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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信息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2-01-10 02:33:23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1)金融服务信息服务费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⑵ 信息服务费是什么

短信服务费一般指的是在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时,银行给消费者发送的短信提示。消费者可以登录相关银行的官方网站,查询具体收费标准,各分行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价格以网点最终公告的价格为准。
短信服务费自签约当日开始计费,如果消费者享受免费试用期,则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的次日开始计费,以后对月对日(含计费周期)或者对年对月对日计费,每个计费周期为当期计费起始日到下期计费起始日的前一天。
如果消费者向取消短信服务费,可以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消息服务定制页面,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关闭,也可以前往相关银行的营业网点取消短信提醒服务。有些银行(如建设银行)对所有信用卡取现、外币交易和金额500元(含)以上的人民币大额交易提供免费的短信提醒。
如果消费者此类业务较多,可以保留短信提醒服务。如果用户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短信服务费,需要及时缴纳费用。补缴短信服务费后,短信提醒服务实时恢复。如果补缴失败,用户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签约手机,前往相关银行。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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