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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14 11:44:35

1. 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

(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

(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

(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资渠道单一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

(一)加强监管引导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

(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

(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

(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依托当地区域优势,积极引进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机构和拓展业务;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组建产业重组基金,促进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和衰退期企业的整合重组。通过税收优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等政策优惠,创造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为PE、VC等风投资本提供通道,拉动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跟进。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系统,通过上市奖励、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和提供中介桥梁、历史遗留解决、协调服务等,促进科技企业上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有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协调,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2. 当前税收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
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34字征管模式”制定的,在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下已显得陈旧和不完善,税源管理缺位的问题比较明显,重点税源管理程序不细化,中小税源管理程序过于复杂;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到位,税收征、管、查等环节的配合不协调,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税源分类管理有待改进。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税收管理员仍旧习惯于属地划片固定管户方式,税源管理职责分工不够科学,对所有的纳税户均衡安排征管力量,导致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等高风险领域管理力量不足,征管力量占比相对较低,一些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较低。
信息管税水平有待于提高。信息管税为税源管理提供支撑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六字数据采集要求不能落到实处,现有数据质量水平不高;政府部门等第三方配合不够,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建立起来,内、外部涉税信息比对困难较多;数据分析设立的指标较多,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分析模型,缺少一个统一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传统的分析手段无法适应信息管税的新形势。
税源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加强。由于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仍在探索过程之中,完善互动机制的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配套。就内部而言,目前税源互动机制在环节上不够流畅,衔接不紧,影响了其应有效能的发挥;就外部而言,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等单位缺乏信息交换,一些部门对协税护税工作重视不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提供涉税信息,加大了税源监控工作难度。

3.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哪些弊端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缺陷。
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
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
4、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
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
1、“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2、税收征管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是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必须涵盖管理学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文化、领导与沟通、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
3、征管组织体系混乱,分工不明。
三、税收征管职责划分不清。
1、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税源,仍要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的怎么样的命题。当前,我们在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谁来管方面:一是纵向上,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对应不到位;二是横向上职责划分不明确,相互衔接不到位;三是县市局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凡事必请示上级(县市局自己降低位置把自己看做分支机构)。
2、怎么管方面:一是缺乏有效地征管手段,特别缺乏数据综合分析应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省级局,因为数据省级集中后,省级局完全可以综合分析应用征管数据,通过数据模拟运行趋势可以提前预警异常地区、行业、企业,为税收征管提供抓手);二是不能扬弃适用传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县市局,因公文、征管信息化后,一些传统法的学习方法、征管手段被抛弃,而自己和上级没有发现新的手段,故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三是能力不足,已经提供的手段无法应用(这点地州局、县市局都有责任,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省级数据报告、综合数据查询等为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手段,但很少培训和应用;另外对管理人员财务知识、查账技巧的培训也是短板,导致税务人员怕进企业、怕财务人员)。管的怎么样方面:当前仅依*总局关于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体系支撑,实际也没有落实到位,管的怎么样凭感觉来判断。
3、”四位一体“尚未建立,税收征管没有形成合力。为了解决职责交叉重叠,人浮于事,部分税务机关提出“四位一体”观念被总局接纳,实质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不是新的理论,早在1995年税收专管员制度时期,税收专管员就履行分析、监控、评估“三位一人”的职责,只不过经历了1995-2004年之间的征管改革,2005-2006之间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人们认识到无论多么先进的科技手段都离不开人,人是决定因素。
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足。
1、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标志着税收征管步入了信息化轨道,但综合征管软件如果仅接收数据和开票,那无疑是葛朗台。
2、各种单行软件数据不能共享,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
五、税收征管刚性弱化。
税收征管刚性弱化,既受整个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等外在因素影响,更受税收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监督考评机制弱化、缺乏科学可行的绩效管理的内在因素制约。
1、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与其他行政部门人员相比,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的。但与“奉献、法治、责任、和谐”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在科所长及以下税务干部中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和事业心大有人在,成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2、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目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看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组织收入计划,其次看税收征管与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再次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这些考核内容由上级派3-5人走马观花看看就确定一个单位一年的政绩,明显有失公允。

4.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国家审计署昨天发布了今年的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公布了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税收征管中存在四大问题,部分重点税源大户税收严重流失。

这次审计调查的788户企业,大都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但调查发现,788户企业2002年少缴税款133.85亿元;2003年1至9月少缴税款118.94亿元。据了解,审计署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也已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纠正问题,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四大问题

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此次审查的788户企业中有364户存在此类问题。

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在调查的35个地、市中有19个地、市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受调查企业中有46户享受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的各类减免税政策。

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

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导致税收严重流失。这次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至2003年9月,788户企业中有100户存在核算、申报不实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少缴税款14.25亿元。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受调查企业中有169户因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流失27.6亿元。

5. 如何正确看待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当前,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已初步确立。

然而,在新旧模式的更替过程中,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制约,税收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在目前工作实践中所隐含的征管脱节、管理缺位以及由此衍生的管理失控等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依法治税目标的全面实现。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看待目前的征管现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内部职责不清晰,业务庞杂,管理缺位

基层税务分局是负责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主要的人员和精力应为深入实地的开展管理工作,但征管模式变化后,除稽查职能划归稽查局外,其他并无太大变化,大多税务分局内部结构仍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随着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基层管理分局又新增了纳税评估、金税工程管理、“一窗式”票表稽核、管理性检查、“四小票”采集稽核等,在管理职能之外兼有了检查性质的职能,业务庞杂且考核标准非常严格。比如纳税评估,我省要求每月评估面不得低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8%,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一般纳税人一年基本都得评估一遍。再加上实行撤消税所合并分局后,基层特别是山区的税收管理明显弱化,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单薄,路途边远,管理水平低下。

同时在人才建设方面,队伍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业务骨干相对偏少等问题也严重制约了征管质量的提高。再者,随着“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有些同志对新的工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比较生疏,索性无所事事、流于应付,或畏首畏尾、躲避职责,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干多责任、少干少责任,从而产生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加之内部各级的指令性工作和上级各业务职能部门的“报表工作”日渐增多,减少了基层管理员深入企业、了解实情的时间和精力,只停留于机内数据的静态掌控,而忽视对机外情况的动态管理,管理分局真正的本职管理工作反而成了配角,“管理缺位”的现象日渐严重。

6.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税收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

税负公平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之一,它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税收负担在当时虽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但矛盾并不显得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却未能适应这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产型增值税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也就越重,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业发展受到阻碍。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税模式及不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难以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杂而乱,而且加大了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2.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常常是一个政策刚出台不久,不仅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还未见到正式的红头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比较突出。

二、税收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协税护税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税收管理合力,实现对税源的严密监控和管理。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一是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税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借助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税收信息网络化水平低,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普遍未实现联网,税收信息渠道单一,信息系统开放性差。

2.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

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是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关键。虽然我国也很重视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但是很少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各协税护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部门和单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同时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制约。

3.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代理行为不规范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税务代理的行为极不规范,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代理业务的需要。

三、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立法不完善

尽管目前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现行工商税制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级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问题。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次上。

2.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不是根据GDP的发展变化来确定的,而是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因此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论功行赏,以收入论英雄,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政府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收过头税,收入空转,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7.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 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 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 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 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 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 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 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 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 《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 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 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 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 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 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 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 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 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 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 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 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 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8. 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来包括以下三个问题自: (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机构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9. 如何解决税收风险管理的难点问题

(一)统一思想,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识。针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开展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学习,统一认识,转变征管理念,要将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来抓,要对此项工作充满信心及肯定,应对人员应理性、客观的面对风险任务。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而风险应对工作则是保障风险管理工作高效顺畅运行的中心环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必须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应对能力素质教育。要将提高应对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作为提升应对质效的核心环节来抓,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税收风险应对方法及技巧的业务技能培训,要让风险应对人员掌握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流程、方法。二是要更新、提高计算机操作、税收法律法规、涉税财务知识等内容,跟上纳税人发展的脚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权威性,确保风险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总构架开展全流程业务综合培训,让应对人员清楚数据来源、分析过程及疑点成因,使应对人员更好的掌握应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四是培养一批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是税务干部作为基层应对案件的初审人员,把好审核的第一道关口,从审核提醒作为提升应对质量的突破口。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应对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税收风险应对标准及操作指南,确保风险应对工作标准化,增强基层风险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不同风险等级的应对案件施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应对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规范风险应对流程,加强风险应对事中管理,事后复审,以及对应对结果的监督评价,完善体系建设。

(四)重视数据搜集、管理工作,发挥风险管理平台分析识别能力。一是严把自身征管数据质量关,确保纳税人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数据录入岗位的质量考核。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设工作,分析、研究现有数据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提高数据利用率,提升税收风险识别精准度,为应对工作做好指向作用。同时对已发布的模型进行指向准确率测算,不仅对有疑点的数值进行等级排序,对模型的适用性及重要性也进行排序。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沟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数据分析,多层次进行税源监控,有效推进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分析运用,切实提高风险应对质效。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预警值采集工作,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做出符合实际的预警值。

(五)加强推送部门的税源掌控能力。定期让税源管理部门上报风险计划及税源管理情况,由推送部门对风险税源进行统一管理及风险等级排序,并由推送部门下达应对任务。这样不仅能提升应对案件的高度及执行力,同时削弱了基层税务机关对风险税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实行多元化、递进式风险应对方式,完善应对手段及技术。一是针对疑点问题多少不同,户数大小不同,疑点排除的难易程度不同等情况,做好事前应对计划,找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涉疑纳税人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提醒函》,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提示提醒,提供给纳税人自我修正的机会。三是做好疑点问题延伸检查和应对案件拓展工作,对除疑点外的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延伸检查,落实“重点应对,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应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拓展检查,保障整体涉税环节合法、规范。四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疑点户采取不同频率和不同深度的应对方式,做好全流程、递进式应对工作,纳税提醒、约谈、核查和税务稽查应对措施递进选择。五是增加风险应对结果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点,或容易发生涉税违法问题的风险点进行应对结果建议。提升纳税人税收风险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将税收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风险应对工作的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使税收风险应对过程成为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和接收税法咨询的过程,引导纳税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我纠正错误,提高税法遵从度。

(七)加强风险应对成果统计和分析工作。一是加强风险应对工作贡献率和命中率的统计工作。无论是哪一级的推送任务,以及何种方式产生的应对任务,均属于税源专业化管理内容中的风险应对成效,都应该反映到风险应对成果统计之中,如只针对风险平台内的推送任务作为应对成效统计,包含面过于狭窄,难以全面体现风险应对成效。二是做好应对结果分析工作,找出有问题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规律,集中力量围绕风险较大的问题开展专题税收风险分析,提出征管建议,预防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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