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有哪些税收优惠
问: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②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③ 关于农户小额贷款。。。
贷款可以做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两种。如果有抵押物就可以向银行或信用社提出申请。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由乡或村提供担保,按照国家农村小额贷款的规定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就可以了。
④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⑤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怎么理解的
根据税收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税收权力义务的产生是在2008年1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按章征收营业税,即便是2009年内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免征营业税,而应该按照2008年1月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⑥ 如何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用信率
保持良好信用,提高使用率,可以增加额度所谓农民小额信贷,通过增加对农业信贷的投入,简化雇员的农民小额信贷的办理手续,为解决农民生产中的财政困难而建立的小额信贷。更好地发挥促进兵团“三农”工作的优势,是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贷款资金限额和贷款期限内对职工农民开展的信贷业务。为了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拓展资料:
1.在税收方面对涉农贷款实行营业税优惠税率,是在财政方面对涉农增量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和补贴。兵团农牧业养殖场农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对解决兵团改革过程中农业和工业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保证了兵团改革的顺利进行。新疆兵团小额信贷的发展 新疆兵团作为全国唯一实行党、政、军、企一体化特殊管理体制的组织,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种疆戍边”的神圣职责。同时,也是国家计划单列单位。新疆兵团特殊的历史背景、特殊的神圣职责和生产生活环境,使其具有独特的管理体制。2000年以前,兵团主要采用国有农场(农垦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业经济。
2.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较高的组成部分。涉及农业发展的贷款经营模式大多以兵团农牧业兵团为主要对象,按照“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经营管理。自2001年以来,深化农业改革的意见和田园农场(试行)颁发的队,继续深化改革的农业管理系统,最重要的改革方向是独立管理和民主权利的权利委托给工人。《改革意见》的制定和颁布,对推进团团场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团团场职工“自付自付”后日益增长的信用需求。各银行等金融部门相继推出了以团场员工为出借方的农业小额信贷金融服务产品。
3.兵团农场职工、农民小额信贷业务起步时,主要投资者是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部分地区重组为中国农业商业银行)。随着兵团农场农民小额信贷业务的扩大,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进来,形成了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的局面。兵团农牧场小额信贷经营模式 兵团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和推广上与大陆各省市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兵团的特殊制度造成的。小额信贷在大陆各省市的成功运作模式,大多是在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和推动,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发展壮大。在兵团,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兵团小额信贷业务的龙头。作战单位都是团。同时,他们还与金融机构合作发展这项业务。因此,这项业务在兵团各团里迅速开展起来。
⑦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⑧ 向税务机关申请关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报告怎样写
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一份地方税收减免税申报表,按照要求把资料组织好,交给税收管理员,管理员组织调查报告,经分局领导审批,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