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
贷款利息收入最好别开专用发票,因为对方是不能抵扣的,开了专票,税务比对会出问题,你交了税,对方未抵,就成滞留票了
还是建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好些
『贰』 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开具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借款人能否作为正式票据税前扣除
作为财务费用可以记入成本啊!
『叁』 如何认定非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效力
我们是专业做承兑贴现的,你这个问题本来就有问题,非金融机构是不能开具银行承兑的,只有银行才可以开具银行承兑,
『肆』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没有正规票据应如何入帐
我国是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的,因为风险巨大。没有正规的发票肯定抵不了税的。贴出的资金没有存到公司账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风险。单纯此事做账的话就是
借 其他应收
财务费用
贷 应收票据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反映了你司的财务监控问题啊。账务应该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应收不就可以了。现金还款决然不行的。对方怎么可能会给你们开400万的现金收据呢?
『伍』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以非公开发行吗请详述,谢谢。
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可自主灵活地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就资金用途、期限、担保、评级等要素与定向投资者协商确定个性化的融资方案,且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可有效节约融资利息成本,将惠及成千上万中小企业。
具体的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吧
『陆』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能开专票。存款利息不征税,支付的贷款利息不能抵扣
『柒』 我想咨询一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从事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规定谢
1.贴现业务原则上是银行的专营业务。
2.民间贴现行为是违法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如是真实的交易,即支付对价,不是诈骗,则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问题。
3.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没有,更别说部分放弃追索权了。
4你提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是否是证券或保险等,这个最好包装后处理,如票据收益权转让等。如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建议不要直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包括部分放弃追索权。总之,非银经营票据业务,存在违规但不违法的问题。具体还要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准机构的要求来判断。
『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信息为财务公司,改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兑现还是由财务公司兑现
为财务公司。
依据《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8)非银金融机构开出的票据扩展阅读: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尚未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客户需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提供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书、公章、预留印鉴及法人章、开户网点需要的其他资料。
2、已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客户需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提供资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书、公章、预留印鉴及法人章、开户网点需要的其他资料。
『玖』 224号文解读之非银金融机构
一 224号关于新增交易主体的表述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 新增加的交易主体到底有多少
根据外汇交易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本币市场成员目前总共14603家,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外,扣除非法人产品的参与者(企业年金、资管产品之类,共9238家)以及非金融机构(159家),剩余的非银金融机构共809家。第一批潜在进入电票市场的非银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内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计339家。
三 非银金融机构目前面临不确定性
1 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和保监会相关的监管要求没有确定;
2 非银金融机构电票具体的操作指引或者细则没有明确;
3 非银金融机构的业务权限如何设置;
4 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处理非银金融机构背书的票据,非银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是否为其余机构认可。
四 非银金融机构关注的风险点
1 利率风险:在市场资金紧张时,非银金融机构卖出电票的转贴现利率上升,甚至高于之前买入时的利率,造成买卖利率倒挂和业务的利润损失,会给非银金融机构带来利率风险;
2 信用风险:电票到期后,因承兑机构资金头寸紧张,而造成电票延迟承兑或不承兑,或承兑行不守信用,有意压票,不及时划款使非银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资金紧张时,非银机构持有的电票变现非常困难,需要增加超过正常范围的流动性溢价才能实现,就形成了流动性风险;
4 公示催告风险:在收取电票时,应注意审查该票据是否已挂失止付。非银机构可以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或者使用普兰公示催告信息服务进行票号比对或者风险提示防范此类风险。
五 非银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1 非银金融机构考虑是否进入电票市场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目前部分证券公司是以通道的形式进入票据市场,后续这些机构能否布局部分投顾业务或者自营业务进行电票市场。电票利率长时间以来是比同期限的债券利率、短期货币基金利率要高,配置性更好(最近一段时间电票利率比较低);此外电票利率的波动比同期限债券的利率波动要大,交易性更强;
2 非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工行、招商和中信等直连银行代理接入电票系统;
3 重新调整架构设置,增设电票部门或者组,引进专业人才,培训相关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