行力包括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和完成任务的程度。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行政执行力: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行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
因为许多人感觉到,科学决策固然重要,而决策执行不变通、部署落实不走样更为关键。“赢在执行”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有快有慢,观念和需求也有较大不同。而中央的决策部署是着眼于全国的情况制定的,这就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过程中,既要坚决贯彻执行,有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发张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对中央决策的要求置若罔闻,没有很好地执行;有的阳奉阴违,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整整落实到实处,很不要,也很重要。
◆ 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科学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眼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效率与公平,诸多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博弈,防止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发生,特别在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实现科学发展,避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低水平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可以说是一个有效的举措。
◆如何通过监督检查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各类社会热点问题叠加出现,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腐败?
监督检查既像“探测仪”,可以尽早发现问题的征象和苗头,及时预防腐败;也像是一把“利剑”,可以对发现的腐败问题采取断然措施,挽回损失并产生竟是和震慑作用。近些年,一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陆续启动,投入资金达、建设项目多、产业链条长、利益关系杂,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加强对这些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通过前移监督关口,可以及早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2、让廉洁与工程建设同行
如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何如此备受关注?怎样才能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呢?
◆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突出”在哪里?
错位的政绩观、价值观,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有的人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生动抵描绘为“三拍工程”,即拍脑袋决策、拍胸口保证、拍马屁走人。在少数领导干部用“工程”炫耀政绩,企图老去“升迁”资本的同时,也为其买下了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祸根。今年来查处的由“形象工程”到“腐败工程”的案件已不再少数。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为什么“久治难愈”?
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久治难愈”,综合分析一下,至少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是监管制度不够健全;
第二个是监管执行力度不够大。
第三个是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工程建设专项治理以来取得了那些成效?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四个一批”:
排查整改了一批问题;
严肃查处了一批案件;
制定完善了一批制度;
推出了一批创新措施。
◆如何建立工程建设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设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设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是建设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

3、维护好“现代经济的核心”
如何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

早在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怎样理解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
其一,这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二,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其三,这是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
其四,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反腐倡廉走过了怎样的历程?
由于金融业发展本身所具有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以及防止腐败的思路、措施,都不可避免抵达上了时代的烙印。
由“大一统”向多元化金融体系转化。
在改革整顿中规范发展。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建立现代金融体系。
积极推进金融业行风建设。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金融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坚决查办金融业腐败案件。
进一步完善权利监管制约和风险内控机制。
大力加强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为什么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腐败”仍时有发生?
金融业的腐败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金融腐败”为什么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暴露出监管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不足。
其二,缺乏对权利监管制约的整体效力。
其三,违规违纪违法成本偏低、见底了惩治的威慑力。
其四,国内外大环境影响为金融腐败现象滋生了土壤。
◆如何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
一是加强教育和管理;
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四是保持查办金融腐败案件的力度。

4、始终保持防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
如何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严肃查处大案要案,让贪腐官员现出“原形”,这正是党和政府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不遗余力重拳打击腐败的结果。
◆“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势?
腐败,愿意是指有机物的腐烂变质。把这个词引申后,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称之为腐败。为什么反腐败?打个比方:水果刚开始坏,马上把腐烂部分剜掉,水果或许还可以吃;但如果听之任之,最终职能是全部烂掉。同样的道理,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烟台市,就是要敢于在党和国家肌体上“动刀子”,敢于切除各种“毒瘤”,维护党和国家肌体的健康。也就是说,各级纪检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对腐败分子和小计腐败现象一定要敢打、狠打,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为什么要继续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
腐败现象的巨大危害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综合治理腐败问题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大力推进经济建设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为什么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发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个原因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体制机制各方面尚不够完善,有着不少缺陷和漏洞,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第二个原因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适时西化、分化战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影响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相结合,侵蚀着党员、干部的思想,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长。
第三个原因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多元化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攫取非法利益。
第四个原因是,干部队伍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一些党员干部,由于缺少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的考验,自身“免疫力”较差,容易受腐败病毒“感染”。
第五个原因是,反腐倡廉建设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比如说,有的教育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得力,预防不够有效。在案件查出方面,有的执纪执法不严,应该严厉惩处的却没有严厉惩处,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
◆怎样才能有效保持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下力气:
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对腐败全线“压”上。
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严惩各种腐败行为。
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

5、铲除市场“毒瘤”
如何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什么是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多大?
商业贿赂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吞。
商业贿赂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商业贿赂损坏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如何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力度?
继续施以重拳、加大惩治商业贿赂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查办大案要案。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
依法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
◆怎样才能让商业贿赂“处处受阻”?
遏制商业贿赂。光靠“狠打”这一手还不够,必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正式“另一手”要抓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
为推进我国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8年出台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长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
加快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如何使群众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积极“参与者”?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熟人社会”、“关系社会”。对于渗透人们生活的商业的贿赂,有人认为是正常的“人情来往”,有人则说是必不可少的“润滑剂”。现实生活中,反商业贿赂屡屡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既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也和这种心态密切相关。
加强宣传教育
畅通举办渠道
“从我做起”,拒绝商业贿赂。

6、赢得清风拂华夏
如何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风”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简称。通常所说的不正之风,主要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争确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行政行为。虽说是风气问题,但其本质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当然在纠正之列。
◆纠正不正之风真的是“小题大做”吗?
看上去“鸡毛蒜皮”的“小事”尽管有事涉及的款项不多,但对于收入本来就不高的普通群众来说,一元钱也是“血汗钱”;尽管这些问题多是单个的、具体的“小事”,但却直接影响了几乎每个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产和生活,涉及从城市到农村的广阔领域,涉及不同之夜的广大社会成员。所谓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事”。
◆“风”从何处来?
不正之风的产生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思想认识偏颇;
经济利益驱动;
监督制约不严;
惩处预防不力。
◆不正之风是不是“越纠越多”?
客观的说,不正之风并不是“越纠越多”,而是有的已经被纠正,有的得到了相应程度的遏制。当然,不正之风的形成非一朝一夕,解决起来也非一朝一夕。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科学地预见到,“开放、搞活的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就得干多久”。用这个观点看纠正不正之风的问题,就清醒多了,客观多了。
◆如何进一步深化纠风工作?
一句话,就是要继续沿着“纠正、建设、监督、改革”的路子,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纠正”,就是要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正之风问题,坚决狠刹“歪风”。
“建设”,就是要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弘扬良好风气。
“监督”,就是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纠风工作的群众监督网络。
“改革”,就是要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巩固纠风工作成果。

7、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
如何发挥互联网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为什么要把互联网作为了解反腐倡廉信息的重要窗口?
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再加上互联网所具有的空间巨大、自由度高、隐蔽性好、传播广泛、互动性强、成本低廉等众多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网上反映问题、表达利益诉求、发表意见建议。
◆ 为什么说互联网有利于促进权利运行公开透明?
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为人民群众发表意见、表达诉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人们的民主意识、维权观念也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增强。群众通过互联网来监督政府,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得到改进,也利用互联网来推进权利运行公开透明,加强群众的联系和沟通。
◆怎样让互联网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好帮手”?
2009年10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通过举报网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整理提供了一些高质量的信息,为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为什么要谨防那些打着“网络监督”旗号的不良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打着“网络监督”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恶劣现象,极大地损害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破坏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正常渠道。突出表现在:
将互联网当作打击报复的工具;
利用互联网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办案;
冒充“反腐斗士”招摇撞骗。
◆ 如何保障群众通过网络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的畅通?
切实保障群众通过网络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的畅通和有效,是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运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努力排除阻碍和干扰。

8、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
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作用表现在那里?
其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
其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推进党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
其三,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度建设怎样才能主动跟进反腐倡廉新形势?
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使制度建设主动跟进发展变化新形势的需要,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要步骤相一致、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利为核心,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时效性。
加强教育制度建设;
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预防制度建设;
加强惩治制度建设。
◆ 为什么说反腐倡廉制度重在执行?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一些消极腐败问题频频在某些领域发生,并不是这些领导没有制度,而问题就出现在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既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时效性呢?
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工作责任制,把制度执行的任务逐项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明确执行时限、要求和责任。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
切实提高制度健身的质量;
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让廉洁成为一种文化力量
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为什么说廉政建设文化是推进廉政建设的“无形杀手”?
文化就像空气,看不见摸不着,却无时无处不在,深深影响着每个人。我国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符合时代和社会的要求,有利于积极营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从文化属性上看,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先进的文化形态,体香的是社会注意先进文化的本质要求和服务方向,用健康向上、追求清廉的内容充实人们的精神世界;弘扬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中华民族的有些传统;借鉴的是国外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摒弃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从社会功能上看,建设廉政文化,就是树立廉洁理念,提倡廉洁精神,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将各种“庸俗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生存空间挤压殆尽,彻底铲除“潜规则”生存的土壤。
◆ 为什么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依靠广大群众
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蓬勃开展的源泉,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须创造更多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加的形式,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渠道,扩大覆盖面,减少空白点,对打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并合理地发挥出去,为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打下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同样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否则,廉政文化建设就失去了土壤和根基,是建设不好的。
◆ 如何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
廉政文化建设如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发挥实实在在的效用呢?从实践来看,有三点应该把握:
一是要学会“古为今用”;
二是要学会“洋为中用”;
三是要“善于借用”。
◆ 如何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廉政文化阵地,挖掘潜力,发挥效用。
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10、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
如何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就是大家说的“惩防体系”。惩与防,是反腐败斗争手段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老百姓常说,“只打不防,越打越忙”,只有惩与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真正做到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坚决惩治腐败,能为有效预防腐败创造条件;有效预防腐败,能进一步巩固惩治的成果。
◆ 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其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当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
其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是新形势新任务法抗的客观需要。
其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是对国际反腐败成功经验的有效借鉴。
◆ 惩防体系建设在反腐倡廉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三个方面:
有利于科学规划反腐倡廉工作;
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理;
有利于提升反腐倡廉工作的综合效能。
◆ 如何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年惩防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反腐倡廉指导方针,明确目标思路,落实工作任务,完善体制机制,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系统治理。从实践中来看,需要着力把握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要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
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
要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要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能。
建立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的同意部署,发挥方方面面的力量,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就一定能够是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⑼ 解释行为金融中的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

过度反应是指投资者对新信息过分高估,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市场上的新信息缺乏足够的重视.

⑽ 个人征信报告去哪打印

前往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位于北京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打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它是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服务。

全国各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点联系方式可详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看。注意留意各网点的地址和工作时间。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给您提供的一种服务,所以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成本费用,所以去的时候请准备一定的现金。

(10)案件反映金融机构自身的不足扩展阅读

1、打印报告注意事项

提前咨询当地的征信部门,询问所需材料和流程,提前做好准备。

选择适当时间,避开打印高峰期。

带齐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材料。

提前准备打印的所需费用。

2、个人征信的作用

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信用报告里,无须再花更多时间去调查、核实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个人节省时间,帮助个人更快速地获得借款。

借款便利。如果个人的信用报告反映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信用提醒。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个人信用记录不良,银行在考虑是否提供贷款时必然要慎重对待。由此能够提醒个人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公平信贷。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减少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令申请人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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