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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五级分类

发布时间:2022-01-08 20:50:13

A.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都包括哪些

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专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属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2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3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B. 征信五级分类是什么

征信报告上显示的五级分类,指的是贷款五级分类,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1、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因素。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充分的把握,贷款损失概率为0。

2、关注

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开始有逾期,且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理借款人的部分资产甚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贷款损失率达到了30%-50%。

4、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贷款损失的概率高达50%-75%。

5、损失

借款人已无法偿还本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程序,贷款注定要失去,或者收回极少部分的资金,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保留在资产的账目上。其贷款的损失率占到75%-100%。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扩展阅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

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可疑类参考特征:

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延伸阅读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D. 什么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银监会颁布的《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E.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您好,征信五级抄分类是指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如果有贷款需求,建议您使用有钱花,“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网络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有钱花”),定位是提供面向大众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打造创新消费信贷模式。依托网络技术和场景优势,“有钱花”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可提前还款,还款后恢复额度可循环借款。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F. 谁有银监局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附件--分类标准只要分类标准!急急急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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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农村合作银行的类型

合作银行根据其业务对象及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若干类型。
(一)根据业务对象划分
所谓合作银行的业务对象,是指接受合作银行资金融通的各种企业及各种合作社。根据业务对象的不同,合作银行分为两大类:
1.一般性的合作银行
这种银行对任何合作社和企业都可以融通资金,不受任何限制,它以发展一般的合作事业为目的,不以协助某种合作事业的发展为其特殊目标。
2.专业性的合作银行
这种合作银行的业务对象以一种或某一类的企业或合作社为限。具体地说,有三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1)消费合作银行。即以消费合作社为主要的服务对象。
(2)工商合作银行。它是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及与工商业有关的各种合作社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日本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便是一例。
(3)农业合作银行。即以农民及农业合作社为业务对象的合作金融机构。在组织形态上它又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综合式的,即各种农业合作社均可成为它的业务对象,例如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二是专营式的,即某种专门服务领域可以成为其业务对象,如荷兰及瑞士都是这种模式。三是仅以运销及供销等合作社为其业务对象,而不与信用合作社交往的合作银行,例如美国的合作银行就是这种类型。
(二)根据经营主体划分
1.全部社营型
这种合作银行是由若干地方合作社自下而上集资创设的,负责人员也由参加的合作社共同选派。类似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社。有人称它为“Bank of Cooperatives”,意为“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在有些国家,这种合作银行为了充实资本金,也允许个人或团体加入部分股金。这种合作银行有的是专业合作社单独经营的,有的是多种合作社共同经营的。
2.全部公营型
全部资本由政府投入,它的管理权也掌握在政府手里。这种合作银行也可以说是一个公营银行,不过它的宗旨则是在于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有人称这种银行为“Bank for Cooperatives”,即“为合作社而设的银行”,以此与前一种类型相区别。
3.混合经营型
这种合作银行的创设采用政府与合作社共同出资的方式。这又分为两种:(1)政府出资是永久性的,而且数额超过股金总额半数,目的在于掌握合作银行的控制权,巴西的合作银行、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作金库都属于这类。(2)政府出资是暂时眭的,只是为了提倡和扶助合作金融事业,等到合作社自身经济力量壮大时,政府的股份便逐渐让渡给合作组织,最后合作银行全部归合作社所有,它就变成全部社营的合作银行。美国的合作银行和日本的农林合作金库都属于这一类型。
(三)按城乡领域划分
1.城市合作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位于大中城市,一般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合作金融机构,以大中城市为其业务活动领域。
2.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位于广大农村和小城镇,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小城镇及农村为业务活动区域。

H.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扩展阅读:

贷款早期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

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I. 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专发展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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