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价时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阶段 评级准备
参加信用评价企业与评价机构签订《信用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书》,协议双方开始进行评级的准备工作。
在接受了企业评级委托后,评价机构根据受评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企业机构的复杂程度组建评估小组。一般情况下,项目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1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评估小组成立后,即进入评估准备阶段。由项目负责人与被评企业指定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将评级的工作过程告知对方,以便受评企业配合评估小组工作,同时将“信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提交给受评企业,请受评企业按照资料清单准备评价资料,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资料提交给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进行初步分析,将资料中不完整、不清楚的地方在访谈提纲中列明,便于在调研时重点了解。
第二阶段 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的开始时间应由受评企业与评估小组协商确定,其前提是要保证评估小组如期完成调研工作,采集到评级所需的第一手资料。
现场访谈受评企业的有关人员。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受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管理层人员、销售部门的负责人、计划发展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目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重点问题,决策者对外部环境的分析及内部实力的把握,企业未来发展的设想,企业决策程序、决策层的稳定性及主要决策者的详尽情况,受评企业历史资信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评级有关的信息。
察看企业现场。评估小组成员对受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经营情况建立感性认识。
对受评对象有关联的的部门及企业,主要包括有关机关、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大额应付帐款的债权人、企业应收款的主要欠款单位等进行调查与访谈。访谈的目的是了解受评企业历史资信情况、目前债务的真实压力,以及受评对象资金回笼情况等。访谈对象的选择根据重要性的原则确定。
补充评级资料。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可根据需要要求受评对象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工作底稿。
第三阶段 初评
在完成实地调研工作后,评估工作进入初评阶段。评估小组成员首先根据受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整理会谈纪要。然后,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并将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处理。
评估人员开始对受评对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企业经营环境、竞争地位、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确定每一方面的初步得分,并在分析报告中对每一方面的得分给出充分、合理的评分理由。
在对受评对象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评估小组初步拟定《信用评价报告》和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将《信用评价报告》及附表、受评对象评级工作底稿整理后,提交给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四阶段 复评
复评是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对评估小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进行讨论、质疑、审核,并对信用等级进行表决的过程。评级结果必须经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2/3以上的评审委员同意,方才有效。
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确定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及评定意见,修正《信用评价报告》,并将受评对象《信用评价报告》及《评级结果反馈意见》在受评对象信用等级确定3日内,送交信用评价委托机构。信用评级委托机构和受评单位为同一机构的,则将《信用评价报告》及《评级结果反馈意见》送交受评单位。
第五阶段 评价结果反馈
若评价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送交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若评价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并提供有可能对受评对象评级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资料,则评估小组应向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申请再评。经同意再评后,评估小组根据评价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受评对象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量、定性修正,修改《信用评价报告》,并将修改后的《信用评价报告》、再评调整意见、补充资料一并提交给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最终确认再评等级。
若评级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将不受理再评要求。
第六阶段 评价结果送交市信用管理协会
经评价机构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将按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送交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程序审查。若审查未通过,则按协会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
第七阶段 文件存档
评估小组将受评企业的原始资料、评估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备查。评价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都作为保密级别文件归档。对评价委托机构或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将作为公司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八阶段 跟踪监测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价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督受评对象经营上的重大事件、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分析这些变动对受评对象信用级别的影响。若上述因素足以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等级,确有必要调低受评对象信用等级,评估小组应及时提出受评对象级别调整的意见,报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确定调整级别,并上报信用管理协会,由协会按原渠道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调整。
2. 国家金融特办小组属于什么机构
首先你说的“国家金融特办小组”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没有这个机构。这只是个别骗子行骗的时候自己想出来的名字。
在我国只有“金融办”,属于地方政府下属机构。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为正处级单位,受上级金融局业务指导。
3.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防范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4.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评估情况
基于掌握我国金融风险状况、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同时考虑到FSAP评估框架的适用性以及IMF不断推广FSAP评估的现实,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提出我国参加FSAP评估的建议。200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依照FSAP评估框架,用一年多的时间对我国金融部门稳定状况进行自评估。自评估对于我们摸清家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我国参加FSAP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2008年2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会见IMF总裁卡恩时宣布中国政府已决定于2008年参加FSAP。IMF、世界银行原计划于2008年11月来华讨论启动我国FSAP评估相关事宜,后来由于次贷危机的蔓延和升级而推迟。2008年11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G20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与各国领导人共同承诺对本国进行FSAP评估,并于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二次G20峰会上重申了这一承诺。 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统计局、法制办公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启动我国FSAP评估相关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了FSAP部际领导小组和部际工作小组。
各部门一致认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趋同,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逐渐规范,金融业整体实力显著提高,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在当前背景下,启动FSAP评估是落实我国领导人郑重承诺的实际行动,有利于结合国际经验教训审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并促进我国金融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009年9月,IMF/世界银行FSAP先遣团来华举行会谈。FSAP部际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先遣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双方就我国FSAP评估范围和评估工作进程等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签订了《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评估范围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作为我国开展FSAP评估的工作指引。
《备忘录》明确了我国FSAP评估涵盖范围:一是分析宏观金融风险和金融体系脆弱性;二是评价金融监管环境;三是评估系统流动性和金融稳定方面情况;四是评估相关法律、会计、信息披露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五是评估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六是评估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安排。
根据《备忘录》,IMF/世界银行中国FSAP评估团已于2010年6月来华开展了第一次现场评估,并将于2010年11月来华进行第二次现场评估,全部评估工作预计于2011年7月结束。目前,各相关部门正按计划有序开展FSAP评估各项工作。
注:
1.第四条款磋商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款规定,IMF与成员国定期举行磋商(通常每年一次),讨论成员国的经济政策。IMF工作人员将根据磋商情况撰写磋商报告,提交IMF执董会讨论。
2.在“破产与债权人权利”领域,IMF和世界银行尚未通过一项标准应用于FSAP目的。另外,对《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和《数据公布特殊标准》/《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评估不包括在FSAP框架内,而是由IMF单独实施。
5. 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时 评估人员应不得少于几人
不得少于2人。
相关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回要的资料数答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金融机构评估小组组织部署扩展阅读
评估工作以金融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以及金融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原则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6. 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评级时侧重点有何区别
评估机构所做的是资产评估,即企业权证。银行所做的是信用等级评价,即在银行的授予信额度,是全方位的评价,影响企业的贷款额度。
7.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8.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什么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应与境外境外金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什么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应与境外联系。
9. 金融机构组织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10. 金融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1、降低风险
与其他个人相比,金融中介机构拥有更大的资源来承受和分散不同个人之间的风险。因为他们在管理多元化投资组合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所以他们还聘用了其他金融专家。由于他们管理着庞大的投资组合,因此有助于通过多元化降低风险。
2、规模经济
金融中介机构是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信用合作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和其他有助于经济增长过程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从大量客户那里存款,然后将钱借给多个借款人,这样他们就可以保持规模经济。
金融中介机构在将那些希望将其借给剩余现金的投资者与那些希望获得贷款便利的公司聚集在一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通过向股东提供股票和向公司提供资本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的核心业务之一。他们积累了存入的资金,并协助正在寻找资金借贷的实体。
金融中介机构以利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利息的一部分提供给已经使用了剩余现金的存款人,而利息的剩余余额保留为中间人的利润。在贷款之前,中介机构还评估借款人的能力和信誉,以确保借款人是否能够还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