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办理新建金融网点安全合格证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
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
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
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
(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2. 金融机构经营需办什么证
基本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 银行的装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办理些什么手续
一、申请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库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库的批准文件;
3.物防设计方案,物防设计图(正规设计院出图盖蓝章):(1)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正立面图(应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3)标有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周边100米道路、建筑物等环境平面图;
4.技防设计方案,技防设计图: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盖单位红章);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的身份复印件、从事工种和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
6.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等级批准书;
7.租赁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安全协议书);自购房屋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工程验收审批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盖章);
3.由申请、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书;
4.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2)物、技防隐蔽工程图片;
(3)随工验收单;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6.新建、改建金库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防设施建设验收公安部有令吗
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5.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生什么应该银监会宝贝
炎黄咨询提醒您: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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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是哪个部门发的 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颁发。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能个不相同:
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介绍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列专二十条,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属。这是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8.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金属防护门、金属防护栅栏、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系统等,按照公安部ga38-2004的规定配置。
原则上,应该有五个级别的保护:
1. 外围车辆控制
2. 视频内部和外部网络
3. 智能识别软件与系统
4. 服务人员防御
5. 防阻塞接入。
拓展资料:金融机构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地位和功能分为四类:
(1)是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2)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第三方金融公司等。
(4)在中国设立的外资、华侨、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根据金融机构的管理状况,可分为金融监管机构和受监管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家以及所有其他银行、证券公司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必须接受监管。
3.根据是否接受公众存款,可分为存款金融机构和非存款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以存款形式向公众借款获得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各类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非存款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储蓄存款。
4.根据是否承担国家政策性金融任务,可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设立,按照政府意图和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
5.根据是否属于银行体系,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出资的国家属性,可分为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国家划分,也可分为国内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9. 民投金融具备《金融经营许可证》吗
具备的,没有这个许可证肯定是不能开这个平台的。但是到底靠谱不靠谱,这个要看你自己评估和考察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