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关有哪些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金融机构划扣账户金额扩展阅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
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
㈡ 法院有权扣划我个人账户余额吗
你好,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法院会进行强制执行,会扣划你的银行账户的资金。
㈢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需什么证件
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㈣ 社保划账户金额是什么
不管缴哪个档次单位划拨金额都是0,个人账户只是你自己缴的才是,只要每个月都给你缴了就是对的,要知道缴的哪个档次,你可以到社保局问,也可以问单位,还可以根据你每月扣的钱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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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有权扣划个人存款的单位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㈥ 银行存款被法院强制划扣,是否合法
如果法院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6)金融机构划扣账户金额扩展阅读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㈦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性融机构协助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性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㈧ 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公司银行存款会计分录怎样做
方法如下:
1、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公司银行存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法院
贷:银行存款
2、待法院纠纷解决后的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法院
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相关规定: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2、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8)金融机构划扣账户金额扩展阅读:
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的合法程序: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㈨ 法院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划扣我的银行账户金额
应该说这有2种情况,
第一种是原告诉讼保全,冻结了你妈妈的卡,那么只要开庭时出示证据,就可以解冻
第二种是法院起诉书没收到,公告三个月后开庭,叔叔和妈妈都没有到庭,法院直接判你家败诉
反正第一步是去问银行,是哪个法院划的,然后再去这个法院出示证据,因为钱是划到法院去的
㈩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诸多的调整,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冲突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有一特殊情况:《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此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