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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问责机制

发布时间:2022-01-08 11:30:21

1. 如何做好银行内部责任追究工作

制定统一遵守的制度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2. 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3. 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4. 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纪律2 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6.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7. 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管理工作方面

  1.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可借鉴“信任和不信任”理论,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员工”。

    这里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对银行而言,这个信任是指银行对各岗位的每位员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赋于权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层、管理层,还是操作层的普通员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约束。任何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绝对不允许超越制度之上的行为,平时对每个人都要严格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说,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确的要相互支持,错误的必须纠正,绝不能用所谓的感情代替制度,执行制度必须做到一丝不苟。

  2. 强化“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在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为一个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不仅要强化自己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内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当年建造南京城墙把住质量关那样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相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墙时,为了把住质量关,曾下令全国在送交的城砖上,都必须刻上所在府、县直至造砖人共六级九名责任人的职务名字,交砖时,有工部委派的验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悦耳、并不破碎为合格收下;如果撞击而断则令其重新烧造,再次检验不合格的,砖上所有责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杀头。此令一出,大到府、县官吏,小到窑工庶民,谁也不敢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当作儿戏,南京的古城墙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气势最雄伟的古代都城墙。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责任重如山,而将其运用于最为低下的砖石之上,作为现代经营货币这一特殊行业的银行员工,责任意识岂能不如古人! 作为天天与钱打交道的银行员工,怎么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不湿身”,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违规,避开监督制约;而相关人员的违规则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事实说明,不论银行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毁于一两处管理薄弱的环节,葬送于一两次违规操作之中。这就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包括对领导的监督,即增强律他的意识。员工间的监督制约,就是要在员工之间大力提倡“只认制度不认人”的精神,认真落实内控制度,坚决改变重视防外,疏于防内的倾向;要特别重视培养员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意识,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这样做的,师傅是这样教的”的因循守旧观念。员工间履行好相互监督职责,就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的权益。

  3. 加大对员工的业务培训。

    部分员工特别是新入行员工,由于对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的理解,业务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主观意识上愿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力不从心,对错之间难以把握,办理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有的员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干起工作来凭感觉、吃老本,对业务流程和文件学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夹生饭”,违规办理业务后形成了风险还不知错在哪里。

  4. 严格制度高压线。

    处理违规违纪责任人时,拒绝瞻前顾后、迁就照顾、好人主义的发生,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员工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等问题,不能造就照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让违规者感觉到制度高压线就是碰不得!

2. 如何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

从构建金融业高管人员问责制法规、推行异体问责模式、加大权力问责力度、尊重问责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四方面完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主管单位对所辖单位负责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紊乱、行政效率低下、贻误行政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问责制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先进管理制度。为了防止金融业出现各种经营风险、提高金融工作效率,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引进了问责制, 主要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 如行长、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问责管理。

资料来源:湖南银监局,胡玉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3. 如何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银监会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守“三道防线”,提示公众强化“五个警惕”,以防止存款被欺诈丢失。

相信此《通知》的下发会对保护存款人权益起到一定效果。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类似《通知》并不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出台,这份新的《通知》大部分内容都是在重申过去已经下发的制度精神。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如果不抓紧出台更具应对性的举措,只拿以前的东西来重申,对于防范欺诈风险的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防欺诈不能把重点放在公众存款人这边,而是应该放在银行的主体责任上。

比如: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的五个警惕中,前四个都涉及银行内部人员。谁在银行营业场所“高息诱惑”呢?

是银行工作人员;谁是资金掮客呢?是银行内部人员;谁是代办的他人呢?同样是银行内部人员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防范存款丢失、存款欺诈的重点必须放在银行内部,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地位,防范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诚信风险、道德风险、员工违法风险。依笔者看,最少要从两个方面划分和强化银行的主体责任,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可以从人和场所上界定责任,只要是银行员工所为,银行就难辞其咎。只要在银行营业大厅或者营业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必须负全责。

保护存款人利益、杜绝存款欺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强化当事人——银行的责任,就是要让银行全部赔偿存款人损失,让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使其细致入微地落实内部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的制度规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员工,主动严格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

4. 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措施:

一是深化“分责”认识,让“两个责任”成为自觉。提醒他们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忠于职责、勤于履责、敢于担责,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是细化“定责”设计,让“两个责任”明确易行。使“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真正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三是强化“履责”考核,让“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以落实“两个责任”为主要内容,进行述职述责述廉。“三评”,即个人自评、干部测评、委员议评。通过建立完善“两个责任”各项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硬化“失责”追究,让“两个责任”保障有力。坚持将作风建设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了以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微博和微信“六位一体”的媒体联动问政机制。

(4)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扩展阅读:

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 :

一要“定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问责的前提是严格的职责划分。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二要“明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落实责任,既要有思想上的自觉,更要有行动上的自觉。

三要“述责”,切实解决好“责任落实缺乏监督”的问题。党委主体责任有没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否履行,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抓手,也要有一个载体和平台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两个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四要“考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考不考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要“问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好不好一个样”的问题。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

5. 银行员工“控风险、严问责,我该怎么做”学习心得

制定统一遵守的制度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

6. 银行如何强化制度执行力,建立制度落实的长效机制

一、对制度执行力的基本理解

所谓制度,是指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业务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控制管理的各种方法、程序、措施的总和。制度执行力,是指各管理层次、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把制度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行为中,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决策者制定的战略方针计划和预期目标的能力。影响和决定制度执行力的基本要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项。

(一)执行力制度要素

制度,是支持执行力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执行目标的根本保证。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以强化风险控制为主线,从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业务规程与操作标准、监督考评与奖惩问责等各方面,对内部控制作出具体规定,为履行职责界定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方圆,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二)执行力主体要素

作为制度执行主体的人,是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是影响执行力诸因素中最能动、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执行者的道德精神面貌、态度、素质、能力直接关系执行水平的优劣高低,决定着执行的质量与效果。

(三)执行力文化要素

执行文化是支持制度执行的软管理系统,是保证制度执行的有效驱动力。建设执行文化的使命在于,用精神文化力量,来感召、吸引、凝聚执行者,达成执行态度、执行原则、执行心理、执行行为的趋同一致,形成有利于执行的管理导向和环境氛围。

二、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目前,基层行执行力建设状况不尽如人意,在以制度执行为基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计划部署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执行高度降低、速度迟滞、力度欠缺问题,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上的盲点、死角、漏洞、隐患在局部仍存在。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对现有各类规章制度进行甄别、梳理、修订、补充、完善,形成一套科学权威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注意做到“五性”:1、时效性。实行制度动态管理,随着金融改革和业务发展变化,分析研究并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对不适用、不完善、缺失的制度,及时予以废止、修订、补齐,使制度管理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与业务发展同步延伸,避免控制滞后。2、适用性。要把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总分行有关业务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等,转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性操作规范,融入到自行制定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标准中,使制度既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方针和要求,又切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不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3、全面性。既要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覆盖货币信贷、调研征信、外汇管理、国库发行、支付结算等各业务领域,又要健全行务管理制度,覆盖办公运行、财务后勤、科技保卫、党政工团等内部管理各领域,使各部门、各岗位、各部位、各环节,每项工作、每个行为都有规可循,有章可依。4、可控性。按照总行制定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要求,把对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细化到每项工作、每道程序中,科学设定岗位及其权责,“自控、互控、监控”制衡严密。着重抓好会计和国库资金核算、发行管库、资产购置、基建工程、物品采购、财务核算等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考核排查、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健全用制度防范风险的良性机制。5、约束性。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评、奖惩制度,形成强有力的执行约束。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监测考评,并以此作为奖惩、晋升的依据,赏罚分明。根据总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建立履职问责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严格追究,严格处罚。

(二)提高全员制度掌握能力

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组织员工系统深入地学习、研究规章制度,真正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制度,为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学习内容主要包括:1、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由总、分行颁布的有关业务管理规章、条例、制度、办法。2、本单位、本部门结合实际制订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部门管理制度。3、对干部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纪律准则、考评奖惩等全行共性制度。在自学的基础上,通过组织辅导、培训、测试、知识竞赛等方式,交流讨论,解疑释难,促进员工对制度内容的消化理解、领会掌握,做到三个“确保”,即对全行性制度,确保人人了解,自觉遵守;对本部门制度,确保人人熟知,规范执行;对本岗位制度,确保人人精通,严格操作。

(三)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

紧密结合实际,从思想、态度、行为、管理、责任等诸方面,认真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找准、找全,原因分析清楚,危害分析透彻,集中制订措施,落实责任,整改纠正,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举一反三,查缺堵疏补漏。通过查纠整改,使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行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性,达到在执行制度上的“三个不让”,即不让规章制度在自己岗位松弛,不让风险隐患在自己岗位出现,不让事故案件在自己岗位发生,做到制度落实不含糊,安全常抓不松懈。

(四)分层次抓好能力培训

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以提高执行能力为重点,针对不同层次员工,实行差别化培训。1、对决策层领导干部,要注重对政策形势分析、国内外同业先进理念、领导科学与执行艺术等方面进行培训,帮助其掌握执政主流趋势。2、对中层干部,要注重对其综合业务知识、政策业务新规定、实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其提高分析领悟、统筹计划、协调指导、创新开拓能力,提高执行管理水平。3、对普通员工,要着重对其进行法律、计算机、外语等基础知识,本职专业知识、工作标准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其提高操作技术水平,提高岗位执行能力。提高执行力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艰苦的过程,对执行者自身而言,也要付出不懈的追求和努力,以岗位工作需要为取向、以能力提升为重点,在接受各种培训的同时,自觉坚持终身学习,由追求文凭、追求知识,努力向追求能力、追求发展转变。

(五)大力培育执行文化

把执行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和终极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培养和提炼金融文化精神,形成品牌特色。以党政工青妇各部门组织的宣传、教育、培训、竞赛、演讲、辩论、文体娱乐等活动为载体,以人为本,大力营造和谐高效的执行氛围与环境,充分而科学地利用各种有利于执行的因素,排除化解不利于执行的因素,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1、用先进文化、先进思想来武装员工头脑,使其具备与执行相应的价值观、意识、态度。2、引导、倡导员工以开放的思维和心态,接受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使总分行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得到全员的理解和认同,制度立行、规范管理深入人心。3、强化执行纪律教育,使员工对上级行部署的决策与任务,贯彻服从不讲条件、不找借口,落实完成追求圆满、力求出色,殚精竭虑,忠诚履职。4、加强对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的培养,吸引和凝聚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上下协同一致,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呈现风正、人和、业兴的良好局面。

(六)发挥干部表率作用

重视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中的主导和表率作用,强化其责任感、使命感,把负责作为一种品格,用率先垂范去赢得尊重,带头学习,带头自查自纠,带头模范遵守,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当好制度执行的“火车头”。1、善谋执行之策,创造条件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促其由被动执行向主动执行转变,由常规执行向创新执行转变。2、端正执行之风,由督促执行向率先执行转变,成为抓执行的第一人,到工作一线去,到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地方去,到执行难度最大的地方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3、注重执行效果,在工作中讲原则、讲方法、讲效率、讲质量,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

7.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8.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自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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