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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诚信教育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12:16:42

1. 关于诚信教育!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

美国的大学非常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像哈佛、耶鲁这样的研究型大学,从本科生入校开始就进行诚信教育。

美国的大学都制订有学生学术诚信条例。

条例对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诚实行为,从定义、表现形式到处罚规则和申辩程序,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上述条例均印制在新生手册中,在报到之际发给每一位新生。许多大学还建立了荣誉守则制度。新生入学时,都要求在荣誉守则上签名,做出学术诚实的保证。一些大学甚至将此作为新生最终入学的条件。

比如普林斯顿大学在新生报到时,会发给每位新生一封信,告知如其署名,将视为已理解并信守荣誉守则的承诺;未签署此承诺书,则不得注册入学

宾夕法尼亚大学在每年秋季开学之际,都会举行一次“学术诚信周”的活动,让每位新生在签署保证书的时候阅读学术诚信条例。

阿尔伯特大学也有一个名为“学术诚信周”的活动。

德国对诚信教育也非常重视。

德国的教育心理学家普遍认为,孩子在四五岁时是培养其价值观和辨别是非能力的最主要的时期,97%的孩子的品性是在这个时期养成的。

因此,在德国的青少年教育体系里,家庭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父母则是孩子的道德教育的启蒙者。

德国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家长有义务担当起教育孩子的职责。德国家庭里家长都非常注重为孩子营造一个真诚的氛围。

家长们普遍遵守这样一个原则:教育孩子诚实守信,家长必须做出榜样。在德国城镇的十字路口随处可见到这样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为了孩子请不要闯红灯”。据了解,自从立了这块牌子,闯红灯的行人和车辆明显减少。

在德国,你如果随地乱扔垃圾或者在没有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马上就会有人过来阻止你,并给你灌输一套遵守社会公德、为下一代作好榜样的理论。

氛围教育不仅培养了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也规范了成人自觉遵守社会秩序,诚信待人。

诚信教育与诚信管理是相辅相成的。

德国用以监督社会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的最好途径就是社会信用记录。

德国中央银行设有专门掌管社会成员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服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等业务。这一任务由德国的信贷信用保护协会承担。德国的各金融机构均是该协会的成员,一旦客户出现信用问题,如恶意透支信用卡或不及时还款,都会被记入资料库。

而有过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客户在今后的生活中会碰到很多困难,如申请贷款时会被拒绝或者支付高利率,要想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些大件商品时也会被商家拒绝。即使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监督也无处不在。

就拿乘车买票来说,如果逃票被查到,就会写入个人的信用记录,成为终生的污点。

瑞士人很早就将“诚信”入法,1907年瑞士国会通过的《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民法典之一。这部法典的第二条就规定“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使诚信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瑞士国家公务员中,有一个官职叫“价格先生”,专门负责监督餐饮、医药、旅游等行业的定价,防止不法商人哄抬物价。但自设立这一官职以来,很少发生“价格先生”处罚不法商贩的事件。在瑞士,商家倘若一味追求利润,不搞诚信经营就没有立足之地,早晚会被市场淘汰。

许多瑞士服务行业都实行事后付帐的方式,将帐单寄到家中,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其基础靠的就是信用。

真心希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城市,我们的社区也能达到这种水平!

2.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3. 普及金融教育创建诚信校园作文580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人行晋中中支按照省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在全省较早开展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普及教育体系工作,以传承晋商精神,普及金融知识,弘扬诚信文化为切入点,抓住祁县开展第四个“全民读书年”活动和“诚信祁县”建设契机,借助深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底蕴,依托地方政府和宣传、教育部门的力量,发挥金融机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知识进校园、进课堂。目前,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已与地方政府及宣传、教育部门达成共识,将《金融与诚信》与《诚信伴我行》两本金融知识读本列为全县小学五年级学生的辅助教材,供学生在课堂德育教学和实践活动中使用。这将对提高学生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促进全民金融素养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晋中是2017年山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确定的重点开展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的地市之一,这一工作在晋中的成功推进将为全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也将为推动山西普惠金融发展,助力‘诚信山西’建设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人行太原中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负责人表示。

4. 要一篇金融方面关于诚信的演讲稿 1200字左右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
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般的经济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亦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任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债
务,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失信现象困扰着银行各部门,削弱了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公共信用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瓶颈。

由此,诚信问题成为此次两会的热门话题,全社会都在呼唤“诚信”
的回归,金融业更需要“诚信”精神。

“诚信”二字非同小可“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存,国无信不兴”。诚信是一种准则,它要辅助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诚信是一种责任,要求所有人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诚信是一种资源,它能给讲诚信的人带来双赢的回报。在国际市场上,诚信就是一个具有放大功能的杠杆,一个国家讲诚信,就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带来的利益要远远高于诚信的投入,反之,不诚信,导致的损害也要远远大于你破坏诚信的成本。由此看来,所以,讲不讲诚信,不单是个人的问题,家、国、天下都离不开诚信,对金融市场而言更是如此。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坑蒙欺诈、逃税漏税、不守合同、逃废债务、虚报利润、违规操作等失信行为开始充斥我们的社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不可小视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在诚信的“缺口”中流失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今年,审计署对全国1290家国家控投企业的资产损益表进行分析,发现有68%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严重不实,违纪金额超过1000亿元。巨额坏账已经成为国有银行发展的沉重负担,恶意逃废债已使得金融机构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

“我们在每做一笔生意的时候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唯恐受骗上当”。参加两会的一位经济界的委员这样说。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基础薄弱,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特别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和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如果缺乏信用支持,任何企业都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谈不上融入世界经济。“诚信”二字非同小可。

谁偷走了我们的“诚信”?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守信用的现象发生?谁偷走了我们的“诚信”?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公共信息不公开,企业信用管理社会基础差,个人信用基本属于空白,大量有“劣迹”和“信用污点”的企业、个人屡次行骗而不被察觉,是“诚信”缺口流失的主要原因。

信用缺失更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制度缺陷。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而信用的相互给予,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做保障。这种保障体现在当不讲信用的人损害他人的利益时,他受到的处罚要大于他的所得,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违约不能得到惩处,有时虽然受到惩处但所付出的成本很小。这样等于助长了不讲信用行为的存在。

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也是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

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这首先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如果说企业信用是透支的话,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则基本属于空白。经济学家陈淮认为,12亿中国人的信用相加应该是个天文数字的资源,有利于解开经济发展的难题。但我国公民缺乏信用记载,个人信用无从谈起。直到1997年,银行中长期消费信贷才开始在住房、耐用消费品等领域开展,目前信贷规模尚不及银行信贷总规模的1%。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是30%左右。起步较早的信用卡,基本上是只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提供的消费信用功能非常有限。诚信缺失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联手打造“纯净天空”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诚信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实践证明,金融市场的道路必须一直被诚信牵引着,中国要与世界竞争,诚实守信就是首要王牌。建设信用体系成为必然。
2004年2月1日上海滩刮起的个人信用风暴,《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这成为我国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标志着上海从此将迈进“个人信用时代”。北京银行业协会则于2月底出台了房贷“黑名单”,由21家在京银行共享。这意味在北京贷款买车、买房涉嫌“赖账者”在一家银行留下“劣迹”,以后在其他21家银行都将寸步难行。

全国各地银行业协会也先后发起“银行业联合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的清剿运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公约。银行业将结成“抗赖”统一战线,联手打击那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

2003年10月20日“中外企业信用联盟”成立,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作为85家发起人之一,首批加入。“中外企业信用联盟”将遵循国际信用准则,以成员的信用示范,群体效应方式,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推动中外企业的信用建设。

“诚信”风暴将会陆续席卷全国。从国家政府到企业、个人都“讲诚信、重信用”联手打造“纯净天空”,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就一定能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为现代金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5. 诚信文化教育特点

诚信文化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文化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特点和成效

一是广泛性。诚信文化教育已纳入中小学多学科课程。据不完全统计,中小学思想品德、道德与法治、语文、政治、历史、心理和心理辅导等课程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诚信内容。

二是制度化。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守则、星级德育学校评估、学生操行分、优秀班级评选、三好生评选、等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中均明确提出诚信要求,考试作弊、借钱不还等严重失信行为还将计入学生档案。

三是多样化。中小学课内外的诚信文化教育活动形式多样。有国旗下的教育、主题班会、人生对话时间、专家课堂等宣讲类活动;有暖冬义卖、无人管理图书室、无人监考、课本剧等体验类活动;有诚信之星、东坡好少年、“我诚信、我骄傲”征文大赛等评选类活动等。

四是银校联动。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当地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学校诚信文化教育,初步形成“一人一校一队”等银校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问题

(一)系统性不够。诚信教育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小学阶段是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尤为需要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系统规划。尽管当前中小学多门课程中涉及诚信教学内容,但总体而言,各课程均是站在单学科视角下浅谈诚信,相关内容碎片化、分散化,学科之间没有相互衔接,缺乏从诚信感知、诚信认知到诚信行动的梯度安排,尚不能形成对中小学生的系统性教育。

(二)体验性不够。中小学的诚信教育仍以说教式或书本式的传统教育方式为主,体验式、趣味化、互动性的活动和平台较少,学生参与度和代入感不强,诚信认知不能通过体验式教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学生的诚信实践能力和诚信行为。

(三)融合性不够。一方面,从学校教育来讲,道德层面的诚信教育与一些实用性教育如法治教育、财商教育、信用教育融合不充分,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不能通过融合教育感知诚信在未来经济金融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花大力气推进校园诚信文化教育,但相关工作中,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与学校教育没有有效融合。“一人一校一队”校园诚信文化教育工作中,银行以自我为中心,大多是筹划一些完成任务式的活动安排,相关活动缺乏影响力和持续性,与学校对金融、法治的实用性教育需求和教育安排脱节,银校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和探索。

(四)师资教材薄弱。当前诚信教育的师资队伍,主要包括学校老师、金融机构宣讲师以及社会各界的自愿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学校老师有较高的教学技巧,但缺乏经济、金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金融机构宣讲师和自愿者没有接受过教学技巧的专业培训,不能将专业知识通俗易懂地转化为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教学方式,教育效果不如人意。同时,金融机构参与的校园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中,没有统一的宣讲教材和资料,需要宣讲老师自行准备,相关内容和展示方式简单粗糙。

6. 我国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了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鉴于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已明确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整规办为此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因此建议由其统筹负责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而区域性、行业性的信用法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起草,但应与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相衔接。

7. 金融机构如何做好诚信顾问工作

信贷

8. 我们是一家金融机构,想组织一场税务管理与筹划相关课程的内训,请问你们那里可以安排吗

组织这个行业要注意以抄下几点:

  1. 要有精通税务相关法规的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能闭门造车。

  2. 你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对象需求,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是家庭的税收筹划,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3. 你所针对的企业是什么种类的企业,不同的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需求也不是一样的。如公司类的企业,04年成立以后的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都在国税缴纳,这样的公司纳税规划增值税着重于防范风险,规划进项认证以及发票的开具时间,平衡税负。企业所得税方面注重于平时合理避税,以免汇算清缴时又产生应缴税金。如果是个人独资或合伙制企业,除考虑增值税问题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是个体工商户则重点考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做规划为主。

  4. 这样的授课人员不好找,千万不要用学院派的,刻舟求剑,效果肯定不会太好。最好的是既有理论,又在企业做会计或给企业做顾问,懂理财则更好。详细方案可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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