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网络时代,什么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网络金融。
网络金融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国际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
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因此,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了网络金融时代监管的新特征。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Ⅱ 金融产品的特性对分销策略有哪些影响
(一)金融产品的不可分性:金融机构向目标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将一系列服务分配给客户,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和消费是同时进行且难以截然分开的。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不能贮存,因而必须在一定时间、场合下进行消费,并且会随着需求和供给状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销售并不是一次性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售后的跟踪服务,这就要求金融机构经常、充分地接触客户,这会消耗一定的成本。如果将这些费时、费力的工作交给中介机构,必然会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金融产品具有高风险性:金融市场的风险无时不在,风险性也是金融产品的一大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所产生的风险也越有可能成倍地放大。客户对于风险会比较谨慎,他们会做出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和风险之后,再做出购买决定。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等营销网络,充分发挥中间商的宣传优势开展产品宣传和营业推广,促进金融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通过更多的中间商的经营分散自身面临的风险。
(三)金融产品的监管性:由于金融产品具有较高的风险,其分销渠道通常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金融产品按规定必须由指定中间商进行分销,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这显然与一般产品分销渠道不同。例如,我国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只能由国家认可的证券公司或财务公司承销,而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承销。因此,金融机构在选择中间商时必须选择符合政府监管要求的相关机构开展分销活动。
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仅要依靠自身的优势利用直接营销渠道销售金融产品,也可充分利用中间商以更多的渠道及时迅速地向目标客户销售金融产品。
Ⅲ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频出,行业马太效应或将凸显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以来,具备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结束野蛮生长的P2P网贷业务模式,依托自身经营优势寻求转型金融科技,主营业务逐渐演进为助贷业务、消费金融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等。
而在2020年,互金行业不仅迎来曾经的第一大网贷平台陆金所控股的上市,也迎来了金融科技相关监管政策的频频出台。
“监管机构制定了与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作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我们认为政府监管机构已经认可金融科技带给金融系统的价值,例如线上获客和服务、大数据分析和风控等。”嘉银金科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曾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电话会议中这样说道。
助贷业务有了监管指导,轻资本模式成为主要发展方向
2020年第三季度,陆金所控股旗下平安普惠的零售信贷业务促成贷款余额为5358亿元,同比增长21.4%。
另外,促成贷款规模达到百亿以上的还有:360数科660亿元,乐信483亿元,信也科技170亿元。宜人金科、嘉银金科为32亿元、33.3亿元。
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提出相应规范要求。
对此,一位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此前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办法》明确验证了360数科的业务模式,并为行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在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中指出。
乐信CEO肖文杰则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业内预计,助贷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肖文杰还表示。
助贷业务可划分为平台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兜底的重资本模式,以及不兜底只输出技术的轻资本模式。《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360数科平台服务内轻资本模式的贷款发起量为169.08亿元,同比增长48.7%。平台服务内轻资本模式的在贷余额为214.53亿元,比截至2019年9月30日增长97.2%。
1月26日,乐信CEO肖文杰在新战略发布会上介绍称,截止到目前,乐信新增交易额中,无风险、纯科技服务模式的“轻资本模式”部分占比已达到50%。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2020年8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此前上限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一位北京的助贷行业人士认为,作为助贷方平台产生借款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说不适用《规定》。
也有互金公司如趣店在2020年二季度财报中表示,如果相关法院或监管机构要求对趣店的业务采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则趣店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产生净亏损。
嘉银金科方面此前也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由于嘉银金科已成功完成了向机构资金的转型,因此预计此项规定对其运营影响将是微小且可控。嘉银金科对持牌金融机构对此项规定可能会存在的连锁反应做好准备。”
乐信总裁吴毅1月26日对澎湃新闻表示,按照《规定》,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是下行的,潜在的定价空间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但他也指出,《规定》对长期行业的发展不一定是坏事,因为行业更加规范了才能够健康发展。
乐信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显示,其平台促成借款平均名义年化利率为15%,低于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陆金所控股则在财报中提到,其新增信贷用户的整体费用低于24%(含15.4%内部收益率和8.6%增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1月15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显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上述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表示,从那个文件上来看,确实小贷机构不再适用于4倍LPR,接下去就看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最高院文件的执行。
“只能说,有小贷牌照的主体可以做业务,”他说,“但不是所有的助贷业务都是通过这块牌照主体来做。”
网络小贷牌照或“沦为鸡肋”
2020 年11月,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将绝大部分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了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只有“极个别”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过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跨省经营,并且将直接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提高了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门槛至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则不低于50亿元;要求网络小贷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由此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可以放大的贷款规模。
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在三季报中也指出,《意见》旨在限制小额贷款和联合贷款活动中的杠杆比率。这套新规则与监管机构近年来为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作用和减轻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而做出的努力是一致的,360数科在小额贷款和联合贷款中有着边际敞口。
吴毅指出,乐信的助贷模式中,大部分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小贷的模式发放,因此,《意见》对乐信的影响很小。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也表示:“《意见》对助贷业务谈不上有特别的限制,提到的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不得引导借款人多头借贷等要求也都和已有的规定保持一致。”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也认为,监管认定的助贷业务基本属于金融贷款营销获客业务,风控不应当由助贷机构承担,所以谈不上杠杆监管,而且助贷也不需要资质。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东则表示,对助贷业务进行规范后,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风控能力,杜绝“以助贷合作为由,行风险兜底之实”的操作方式。关于风险分担,在目前业务操作上银行一般都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或兜底,但该等由不具有融资担保或保险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被严格禁止。
另外,互金公司大多拥有网络小贷牌照,《意见》的出台或使其网络小贷牌照含金量大大降低。
“新规出台后网络小贷牌照沦为鸡肋,而且还有‘5年股权’的规定,对于网络小贷而言无异于一记‘闷杀’,网络小贷牌照存量的转让拍卖将会被冻结,也不会有新增,预计后续市场实力玩家更倾向于选择消费金融牌照,而不是网络小贷牌照入场。”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说。
消费金融政策频出
除助贷业务外,360数科、乐信和陆金所均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尤其是陆金所还获得了消费金融牌照。消费金融公司也迎来数项政策。
202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为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带来了3条监管支持政策: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拓宽市场化融资梁道,增加资本补充方式。
对此,360数科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吴海生认为,《通知》明确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与贷款便利化平台合作的具体做法。此类监管变化似乎有利于具有强大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能力的平台。360数科看到了扩大由数据驱动技术支持的数字平台服务范围和深度的机会,以实现其长期战略目标。
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等参考因素。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只能说整个行业还是有发展前景和空间的,特别是持牌机构的前景还是向好的。申请消金牌照,以业内人士的感受来说,门槛并没有发生什么明显的变化。对于消费金融牌照的审批,还是非常看重股东背景。”上述上海的助贷行业从业人士表示。
他指出,如果未来网络小贷牌照的门槛还是很高的话,更多的互联网系或者银行系巨头都会谋求消金牌照,未来有更多的消金机构批复设立,但这背后也意味着更多的人在抢,被淘汰的也会很多。
Ⅳ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就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专办法》,确立了网属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之后,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一个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三个指引”(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已全部落地,这也意味着网贷合规将进一步提速。
Ⅳ 中国对消费金融监管在哪些方面
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Ⅵ 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1、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给与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被某些不法分子当成捞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戴着“普惠金融”的帽子,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通过庞大的线下营销队伍搞地毯式推广,部分行为与传销无异。
2、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足够多的投资渠道,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正好契合这种需求,加上部分媒体有意无意的“增信”,缺乏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容易上当。
3、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互联网公司的高效便捷正好填补了空白。
Ⅶ 在金融方面如何强化行为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建议:一是推进立法建设,完善顶层设计。从国际经验来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是英美两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法案中对于行为监管当局的法定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依据。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能力。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
Ⅷ 金融服务营销中存在哪些冲突
学习营销,重视营销。至于如何搞营销,大家一方面边做边探索,摸着石子过河,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营销的经验;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同业情况,及时吸收、借鉴同业的成功做法,为我所用。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通信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更趋多元化,营销信息几乎没有保密性可言,金融业营销手段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更加迅速和频繁。因此,在金融市场营销中出现“同质化”现象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成因之二,金融市场营销“同质化”现象是金融产品“同质化”的异化,是金融产品面临市场激烈竞争的无奈选择。由于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同,产品的设计和构成极易趋向大同小异;在产品内在品质上,你优,我也优,没有太多的可比空间。加上绝大多数产品科技含量不是特别高,操作流程相近,非常容易模仿。而一些产品在推广应用的初期可能是各具特色,每当市场领跑者做得成功,立即被别的银行仿效,把人家产品好的特质嫁接到自己的产品中来。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心,投入少,风险低,又容易产生效果,这就使得产品“同质化”现象成了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产品的“同质化”就必然会滋生营销“同质化”现象。
成因之三,严格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营销“同质化”现象的又一成因。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这就使得金融业的业务界定明确,产品的收费、定价较为严格,行业标准维持较高的一致性,而且在非常严格的监管下运营。通常情况下,一个银行产品的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监管层面不触红线。同时,在严格的监管下,对客户的营销更多是从服务上寻找突破口,通过培养客户忠诚度,打造产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以良好品牌形象吸引客户,营销手段只能中规中矩,不能越雷池一步。因而,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形成类似套路的营销模式,而且充满着浓厚的行业特殊性,“同质化”现象就自然不可避免。
二、金融业市场营销 “同质化”的几种表象
尽管,近年来在金融市场营销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新的理论、新的做法,影响并推动着金融业的营销活动。各金融机构也都结合自己的经营实际,不断创新营销模式。但稍加留意国内金融市场营销,大致还可看出其中趋于相似的营销共性,这就是金融市场营销的“同质化”现象。具体表现为:
1、营销宣传“同质化”。首先在营销宣传的内容上都突出产品的买点,主要体现诚信、优质、方便、
Ⅸ 宏观环境会给互联网金融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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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小财迷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