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需要什么
我们抄往往把借款袭合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将货币交由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在这种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借款中的“银行”,不限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而是泛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有个更为熟悉的名词即“民间借贷”。事实上,借贷的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金钱或者物品借给他方,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品返还的行为。借贷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两种,即金钱和物品。因此,借贷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两种情况。
『贰』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账务处理
通常还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的,如果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短期的计入短回期借款,答长期的计入长期借款。如果你觉得不好,增设一个其他长期应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业需要,这个不违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来款的余额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应收应付,否则税务局会找麻烦的。
『叁』 向一家金融机构借款还另外一家金融机构,但是钱没有经过我的账号,这样合法吗
上一家金融机构借款还另外一家金融机构,但是钱没有经过,我的账号这样合法吗?只要你还到一般来说是合法的。
『肆』 企业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贷款卡吗例如某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有短期借款,但企业又无贷款卡。
企业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时必须提供贷款卡。
『伍』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不知道你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公司。公司类型的不同就直接决定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处理方式的决议方法就不同,还有 一个公司的总裁的处理事务方法是直接决定者公司对内对外的决议性质的换言之就是在一个公司的总裁就是老大他的决策只要不触犯法律就行了。
『陆』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具有存期最短3个月,最长5年,选择余地大,利息收益较稳定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40
上年结转 2.25 2.6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如下,2011年2月9日最新数据
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40
(二)定期存款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2.60
六个月 2.80
一年 3.00
二年 3.90
三年 4.50
五年 5.0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2.60
三年 2.80
五年 3.00
3.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21
三、通知存款
一天 0.85
七天 1.39
『柒』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7)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捌』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收到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
还钱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别忘了把利息算下入账
『玖』 新准则对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如何规定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拾』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做什么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