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信贷资产能否转让给个人或某一个企 业
(1)理论上,银行信贷资产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可以转让给自然人和一般企业。(2)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对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转让对象,因此,目前在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仅仅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3)所以,目前银行信贷资产不能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 (4)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 买断型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发生贷款债权的实质性转移,受让方将贷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受让方负责贷后的资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让方追讨本息。而个人与一般企业并无贷后的资金管理能力与权限。 现在,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又诞生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加速,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将得以实现。
————点金人
㈡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官网 没有
等等吧通知
㈢ 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所以在国内迅速铺开,规模迅速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于信贷资产转出方和转入方都有突出的优势。
(一)、对买断型信贷资产的转出方,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在于:
改善资产流动性。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便于实现资产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权重,根据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贷款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少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是压缩和推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结构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可以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能够直接获得业务收益;通过贷款出让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对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优势有:
扩展客户基础。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相当于利用了同业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业务,将业务内容进行推广则可以发展成为业务联营。比如银行受让某财务公司的贷款,同时利用自身在网络、结算、资金、业务功能等优势,与财务公司一起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便于受让方发挥专业优势。
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有助于银行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专业领域是银行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根据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具有较好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的行业、区域的特定领域。在专业领域内,银行不仅可以直接开发客户发展信贷业务,还可以通过资产受让从同业取得这类信贷,从而巩固和扩大业务份额和实力。
(二)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其转出的意义在于:
获得流动性。比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展回购型间接银团业务,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如一些贷款项目多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贷款份额之间存在一个差价,即为贷款转让费收入。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其受让的意义在于:
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性质类似于资金业务,但比较同业拆借和票据转贴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获得的利率更高,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附银行信用收益相对更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㈣ 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备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一)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 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 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㈤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是什么求答案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所以在国内迅速铺开,规模迅速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于信贷资产转出方和转入方都有突出的优势。
信贷资产转让
(一)、对买断型信贷资产的转出方,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在于:
改善资产流动性。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
,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便于实现资产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
。一般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权重,根据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贷款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少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是压缩和推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结构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可以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能够直接获得业务收益;通过贷款出让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对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优势有:
扩展客户基础。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相当于利用了同业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业务,将业务内容进行推广则可以发展成为业务联营
。比如银行受让某财务公司的贷款,同时利用自身在网络、结算、资金、业务功能等优势,与财务公司一起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便于受让方发挥专业优势。
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有助于银行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专业领域是银行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根据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具有较好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的行业、区域的特定领域。在专业领域内,银行不仅可以直接开发客户发展信贷业务,还可以通过资产受让从同业取得这类信贷,从而巩固和扩大业务份额和实力。
(二)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其转出的意义在于:
获得流动性。比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展回购型间接银团业务,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如一些贷款项目多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贷款份额之间存在一个差价,即为贷款转让费收入。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这里的单向卖出什么意思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仅限于投资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一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我国现行法贵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可能单向卖出。
以为金融机构持有有价证券有很多的限制,所以因贷款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卖出,
摘自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
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第10页
㈦ 跪求—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对该批复非常有意义、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哥就这个力量了!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
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
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㈧ 信贷资产转让的适用范围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㈨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 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
第九条 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票友君:这条是对信贷收益权转让的大杀器,转给了合格投资者即不计入非标资产!
第十条 拟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均须按照《通知》和《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15〕9号)的要求,在银登中心开立信贷资产登记账户。已在银登中心开户的,无须再次申请开户。
票友君:注意目前已签订协议的信托有18家:四川信托、厦门国际信托、西藏信托、民生信托、华能贵成、华信信托、平安信托、交银信托、兴业信托、华鑫国际、上海国际、华融国际、建信信托、国投康泰信托、杭州工商信托、国民信托、紫金信托、长安国际、百瑞信托;
第十一条 出让方银行在对贷款风险收益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构建信贷资产包。出让方银行应当谨慎遴选基础资产,优先选择预期回收现金流期限分布与信托计划偿还期限相匹配,以及抵质押物估值方法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
㈩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内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容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