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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产业金融创新

发布时间:2022-01-02 22:30:20

1. 为什么说信托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

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信托公司是国内惟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土地信托等潜在市场都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开发。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集合资金贷款类信托业务,一般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因此,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开发集合资金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通过股权投资以及合作开发投资等形式运用信托资金,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开展专项资金信托,拓展业务空间。
资产管理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使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银行与证券业的网点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这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最理想的渠道。另外,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而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信托业必须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信托公司应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信托业务,以立足国内为基础,适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信托业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地解决信托业的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推广信托文化、培育成熟的信托投资者之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任何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都需要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实施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监管,并研究制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引,以供信托公司参照执行。信托公司自身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真正落实信托业务分账管理;防止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运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等业务操作守则和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对信托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有一个明确的职责表述,并要求其定期完成对信托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等。

2. 金融创新的意义和作用

1.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也包括银行系统的稳定,而房地产贷款在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崭新历史阶段,居民住宅状况和城市面貌有了极大的改善,这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而要大力和长期发展房地产业,就必须建立一个包括房地产开发融资体系和房地产消费融资体系的复合型的多元融资体系。总之,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都有待完善和发展,而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政策又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改善人民居住水平、培育支柱产业必须的制度保障。 2.房地产个人投资者房地产投资有规模大、资金周期长及专业性等特点,这使得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介入,但发展房地产金融(包括融资)相关投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看,大众投资者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至2008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近20万亿元,建立我国自己的房地产金融投资产品,将其中的一部分吸引到房地产产业上来,譬如让散户有机会去购入包括一些大型商业房地产的信托单位,让他们享受到以往只有大型房地产发展商可以持有大型优质物业的权利,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3.房地产机构投资者对国内许多机构投资者来说,目前我国由于金融市场不成熟、投资和融资产品少,加上国家对机构投资房地产有较大限制,还不能有较安全的方式投资房地产,这种情况已经被很多业内人士意识到,而一些投资和金融机构也意识到了这里所蕴涵的巨大的商机。几年来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一些人士也非常关心并愿意参与到这个市场。因此如何顺利地开展房地产融资和投资业务,已成为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融资对其业务的长期稳当和多元化发展都是有利和必须的。 4.房地产公司正如前面提到的,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大贷款是推动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资金动力,房地产开发非常依赖银行贷款,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因此在我国每当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或房地产项目出现一些问题,许多房地产企业都面临资金周转困境,经营步履艰难,这也是造成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命力较短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发展房地产金融包括投资和融资产品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生机,房地产企业通过这些金融产品可以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减少了对间接融资的依赖,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 5.商业银行发展房地产融资创新首先可以满足房地产市场对信贷资金的部分需求,尤其是在通过增加直接的融资渠道同时,使商业银行本身也有更好的抗风险能力。从国际经验看,一旦经济不景气或房地产泡沫破灭,呆坏帐比例容易升高,而实施房地产投资和融资渠道多元化使开发商有更多融资渠道同时对银行的依赖减少。其次我国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但当它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银行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以及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住房贷款资金需求长期性矛盾;这无疑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不符合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容易造成清偿危机,产生金融风险。 6.证券市场 发展房地产融资创新对我国房地产投资者、房地产公司、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现在大家已达成共识,但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这方面讨论的较少,事实上这一点很重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的产品结构不合理,高风险产品占主要地位,在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70-80%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不但是市场规模小,而且品种极为单调,只有少量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及少量企业债等,不能满足广大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大力发展低风险市场产品,包括更多房地产投资和融资产品,以使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趋于合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同时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来说,缺少投资产品,同样会减低吸引外资能力和成为国际和地区金融中心的地位。信用衍生产品和投资型结构产品的发明与创新以及市场的发展,有助于保持金融稳定,因为这些产品和市场活动加速了信用风险和负债压力的分散和缓释。传统上由银行业机构背负的经营风险,在更广泛的领域和基础上分散到各类投资人身上。由此,银行业机构承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都可得到一定的加强。

但是,信用衍生产品和结构性投资产品及其市场活动确实又给银行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因为上述的这些好处,必须基于市场要有很好的法律环境,有很好的比赛规则,更重要的,取决于所有次级市场上的高流动性。如果这种次级市场上的流动性遇到中断的风险,整个金融稳定就会出现较大的问题。这种次级市场的流动性中断,主要源于市场参与者同质同类,源于对流动性的期望和现实的差距。

3. 产业金融的一体化

产业金融的系统运作是实现产业与金融的一体化,实现系统性的运作。产融一体化也就是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与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整体效益,通过参股、持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内在融合。产融结合是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经之路。这种模式是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轨迹之一,当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0%以上都成功地进行了产融结合的战略行为。 世界产融结合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是产融自由融合时期(20世纪3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金融业和产业的融合方式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第二是金融业分业管理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末),三十年代的大危机引起了人们对垄断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混合的疑问,于是美国率先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其他国家也大多追随美国的模式,使产融结合进入了以金融业分业经营为主的时期;第三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20世纪80年代—20世纪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有关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迅速兴起,金融创新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界和实业界争议的话题;第四是产融结合蓬勃发展时期(21世纪初至今),全球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创新从理论走入实践,产融结合多样化发展,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
中国企业产融结合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产业+商业银行”模式。该模式是大型国企通过参股或新成立商业银行来实现产融结合。如首钢集团成立华夏银行。
第二,“产业+保险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大型企业参股或自身成立保险公司的产融结合模式。
第三,“产业+财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大型国企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融结合模式。
中国的产融结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中国产融结合的起步主要是由于政府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其基本动因是资本的扩张需求,主要表现为工商企业参股金融企业。第二是产融结合的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的产业资本开始进军金融产业,组建、参股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混乱状况。中央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允许参股企业,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退出产业领域。这一阶段产融结合的主要动因是资本的盈利性需求,普遍追求最高收益率的经营模式使不少商业银行盲目创新业务,产融结合风险初显。第三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产融结合的发展也呈现出势头迅猛的态势。
中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动因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选择产业金融发展战略的企业家一般认为产融结合不一定能保证公司的成功,但公司高水准的发展则一定依赖于成功地产融结合。全球化竞争压力------面对跨国公司及其附属金融公司的进入,产业集团有赶超国外巨头,进军世界500大的目标;当然也有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机;有分羹金融业的企图;甚至还有装点门面,提高企业形象的需求。 入股银行之后,固然不能随心所欲获取资金,但在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合乎银行向股东融资的各种法律规定之后,在融资上的便利显而易见。第一,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进入壁垒导致整体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中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发展的相对滞后导致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前景预期。这吸引产业资本的介入,在资本产业转变过程中,产业资本实现了现实增值,提高了增长预期。第二,我国金融企业自身基于其运营机制的改变而需要外部资本的介入。加入wto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引入战略投资者,对金融企业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进一步,这还有助于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中国的产业金融混合资本集团
当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实现结合之后,整个集团的内源性融资能力得到大大加强,其外部融资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大量资本需求的环境下,这对企业发展有着至关的作用。目前,产业金融混合资本集团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其主体企业主要有上市公司和知名国内集团,其实体产业范围为成熟具规模产业,进入的金融领域包括信托、租赁、银行、保险以及证券。
中国产业金融发展的先行者
金融集团VS金融控股’: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德国的全能银行是金融综合经营最典型两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能从事非金融业务,而金融集团则没有这方面的严格限制。
《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的调查显示,在3515家样本企业中,有530家非金融企业同时投资了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机构,其中4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有230家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了其它类型金融机构,其中6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该报告指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中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的误区和问题
战略方面------轻实业、重金融;重外部金融,轻内部金融;重金融机构投资,轻金融工具运用;重短期财务回报,轻提供长期金融服务.
操作层面------资本金来源并不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 多个部门牵头多头出击金融,有财务部门牵头的,有下属投资管理公司牵头的,所以内部政策、利益怎么协调,治理结构如何完善,都是这些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风险控制方面------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提前或及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专业管理团队;同时存在资金违规进入高风险市场等问题。
制度、配套的政策和监管等方面------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看,以巨型化、集团化产业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以垄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为中心的金融资本相互依存性日益增强,从外在信贷联系转向内在资本结合,形成“金融资本”,并在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我国情况看,产融结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规律,金融混业经营也不可避免,加上国内金融垄断及金融服务提供不足原因,难免有不少企业“试水金融”。由于缺乏对所谓“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在信息、监管协调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难点,实际监管中也存在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了“产业金融热”中许多不规范、不透明的操作黑幕。
产业金融集团重外轻内的反思
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在上市后醉心于圈钱,而疏忽实体本业的持续发展,本末倒置,以至于失败.当实体企业进一步进入金融业时,不少试水者会因未能够深刻理解金融以实体为支撑为根本,而错失产融结合良机.国内产业金融集团可以直接学习和借鉴的是:香港同行之经验以及先行者德隆农凯金信等教训。将积极为其实业系统紧密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等提供借贷、租赁、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作为重点。将产业链资源整合作为核心战略,不断夯实主体根基,将旗下金融项目作为主体产业发展的配套工具,而非赚取暴利或暗箱遮掩物体……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运营者也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因为金融工具的杠杆功用与实体经济的支点功用之关系是一体的,缺一不可成戏.

4. 信托公司如何创新发展 经营的几点思考

理财信托产品规模不宜过大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能需要各方面先明确,是受托理财,活动范围主要与资本市场相 关。狭义的理财为证券投资理财,信托公司主要可通过两个途径从事受托理财:1)发起或控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产品;2)自行发售理财信托产品。为吸引更多客户,信托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供这两类理财产品,控制好两类产品的比例,理财信托产品的规模目前似乎还不宜过大。虽然理财信托具有某种灵活性,但整体来看还不如基金,因为在投资人眼里它缺乏流动性、安全性、标准性,导致信托公司只能以收益性来吸引客户,从而自身承担了信用风险。
必须保持一定的主营业务规模 各公司在培育有潜力的信托业务(如员工持股、租赁、托管等)的同时,必须保持一定的主营业务规模,以维持稳定的业务收入。从经济学原理分析,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公司具备较强的定价能力,这一点在我国部分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身上得到充分体现(如中集集团、云南白药等)。但目前信托公司在主营的理财业务上饱受竞争和挤压,谈不上有多少市场份额,从而缺乏定价能力,难以提高利润率。所以信托公司要保证一定的业务收入,离不开一定的业务规模。各方应尽早就此达成共识并促进之。 提高手续费收入的占比 信托公司要提高手续费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这也是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共同追求。在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营业信托颇具发展规模,其大型信托经营机构(如北方信托公司)的非息收入占到业务收入的相当比重。由于我国目前信托产品流动性欠缺,所以短期内房地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难以贡献较多的手续费。相比之下,年金业务由于年金规模预计逐年增长且信托公司可充当多种角色,而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手续费收入来源之一。 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双促进 既要创新求发展又要完善风险控制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两者相互促进。银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规定日趋细致。商业银行在其督导下,在风险管理上已经走在金融业的前列。成熟的风险管理贯穿业务的始终,通过定量手段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前面提到的保持一定的业务规模以及提高手续费收入占比,可以说也都与风险管理有关,风险管理不完全是风险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适当的业务规模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增加手续费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能降低风险。

5. 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创新模式有哪些

一、金融制度创新

1、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发展资本市场是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决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围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要加快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要鼓励地方优质公用事业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再投资建设;要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对于城市基建设施而言,所需资金额度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无法满足。这是与它们的资本实力、科技水平、机构布局以及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有关。如果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了中小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资金,将不仅影响银行的风险管控,也会影响到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压力较大,竞争弱势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后劲和空间,无法为该地区的城市建设融资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因此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发挥其在撬动社会资金中的杠杆作用。相关省份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级大型企业集团为基础,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大投融资功能。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上市,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等,发挥这些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推动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

3、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政府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结合地区实际,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样对于规制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通过放松规制来激励创新并在创新中改善和强化规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优势型的市场化筹融资环境,不断创新融资手段。为使城市建设能够融到足够的建设资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设资金,应积极推进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设市场化筹融资平台。

二、信用制度创新

1、加强政府的示范与推动

在信用主体结构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以树立政府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创建政府信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政府政绩考核目标,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和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和维护全社会的信用平台。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在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十多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针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专项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政府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以突出政府必须守信利民的执政观念,并有效遏制和惩戒政府信用缺失行为。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漏洞明显,法律的严密性欠缺。地方政府可以从我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信用体系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细则和补充,从而为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3、加快建立信用公共数据库

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的基础设施。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成为一个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此基础之前,逐渐把信息库组的信息扩大到公检法机关,实现政府、金融机构、业、个人等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共用,使失信者无处可藏可骗,守信者处处可得到授信。地方政府应加快做到完全开放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端口与国家征信服务平台正式对接,与国内其他各地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连互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

4、要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

信用中介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中介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是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客观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既要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扶持信用中介的建立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对不讲信用,出具虚假评估、审计、验资等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比其他金融子行业是如何体现的

所谓信托的制度优势是个相对的概念,任何金融子行业都有其合理的发展理由。信托制度本身具有一些特点如“破产隔离”等,能够留下一些探讨的空间,与其说是一种所谓的优势,不如说是具有特点比较合适。信托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具有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特性,与主流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具有一定功能的互补性,这从某种角度表现出一种所谓“优势”的表象,但是,金融同质化竞争是种必然的趋势,最终信托机构也将会发展为激烈竞争、充分竞争的机构。

7. 谁知道产业金融创新平台是做什么的

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引发的一系列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则不仅包括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还包括更为广泛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发展史上曾经发生的所有的金融创新,如: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观念、金融体系等的金融创新。

8.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1、重塑信托形象,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之所以发达,主要原因是其版信托观念早已根深权蒂固。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
2·对信托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特征,要使信托业能健康、长远地发展下去,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一个基本、合理的定位。
3·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4·立足本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信托公司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国际化。
5、抓住市场,开创信托业务新品种。

9. 信托业的行业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
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
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
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
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信托业的优势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灵活配置。信托关系依据主体自治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风险。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它可投资于证券、实业,也可用于租赁、担保、贷款等。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及连通实业与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者市场之间进行流通、结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案化、灵活性的特点。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种个性化的非标准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和特定的需求。这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进行个性化、灵活性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弹性灵活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应用空间十分广阔,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信托创新将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的趋势亦愈加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等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地。

10. 产业金融的定义


产业金融(Instrial Finance)
产业金融是一门全新的学科,主要研究产业与金融的相互融合,互动发展,共创价值。产融结合,产业为本,金融为用,产融一体化是必然大势。产业金融是一个系统工程,南京大学教授钱志新指出其商业模式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产业金融是一个产业发展的金融整体解决方案;第二、产业金融的基本原理为四个资本化,即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第三、产业金融的实现路径有三个阶段,即前期的资金融通,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解决资金的融通;中期的资源整合,运用融通资金培育核心能力,通过核心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后期的价值增值,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创造价值,通过资本运作放大价值。发展产业金融前景广阔。
产业金融 VS 商业金融
以满足生产者的融资需求为主要功能的金融体系称为“产业金融”;以满足储蓄者的投资效用为主要功能的金融体系称为“商业金融”。 典型的产业金融模式是日本和德国模式。日本产业金融模式是以主办银行制度为特征的,德国产业金融模式是以综合银行制度为特征的。虽然产业金融在促进产业成长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在后工业化社会中,包括日本、德国在内的产业金融体系面临改革,向商业金融体系转变。产业金融就是利用金融为产业服务,产业是根本,金融是工具,利润是目的。产业金融形式多样,应用灵活,创新无限,无处不在,对于有些企业而言只要能够找到一两种适合自己的模式就会产生巨大的效益,比如GE租赁,比如UPS的信贷。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产业金融混合集团可以界定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在各实体产业、以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业中至少一个行业以上大规模提供服务的由产业公司发展而成的混合经营控股集团”。产业金融混合集团的资本基础来源于实体产业的利润积累,采用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资产是不同子公司的股票,经营范围横跨含金融业的多个行业。产业金融混合集团的控股母公司为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其全资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一种或多种金融性实体和其他非金融性实体。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控股关系,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受制于控股母公司,子公司的具体经营单元战略服从和服务于产业金融混合集团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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