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准则对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如何规定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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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B.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过多会影响银行贷款吗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过多会影响银行贷款,查询次数也会影响银行贷款。
C. 贷款产品为什么仅限于对自然人,法人不行
这应该是银行自己规定的行为吧
应该说:由于中国法律没有个人破产一说,所以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乃至个人贷款/借款给个人,其偿还是无限责任,如果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偿还义务,这个义务是终身的,直到债务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止
而对于法人,由于法人是企业,很多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贷款义务也是有限的:即以企业资产为偿还基础
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坏账都是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申请破产后,清算下来银行得不到足额赔偿导致的
因此,现在很多银行对于企业的贷款,往往慎之又慎,而且随着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生存压力陡然增加----大企业资金充裕,属于优质客户,银行往往更愿意贷款给他们以收取高额利息,而中小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贷款往往存在难以收回的风险----而银行追逐利益的行为恰恰导致了反效果:不缺钱的,银行想办法要贷款进去;缺钱的,银行变着法提高贷款门槛。
因此,很多银行现在在开启贷款产品时,往往会设立各种门槛:要么针对自然人,要么针对资金充裕,正资产富足的优质企业,而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慎之又慎(PS:这是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也因此导致很多呆账和非法集资)
D. 房屋抵押贷款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吗
若所在城市有招行网点,您可以尝试通过招行申请个人抵押贷款。各贷款项目的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有所不同,请您拨打客服热线或联系网点个贷部门详细了解。申请审核能否通过,请您以经办行的综合审核结果为准。
E. 在线等法律达人: 最高额保证贷款中合同一方(借贷方)主体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么 私人可以作为主体么
私人不能作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主体,只能是企业等法人机构才有作为主体的权利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签订。
只能是单位对单位进行签订,不能是私人对单位。
F. 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专融机构的定位属。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G.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不算!但可以说是准金融企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版、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权和租赁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金融机构: 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H. 什么是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贷款是金额机构向非金融部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的货币资金及其行为属,是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在中国现行金融统计中,各项贷款包括:(1)短期短款,具体又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和其他短期贷款。(2)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4)信托贷款。(5)融资租赁。(6)委托贷款。(7)票据融资。(8)各项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